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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志远,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原四川广播电视台台长助理,家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志远自2009年底至2014年9月担任川台台长助理期间,利用其分管川台节目交易中心,在购买电视剧过程中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上的职务便利,为影视制片商谋取利益,并以“借款”为名索要贿赂260万元,收受贿赂57万元,概述如下:一、收受张某1131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职务便利,应张某1的请托,为张某1的北京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川台在销售和购买《瑶山大剿匪》《绝杀》《武间道》《神枪之倒刺》《剿匪英雄》《神枪》《神枪2之出生入死》《夺宝传奇》等电视剧过程中,在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袁志远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张某1以祝贺袁志远新婚为由送给袁志远现金6万元,以“借款”的名义先后四次共送给袁志远人民币125万元。二、收受张某288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他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应张某2的请托,为张某2的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川台在销售和购买《战火四千金》《烈火》《铁血尖刀》《白蛇后传》《武林猛虎》等电视剧过程中,在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袁志远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张某2以祝贺袁志远新婚为由,送袁志远38万元作为其妻子钟某的购车款,以“借款”的名义先后两次共送给袁志远人民币50万元。三、收受张某385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他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应张某3的请托,为张某3的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川台在销售和购买《黑狐》《雪豹》《苍狼》《新雪豹》等电视剧过程中,在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袁志远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张某3以“借款”方式,先后两次共送给袁志远人民币85万元。四、收受陈某13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他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应陈某的请托,为经营的四川卓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川台在销售和购买《我的丑娘》《杜鹃山》《欲望之海》《美丽的日子》《一不小心爱上你》等电视剧过程中,在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袁志远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他的关照,陈某每年春节都送5000元红包给袁志远,共计3万元左右。2009年上半年,陈某经营的四川卓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袁志远把《杜鹃山》卖到川台播放,在收到播出款后,陈某为感谢袁志远的关照,在2010年6月或7月的一天,陈某请袁志远在四川电视台附近吃饭,并送给袁志远现金10万元。2014年3月,被告人袁志远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投资85万元到张某1公司拍电视剧。2014年9月,被告人袁志远的行为引起了张某1司机杨某的不满,声称要举报他之前“借款”不还的行为,被告人袁志远因害怕被举报,遂将85万元投资款抵扣之前的部分“借款”。2010年8月被告人袁志远到北京,张某2让袁志远补打了两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袁志远用其光大银行卡转账20万元到了袁某浦发银行尾号为99822的个人账户作为了还款,另外30万元张某2让袁志远不用再还。2012年年底被告人袁志远到北京,让张某2将2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返还。案发后,被告人袁志远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袁志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志远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解:1、电视剧的购买和播放都是按规定审定,其本人只是提出个人意见,最终决定权在台长,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制片商提供便利。《新雪豹》《白蛇后传》《武林猛虎》三部剧是在其退休后购买的。2、收受陈某10万元是打到钟某银行卡的,不是收受现金。3、其主动向纪委、检察院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4、其主动向组织上交80万元,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谢晓丽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所收金额无异议,辩称张某1131万元中的125万元、张某2的88万元、张某3的85万元,共计298万元是借款,不是索要贿赂。