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秀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秀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文盲,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增国,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强、张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秀某及其辩护人赵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秀某开始在自家院子西侧的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5月10日,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后,王秀某被其儿媳叫回家中配合现场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清点和鉴定,王秀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3289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王秀某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王秀某的儿媳将当时不在家中的王秀某叫回接受现场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民警对王秀某种植的罂粟进行现场清点并铲除后,依法扣押。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秀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杨某某(王秀某的儿媳)证言证实,2017年春天王秀某便开始在家中院子里种植罂粟,其问她种的是什么,王秀某说是种的大烟,并说大烟可以治胳膊疼、腿疼,大烟苗也可以当菜蘸酱吃。经民警现场清点,王秀某种植罂粟3200多棵。另证实,民警发现王秀某种植的罂粟后,当时王秀某不在家,民警让其去找王秀某,其找到王秀某后对她说“你回家吧,公安局的人说你种的大烟犯法,人家让你回去”,王秀某便随其回家后,就想拿着铁锨把罂粟铲除了,民警说是要清点数量,随后民警将罂粟拔了。
3、被告人王秀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听说大烟(罂粟)叶子能吃,而且也能泡水洗脚。2017年阴历2月份其在自家院中种了大约有3000多棵罂粟。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种了。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17】275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秀某种植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罂粟种植现场的具体位置情况及经清点共有罂粟植株3289棵。
另外,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王秀某所在村委会证明和村民联名信以证明,王秀某平时表现良好,其种植罂粟是为了当菜吃,没有制毒目的,也没有在村民中起到带头作用。因王秀某平时照顾年老体弱的丈夫,村里安排其做保洁员,现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某非法种植罂粟3289棵,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得知公安机关调查其犯罪行为后,主动到达现场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王秀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秀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兴明
人民陪审员 王荣星
人民陪审员 孙明燕

书记员: 徐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