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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卢某
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会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李刚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判决后双方又自行和解,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愿意赔偿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判决后双方又自行和解,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愿意赔偿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许传伟
审判员:兰庆余
审判员:王晨

书记员:刘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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