陈某每年春节送的5000元红包是人情往来,不是收受贿赂。2、被告人袁志远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3、被告人袁志远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袁志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四川电视台和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合并成立了四川广播电视台,被告人袁志远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川台节目交易中心,主要参与购片过程中的审片、把关、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的审签等工作。2009年底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其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川台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在电视剧的购买、播出款支付等环节,为影视制片商谋取利益,其中以“借款”名义索要贿赂24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57万元。现分述如下:一、收受张某1131万元的事实2009年底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其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贿赂6万元和以“借款”名义索要贿赂125万元,为张某1所在的影视公司向川台出售《瑶山大剿匪》《绝杀》《武间道》《神枪之倒刺》《剿匪英雄》《神枪》《神枪2之出生入死》等电视剧的电视节目播映权合同书的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具体如下:1、2010年6月,被告人袁志远在参加上海电视节期间,张某1为感谢袁志远的关照,在袁志远与其妻钟某入住的老锦江宾馆房间,以祝贺袁志远新婚为由送给袁志远现金人民币6万元。2、2010年8月或9月的一天,被告人袁志远以其妻钟某开办的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张某1提出要“借款”几十万元。为了能继续获得袁志远的关照,张某1答应借给袁志远20万,并于2010年10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到袁志远指定的钟某尾号为43880的银行卡号上。3、2010年11月,被告人袁志远打电话给张某1又以其妻钟某开办的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张某1“借款”60万元。2010年11月22日,张某1通过银行转账60万元到钟某尾号为43880的银行卡号上。4、2012年3月,在被告人袁志远的默许下,其妻子钟某用袁志远的手机打电话给张某1,以其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某1“借款”20万元,为了得到袁志远在继续购买电视剧和款项拨付上的关照,张某1于2012年3月20日通过其公司的银行尾号账户汇款20万元到钟某的四川畅远品牌策划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5、2012年6月,被告人袁志远参加上海电视节期间,在袁志远与钟某入住的老锦江宾馆房间,袁志远再次向张某1提出“借款”30万元。为了得到袁志远在继续购买电视剧和款项拨付上的关照,张某1于几天后来到袁志远入住的房间,称只筹到的25万元,并将用纸袋装好的25万现金交给袁志远。2014年3月左右,张某1的公司正在筹拍电视剧《夺宝传奇》,被告人袁志远得知后,向张某1提出要投资,并先后通过其光大银行尾号为7714的账户、其表哥胡某在建设银行尾号4044的账户分别转账55万元、30万元到张某1交通银行尾号1658的账户上作为投资款。2014年9月,因袁志远带电话让张某1为其订购到北京的机票一事引起张某1司机杨某的不满,袁志远因害怕被举报,遂表示将85万元投资款抵扣之前的部分“借款”。同年12月在北京,张某1向袁志远出具了85万的还款收据。二、收受张某268万元的事实2009年底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其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以“借款”的名义向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索要贿赂30万元,收受张某2所送的购车款38万元,并为张某2的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烈火》《白蛇后传》《战火四千金》《武林猛虎》《铁血尖刀》等电视剧的电视节目播映权合同书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具体如下:1、2009年底,张某2在成都参加四川电视节期间,被告人袁志远为了其女友钟某的公司经营,向张某2提出“借款”100万元。为了感谢袁志远的关照,张某2同意“借款”50万给袁志远,并于2009年12月9日通过袁某浦发银行尾号为99822的个人账户转账30万元到袁志远尾号为10954中国银行账户上,于2010年4月16日通过北京金点声画文化有限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到袁志远尾号为10954的中国银行账户上。2010年8月,张某2让在北京的袁志远补打了30万元和20万元的两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袁志远转账20万元到袁某上海浦发银行尾号为10981的账户作为了还款,另外30万元张某2让袁志远不用再还。2012年年底,被告人袁志远到北京在张某2处将20万元和30万元的两张借条要回。2、2010年6月,张某2到成都请袁志远和钟某吃饭,为了获得袁志远的继续关照,张某2得知袁志远要送车给新婚妻子钟某后,以祝贺袁志远新婚为由提出送钟某一辆新车。