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乐平铺镇军王黄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杜红霞,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茌平县乐平铺镇军王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7月5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恒印,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刘占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婷婷、王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恒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刘占军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杜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10日17时许,在茌平县乐平铺镇军王黄村,被告人黄某某与崔金莲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崔金莲左腰部,后崔金莲的丈夫刘占军来到现场,与崔金莲一起和黄某某厮打。之后黄某某打电话把其儿子黄立功叫到现场,双方互相争吵后,崔金莲夫妇与黄某某父子进行厮打。经鉴定,崔金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占军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7年6月1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受伤后入茌平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右腘窝软组织损伤,支出医疗费252元,2017年6月12日在茌平县人民医院拍CT,支出医疗费480元。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占军入茌平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右颌面部、右耳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鼓膜穿孔,支出医疗费552元(252元+150元+150元),后在茌平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2元(7元+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崔金莲于2017年6月10日报案至茌平县公安局,茌平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详细身份信息。
3、治安案卷2宗,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崔金莲、刘占军自2016年以来多次发生冲突情况。
4、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183号及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227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实崔金莲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日,茌平法院判决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崔金莲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16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字条1张,证实写有“黄某某接了崔金兰1000元到2017年还”,其中1000元系划掉原字样修改。
6、茌平县乐平铺镇军王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崔金莲与崔金兰为同一人。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崔金莲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崔金莲正在村里带孙子玩,黄某某拿着镰刀走到刘爱军家门口时,崔金莲的孙子看了黄某某一眼,黄某某就骂“看什么看,找死呀。”崔金莲就说黄某某欠钱不还,二人发生争执。黄某某上来朝崔金莲左腰捣了六、七拳头,黄某某并用手里拿的镰捣了崔金莲右锁骨一下,崔金莲被打后坐在地上,黄某某又打电话把其儿子黄立功叫来,黄立功来了后用拳头朝崔金莲右腰捣了五、六拳头。崔金莲对象刘占军来了后,黄立功把刘占军拉吧到一边去了,没看到刘占军受伤的过程。崔金莲称其左腰是被黄某某用拳头打伤的,右腰是被黄立功用拳头打伤的。
2、被害人刘占军的陈述,证实6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刘占军骑电动车去地里看看,到了村十字路口时,看到黄某某正用拳头捣刘占军媳妇崔金莲的肚子,捣了四、五拳头,把崔金莲打倒在地上了。刘占军放下车子就跑过去了,黄某某上来就用拳头朝刘占军左腰上捣了一拳头,把刘占军摁倒在地上了,刘占军用手抓住黄某某的睾丸了,黄某某就松开刘占军了,黄立功用拳头朝刘占军头右侧打了几拳头。当时刘占军一直朝他俩打,把黄立功的胳膊抓破了,黄某某的脸上有两处抓伤。后来他们被村民拉开了。刘占军后腰左侧疼,是被黄某某用拳头捣的,右耳被打的出血了,是黄立功用拳头捣的。另证实刘占军、崔金莲和黄某某正在打官司,两家一直有矛盾。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黄立功的证言,证实6月10日下午4时左右,黄立功接到其父亲黄某某的电话,称黄某某正在村十字路口和刘占军、崔金莲吵吵哩,还互相动了手。黄立功就赶紧过去看看什么情况。黄立功到了后,看到刘占军正和黄某某拉吧到一起,互相用拳头巴掌对着打哩,崔金莲在旁边一直骂着。黄立功就上去拉刘占军,用拳头巴掌打刘占军,崔金莲过来用手抓黄立功的胳膊,后来一会就各自散开了,黄立功和黄某某就回家了。
2、证人黄立庆的证言,证实6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黄立庆给徐桂华家帮忙去刘爱军家借个零件,黄立庆和徐桂华、黄某某一起去的。到了刘爱军家后,黄立庆和黄某某一起卸着零件哩,看到崔金莲领着孙子在刘爱军家门口玩。一会黄立庆回家去拿油锤,过了十分钟左右,黄立庆拿油锤回来了,就看到刘占军、崔金莲正和黄某某对着打。过了五、六分钟黄某某的儿子黄立功也来了,黄立功也上来打刘占军,后来村民就把他们拉开了。当时没看到黄立功打崔金莲。
