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安徽省利辛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虚构身份信息,以“王光明”的名义在汶上县华洋广告上发布征婚广告,以处对象、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诈骗何某现金5万元,诈骗申某现金3万元、烟酒等物资一宗(价值4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何某,何某的5万元是她自己买假币被别人骗了,其不认识卖假币的人,是为了获取提成才介绍何某买假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诈骗何某5万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纪某有坦白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纪某于2017年8月3日在利辛县新建路菜市场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申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底,其通过报纸上的征婚广告认识王光明,王光明自称他做红木生意,老家是义桥镇东王庄村的,父母在汶上县宝相花园小区1号楼住。2016年元旦前后,王光明让其帮忙买了约四千元的烟酒等礼品。两三天后,王光明以做红木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三万元。后王光明不再与其联系,其发现王光明提供的家庭住址等信息均是假的。并辨认出被告人纪某就是王光明。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其在华洋广告上看到王光明的征婚广告,后与王光明电话联系。王光明自称他常年在江苏做红木生意,老家是义桥孙吴,父母在汶上县宝相花园小区住。2016年元旦前后,王光明到汶上与其见面,在汶上呆了三四天。过了一段时间,王光明以胳膊摔伤为由,让其到安徽阜阳见面,见面后,王光明介绍一个自称系王光明表哥的人与其认识,并说他表哥做生意,但没提买假币的事。见面后,其回到汶上。后来,王光明说他想跟着表哥做假币生意,但没有资金,让其出资,买了假币后王光明负责处理。2016年1月2日,王光明让其带着钱到河南商丘。其与王光明在一个茶馆和王光明的表哥见面,其将5万元现金给了王光明的表哥,王光明的表哥给了其一个黑色皮箱,说里面有十多万元的假币。其想和王光明一起回汶上,王光明说他表哥不让走,其就自己回汶上了。回到汶上后,其打不开箱子。第二天,其与王光明联系不上了,才知道被骗了。并辨认出被告人纪某就是王光明。3.证人孔某证实2015年10月份,其在华洋广告上看到王光明的征婚广告,后与王光明电话联系。王光明自称他家是南京的,老家是义桥的,现在做红木生意。与王光明在汶上见了两次面后,王光明说胳膊摔伤了,让其去阜阳、河南见面,其有事没去。后王光明就不再与其联系。并辨认出被告人纪某就是王光明。4.证人刘某证实2015年10月份,王光明在其经营的华洋广告上登了两期征婚广告,王光明自称老家是义桥的,长期在外做家具生意。后来,一个女的拿着王光明登的征婚广告到其公司说她被王光明诈骗了。5.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7年10月25日,汶上县公安局在何某处扣押黑色箱子一个,内有22版假币,假币上印有“玉皇大帝”字样。6.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回执)证实被告人纪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区分局执行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释放。7.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2015年10月26日华洋广告复印件、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登记表、汶上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日常情况考核表等证据予以佐证。8.被告人纪某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其2017年8月3日第一次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其用王光明的名字在汶上县一个广告上发布了征婚启事。有两个女性与其联系,其与二人聊了半年左右。2016年上半年,其取得二人信任后,以卖假币的名义诈骗了一个妇女5万元,十多天后,又以卖假币的名义诈骗了另外一个妇女3万元及烟酒等物品。王光明的身份证是其在河南商丘火车站捡的。其2017年8月4日第二次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其用王光明的名字在汶上县发布了征婚广告,后何某、申某及一个开公交车的女的给其打电话。一两个月后,其到汶上与这三个人见面,其自称在外做红木生意,老家是义桥,老人都在汶上。之后,其一直与三人在网上聊天。聊了一段时间后,其在河南商丘火车站看到卖假币的广告,卖假币的人说卖出去假币给其提成,其就让何某到阜阳看了假币。四五天后,其让何某到河南商丘,在商丘其与何某、卖假币的人一起吃了饭,何某将5万元钱给了卖假币的,后何某带着假币回了汶上。知道假币是冥币后,其又以买假币的名义骗了申某3万元及价值三四千元的烟酒一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执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孟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赵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纪某辩称其没有诈骗何某,何某的5万元是她自己买假币被别人骗了,其不认识卖假币的人,是为了获取提成才介绍何某买假币,辩护人亦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诈骗何某5万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查,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纪某虚构身份信息,假装与其处对象,骗取其信任后,以跟着表哥做假币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其5万元,后不再与其联系。被告人纪某的供述证实其以王光明的名字发布征婚广告,认识何某后,其在河南商丘火车站看到卖假币的广告,卖假币的人说卖出去假币给其提成,其让何某到河南商丘,并与卖假币的人一起吃了饭,何某将5万元钱给了卖假币的。知道假币是冥币后,其又以帮申某买假币的名义诈骗了申某3万元。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纪某以处对象为诱饵,以买假币需要资金为借口诈骗何某5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纪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纪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纪某违法所得8.4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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