2010年6月24日,张某2通过东阳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尾号为91001中国银行账户转账38万元到钟某尾号为27129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上。钟某于2010年7月7日用此款购买了一辆车牌为川A×××××的银灰色奥迪A4轿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钟某。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袁志远到北京,让张某2出具一张虚假的38万元还款收据,以掩饰其收受张某238万元贿赂的事实。三、收受张某385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其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借款”的名义向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3索要财物共计85万元,并为张某3所在公司在《黑狐》《雪豹》《苍狼》《新雪豹》等电视剧的电视节目播映权合同书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具体如下:1、2010年5月,张某3为新剧选景邀请被告人袁志远和钟某去了西藏林芝。在林芝的酒店内,被告人袁志远以钟某的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张某3“借款”25万元。为感谢袁志远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张某3于2010年5月17日通过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账25万元到袁志远中国银行尾号为10954的卡上。2、2011年2月,张某3在杭州邀请袁志远和钟某吃饭。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再次以钟某的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张某3“借款”60万元。为了感谢袁志远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张某3于2011年2月10日通过北京星联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尾号为50242的账户转账60万元到钟某工商银行尾号为33216的账户上。四、收受陈某13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袁志远利用其担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应陈某的请托,为陈某经营的四川卓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我的丑娘》《杜鹃山》等电视剧的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为感谢袁志远的关照,陈某自2008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春节送5000元红包给袁志远,共计3万元。2009年上半年,陈某公司经营的电视剧《杜鹃山》通过袁志远在川台播出,在收到播出款后,陈某为了感谢袁志远的关照,于2009年6月或7月的一天在一家餐馆内送给袁志远现金10万元。2017年1月11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初查结果及线索对本案予以立案。2017年1月12日,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请袁志远到办案单位接受询问,袁志远如实交代了索要及收受张某186万元、收受陈某11.5万元、索要及收受张某288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袁志远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袁志远的家属向检察机关代为退还赃款80万元。2017年7月31日,检察机关扣押涉案的川A×××××银灰色奥迪A4轿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四川省纪委案件线索移送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情况。二、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以及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扣押退缴的80万元和涉案的奥迪A4轿车情况。三、被告人袁志远的任职材料、人口信息,证明2004年12月17日,袁志远被任命为四川广电集团副总编辑(四川电视台副台长),2009年12月31日,袁志远被任命为四川广播电视台台长助理,2014年9月30日退休。四、收受张某1131万贿赂的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北京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银行资料、张某1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被告人袁志远与张某1之间的经济来往情况。3、袁志远提供的收条、收据,证明2014年2月10日,北京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收到袁志远投资款100万元。2014年3月26日,张某1出具的收到袁志远还款85万元的收条。4、张某1《夺宝传奇》《瑶山剿匪记》《绝杀》《生死翻盘》《武间道》《神枪之倒刺》《剿匪英雄》《神枪》《神枪2之出生入死》的购片合约及付款依据。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任金菲林公司董事长,后兼任总经理,法人代表是李某。