3、证人黄太春的证言,证实6月10日下午4时左右,黄太春听到村街道上有人吵架,就过去看看什么情况,走到村十字路口,看到刘占军和崔金莲正和黄某某及黄立功对着骂,黄某某和黄立功用拳头朝刘占军身上打,崔金莲当时在地上坐着。黄某某、黄立功和刘占军对着打,都是用拳头互相打。没看到有人拿家什,没看到有人打崔金莲,也没看到她打别人。
4、证人徐桂华的证言,证实6月10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徐桂华找黄某某帮忙修个机器,徐桂华和黄某某、黄立庆正在刘爱军家卸零件时,崔金莲过来了,就骂黄某某,并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黄某某砸,当时黄某某的脸就出血了,后看到刘占军从南边拿着铁锨过来了,徐桂华跑过去把刘占军手里的铁锨夺下来,刘占军又捡砖头要去打黄某某,徐桂华又把他手里的砖头夺下来,刘占军和崔金莲一起和黄某某拉吧一起,他们互相拳头巴掌的打,拉架的过程中刘占军用木棍打到徐桂华额头上一下,这时候黄立功过来也和刘占军、崔金莲拉吧到一起,后来他们被人劝开了。
5、证人刘士广的证言,证实6月10日16时30分许,刘士广从地里拉了一车麦子往家送,走到刘爱国家门口时,看见黄某某正与崔金莲互骂,徐桂华和黄立庆在旁边劝架。等刘士广开三轮车再往地里拉麦子路过刘爱国家时,黄某某和崔金莲互相抓吧起来,刘士广看到黄某某用拳头打了崔金莲身上几拳头,崔金莲用两个手抓黄某某的脸。后来刘占军从东边过来了,后刘占军和崔金莲打黄某某,刘占军用拳头巴掌朝黄某某身上打,崔金莲也一直用手抓黄某某的脸。当时刘士广把他们拉开了。过了一会,黄立功过来了,黄立功到了后两边先对着骂来,骂了两句不知道谁先动手,两边又打起来了,刘占军两口子和黄某某、黄立功对着打。黄立功来得最晚,他来了后,用拳头巴掌打的刘占军,打没打刘占军的媳妇忘记了。黄某某脸上有抓伤,刘占军身上也有血,崔金莲身上没看到有明显的外伤。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曾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17日均供述了打架的经过。证实2017年6月10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黄立庆和徐桂华一起去村里刘化和家借零件。崔金莲过来了,就骂黄某某,骂了两句,崔金莲在地上捡了根木棍朝黄某某脸上打,把脸打破了。黄某某就上去夺崔金莲手里的棍子,也用拳头朝崔金莲身上打,揍到崔金莲哪里忘记了。后来刘占军拿着一把铁锨过来了,刘占军想用铁锨拍黄某某,旁边的徐桂华把刘占军手里的铁锨夺下来了。黄某某和刘占军就拉吧到一起了,黄某某把刘占军摁倒在地上,并用拳头巴掌揍刘占军,刘占军也用拳头朝黄某某身上揍。后刘占军也拿旁边的油锤砸黄某某,打到了黄某某的左胯上了。后来黄某某打电话把儿子黄立功叫来了。黄立功来了后,先把崔金莲拽到旁边了,黄某某和黄立功一起和刘占军打,互相用拳头巴掌打。最后被村里的人拉开了。并证实两家因为钱的事一直都在打官司。
五、鉴定意见
1、(茌)公(刑)鉴(伤)字[2017]419号茌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分析认为,崔金莲外伤致左侧6、7肋骨骨折等,符合钝性外力所致,鉴定意见为崔金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茌)公(刑)鉴(伤)字[2017]416号茌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刘占军损伤构成轻微伤。
六、附带民事证据材料一宗,证实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二人治疗花费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所持无证据证明是何人殴打到受害人崔金莲的左腰部致其轻伤,因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崔金莲自案发后多次陈述黄某某用拳头朝其左腰部捣了六、七拳头,证言比较稳定,被告人黄某某也曾多次供述用拳头往崔金莲身上打的事实,又有刘占军、刘士广、黄立庆、黄太春等人的证言相佐证,证实黄某某殴打崔金莲的事实,且本案中黄某某参与了整个殴打的全过程,黄立功又系黄某某打电话叫来的,崔金莲的伤情正是形成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应对崔金莲之伤承担刑事责任,综观全案证据,本院认为黄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附带民事原告人崔金莲、刘占军籍贯为茌平县乐平镇军王黄村,对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崔金莲在家主要由其丈夫刘占军予以护理。对二原告人要求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予以计算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计算依据,本院予以认可。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因此次纠纷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32元(480元+252元),误工费5787.9元(64.31元×90天)、护理费2893.95元(64.31元×45天)、营养费900元(30元×30天),共计10313.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占军因此次纠纷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84元(552元+32元),以上共计10897.85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其他单据,因未有正式发票,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刘占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0897.8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金莲、刘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辉
人民陪审员 明新庆
人民陪审员 袁淑红
书记员: 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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