自己与袁志远一共有五次经济来往,第一次是2010年6月在上海电视节看片会上,自己以祝贺新婚为由送了袁志远6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0年9月左右,袁志远给打电话说钟某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跟我借点钱来周转一下,自己考虑了一下同意借给他20万元。袁志远就告诉了钟某工商银行卡号,自己就给钟某这个账户划了20万元钱。第三次是2010年11月左右,袁志远以钟某公司资金困难为由需要再借60万元来周转。这60万元也是划在上述钟某那个卡上。没过多久,为避免外界误会,看能不能签订一个干股协议。后来,袁志远果然给自己寄来了一份干股协议,本人签完字,盖好章就给他寄回去了,协议没有留底,关于协议内容也记不清楚了。第四次是2012年3月左右,袁志远以钟某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自己借款几十万元。考虑到今后袁志远能继续电视剧购买和款项拨付上的关照,自己还是答应给他20万元。这次袁志远是给的钟某的另外一个账户。这次借款没有打借条或者协议。第五次是2012年6月的上海电视节,袁志远说钟某公司资金困难,希望自己借给他30万。自己想到《瑶山大剿匪》尾款的拨付和电视剧销售上还需要袁志远的帮助,隔了两三天,自己就把这25万元用手提纸袋装好,然后送到袁志远和钟某住宿房间。这次给袁志远钱,也是没有打任何借条的。袁志远在我公司投资过两次,一次是投资60万元,后来撤资。一次是投资85万元,这85万元后来袁志远说还之前的借款。大概在2014年11月左右,袁志远来北京要求我打一张85万元的还款收据,自己也按要求打了收据给他。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袁志远与张某1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自己公司因经营不善欠款200万左右,袁志远当告诉自己他可以向张某1去借,一共借了100万左右,第一次是在2010年10月张某1借给了20万元,第二次是2010年11月张某1借了60万元,这两笔钱都打在了我工商银行卡上的。第三次是2012年上半年,袁志远让我自己给张某1打电话,过后不久张某1还是向自己的公司账户打了20万元。第四次,2012年6月,本人和袁志远到上海参加电视节,为了帮还账,袁志远又向张某1提出借款30万元,我们到北京后张某1将25万元现金拿到了我和袁志远住的酒店房间。除了上面四次借款,2010年自己和袁志远结婚不久,张某1在北京还给了自己几万元的现金作为结婚贺礼。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袁志远用其身份证到夹江县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由袁志远随身使用。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袁志远多次跟张某1借钱,自己很不满意袁志远的做法,曾分别于2012年3月份左右、2014年9月份在电话里对钟某、袁志远说了些不客气的话,至于钟某借的钱后来还没还给公司自己不知道。9、证人袁志前的证言,证明袁志远以其母亲胡香枝的名义存钱的情况。10、被告人袁志远的供述及辩解、自书材料,证明其与张某1之间的五次经济来往情况。第一次是在2010年6月上海电视节上,张某1就到自己住宿的老锦江宾馆来找我,以祝福新婚为由送了6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2010年9月左右,以钟某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她借款几十万元,张某1就答应借20万元。自己提供了钟某的账号,不久后张某1就给钟某的银行账户上打了20万元过来。第三次是在跟张某1借了上述20万元不久,自己又打电话给张某1说钟某公司资金缺口很大,需要还借60万元周转,张某1就答应了。大概在2010年11月在北京阿森鲍鱼的火锅店吃饭。吃饭前,张某1拿出一份虚假的电视剧投资协议,以返还干股的形式返还钟某60万元。过后不久,张某1也是把60万元打在了钟某的银行卡上。第四次是在2011年或2012年上半年在双流县中和镇吃饭后,钟某用自己的电话向张某1借款20万元。中间有闹过不愉快,过后不久,张某1还是把20万元钱打给了钟某的账户。第五次在2012年6月的上海参加电视节,在老锦江宾馆里,自己向张某1提出再借30万元钱给钟某还账,张某1就答应了。隔了一两天,张某1提了一个装有25万元的纸袋给自己。自己把这25万元钱交给了钟某。在2014年3月,自己分两次打了85万元给张某1作为投资,一次是用本人的光大银行卡给张某1打了55万元,另一次是用胡某的建行卡给张某1打了30万元。张某1也开具了一个100万元的收据。在2014年9月,因害怕被张某1司机杨某举报、威胁,自己告知张某1这85万元作为冲抵之前的借款。在2014年11月左右在北京的一家咖啡馆,自己让张某1出具了一个85万元的还款收据。自己向张某1说“借”钱,但实际上是要钱,只是说成借钱面子上好一点,张某1应该也知道是向她要钱。自己作为台领导,她希望今后在购买她公司的电视剧提供帮助,在拨付款上提供帮助。五、收受张某268万元贿赂的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张某2经营的公司情况。2、银行资料、张某2提供相关依据、袁志远的提供材料,证明被告人袁志远与张某2之间经济来往情况。3、张某2《烈火》《白蛇后传》《战火四千全》《武林猛虎》《铁血尖刀》《尖刀队》的购片合约及付款依据。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本人在2010年分两次借过50万元给袁志远,一笔20万元,一笔30万元,都打在了袁志远的卡上,袁志远2010年8月到北京,自己让他补打了两张借条,2011年袁志远通过袁某还了20万元,另外30万元本人表示不让他还了,袁志远就没有还。2011年北京电视节,袁志远到北京,自己就把2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还给了他。大概在2010年5、6月份,袁志远提出想借几十万元给钟某购车,自己用东阳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账户给袁志远提供的账号打了38万元过去。2015年4月,袁志远来公司,本人就让他还我38万元,袁志远说他刚退休,暂时没钱,以后会还我,同时还要求给他出一张还款收据,本人也给他写了一张38万元的收条。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张某2与袁志远间的经济来往情况。一次是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在成都吃饭,张某2就提出来送自己一台车子,作为新婚礼物,当时自己就说喜欢奥迪A4,并报了价格,没过几天张某2就向自己的银行账户上打了30多万元的车款。随后自己就用这笔钱在成都新元素的奥迪4S店,买了一辆银灰色的奥迪A4L车牌照为川A×××××,至于还没还我不清楚。6、被告人袁志远的供述及辩解、自书材料,证明其与张某2的经济来往情况。第一次是2009年11月的四川电视节,自己钟某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他借款100万元。之后张某2分2次一笔20万元,一笔30万元打在了钟某卡上。2010年8月在北京,张某2让自己补打了两张借条,分别是20万元和30万元,后来在2010年还是2011年具体记不清,自己还了张某220万元,收款人是金天地公司的袁某,剩余30万元张某2表示让我不用还了,后来我到北京张某2把2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还给我了。第二次,2009年四川电视节期间,张某2表示要送钟某一台车作为新婚礼物,后来张某2往钟某的银行账户上打了38万元,这38万元钟某用来买了一辆银灰色奥迪A4。2015年上半年,自己与张某2在北京的公司会面,自己跟张某2讲要还钟某的38万元购车款,张某2不让我还,自己为安心,提出让张某2给我出具一张虚假的38万元还款收据,实际上自己没有还这38万元。六、收受张某385万元贿赂的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北京星联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3。2、银行的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袁志远与张某3的经济来往情况。3、张某3《雪豹》《新雪豹》《黑孤》《苍狼》购片合约及付款依据。4、部分记账凭证,证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袁志远和分管的节目交易中心陆续将《黑狐》《雪豹》《苍狼》《新雪豹》电视剧卖给了四川电视台播放。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自己与袁志远的两次经济来往情况。第一次是2010年5月在西藏林芝,袁志远以钟某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自己借款25万元作为资金周转,随后袁志远提供了他中国银行的账号,自己用北京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给他划款2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2月在杭州,在饭桌上袁志远又说钟某公司困难需要再向自己借60万元,随后自己就用北京星联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账户划了60万元到袁志远提供的钟某个人账户。因为当时他没提出打借条,自己也没有让他打借条,所以两次都没有打借条。这85万元借款袁志远没有归还,袁志远曾说过在2011年底还钱,但是2011年底他又说暂时不能还了,要2012年底才能还。但中途自己还是打电话催过他还钱,他说还要再缓一段时间,但是至今85万元也没还我。之所以借钱给袁志远,因为袁志远分管节目交易中心,我们公司的电视剧能不能卖给四川电视台还需要袁志远的同意,希望获得袁志远的关照。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袁志远与张某3的经济来往情况。在2010年上半年西藏林芝,自己告诉袁志远公司还有几十万欠账,袁志远九提出他去向张某3借几十万。从林芝回来后袁志远收到借款后就向自己的银行卡打了2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初公司又有欠账,自己让袁志远去借钱还账,之后张某3就向我银行卡又打了60万元。7、被告人袁志远的供述、自书材料,证明自己与张建的两次经济来往情况。一次是在2011年5月左右,张某3邀请自己和钟某到西藏林芝去旅游,期间钟某提出让我向张某3借25万元,张某3回北京后就划了25万元给钟某账户上。第二次在2012年5月左右,在杭州西湖边上吃饭时,钟某让自己向张某3借60万元,张某3在回北京后给钟某转了60万元。之后,自己向张某3提出过还款,张某3说不着急,所以至今这85万元都没还给张某3。七、收受陈某贿赂13万元贿赂的证据1、陈某《我的丑娘》购片合约及付款依据、陈某《杜鹃山》购片合约及付款依据。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袁志远的经济来往情况。第一次在卖给川台第一部剧后,在2009年春节前不久,自己在一餐馆送了5000元现金和茶叶给袁志远,以感谢袁志远的关照。袁志远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第二次因为要销售《杜鹃山》这部电视剧,自己请袁志远帮忙,并给他承诺我会感谢他。在2010年6月左右,自己收到《杜鹃山》的款项后约一周左右,在一饭馆,自己用袋子装了10万元现金及茶叶送给袁志远。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在一饭馆包间里给的1万元现金。第四次是在2012年春节,在一餐馆送袁志远2万元现金及茶叶。第五次是在2013年春节,在电视台附近的餐厅饭,送了袁志远1万元现金放在茶叶盒子里一同送给了袁志远,这些钱也都是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1万元1札,共计1札。这期间,自己分五次送给袁志远的茶叶折合人民币约2000元,现金14.5万元。我和袁志远之间从没有过任何借贷关系,我没有向袁志远借过钱,袁志远也从未向我借过钱。3、被告人袁志远的供述及辩解、自书材料,证明自己与陈某之间的经济来往情况。大概是在2010年6、7月的一天,在一餐馆,陈某送自己一盒茶叶和10扎现金,都是一万元一扎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另外,在2008年至2013年,陈某在每年春节前都要给自己拜年,都是在的餐馆见面,送上一盒茶叶和一个红包,红包都是5000元现金。几年算下来有3、4万元。自己总共在陈某处得了13万左右现金。陈某送钱一是感谢,因为陈某能卖电视剧到川台,自己没有难为她,而且也让她赚了钱;二是她想与我维持好关系,以后能再卖剧到川台获利。自己向张某1、张某3、张某2等电视剧制片商那儿借钱,实际上是以“借”为名要钱,因为要为钟某还债务,自己没有足够偿还能力,直接开口要钱面子上过不去,就以“借”的名义向合作比较多的供片商开口“借”钱。因为供片商把电视剧卖给川台都需要自己的支持和帮助。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一)多次索贿的”的规定、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被告人袁志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57万元、以“借款”名义多次索要他人财物累计24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志远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袁志远以“借款”的名义收受张某2的现金20万元的犯罪数额的指控,经查,袁志远事后应张某2的要求补打了20万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且袁志远主动转款归还了该20万元。故,该20万元可认定为借款性质,不计入本案的受贿犯罪金额。公诉机关的其余指控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袁志远从张某2处收取的张某288万元中的20万元属于借款的辩护理由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袁志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志远退赃款8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关于被告人袁志远辩护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制片商提供便利和《新雪豹》《白蛇后传》《武林猛虎》三部剧是在其退休后购买的的意见,经查,自2009年12月袁志远任川台台长助理分管节目交易中心以来,其主要参与购片过程中的审片、把关、价格谈判、合同审定、播出款支付的签字等工作。根据川台的多个《节目样片审片意见表》可以看出,作为节目交易中心的分管领导的被告人袁志远对是否引进电视剧及电视剧的价格和拨付等工作事项上具有关键的决定性作用。而多名制片商证明他们希望通过袁志远在川台的职务权力获取利益而接近袁志远,为了感谢袁志远在电视剧的引进、播出款的支付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而“借款”或者送钱给袁志远。根据川台与制片商签订的合同内容及落款日期,《新雪豹》《白蛇后传》《武林猛虎》三部电视剧均是在袁志远任台长助理期间签订,故该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袁志远辩解收受陈某10万元是打到钟某银行卡,不是收受现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袁志远多次供述在的一家餐馆收受陈某10万元现金,且与陈某的证言在时间、地点、金额等细节方面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谢晓丽认为被告人袁志远所收张某1125万元、张某288万元、张某385万元,共计298万元是借款,不是索要贿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袁志远其中收受的278万元,均是明知制片商希望在电视台对电视剧的审定、播出款支付等环节得到关照,而多次找到张某1等人“借钱”,实质是以此为借口索要财物的行为;部分借条、还款依据是为了掩盖索贿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出具;以投资款抵扣从张某1处索取的85万元,是在受到杨某的举报威胁后才进行,应当认定为受贿后的退赃行为。故,除前述已采信被告人袁志远从张某2处收取的20万元属于借款的辩护意见外,其余278万元是借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收受陈某5000元红包是人情往来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袁志远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57万元、以“借款”名义多次索要他人贿赂累计24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袁志远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该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纪检部门在2016年12月15日前已掌握袁志远涉嫌收受张某2、张某3等人财物的事实;检察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时已掌握袁志远收受张某1、陈某贿赂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之规定,被告人袁志远在接受办案机关的询问、讯问时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远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远及其辩护人谢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本案已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袁志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日折抵刑期6日,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袁志远违法所得二百一十二万元。其中除向检察机关退缴的八十万元和扣押在案的川A×××××银灰色奥迪A4轿车依法处置的价款抵扣后,余款继续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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