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长海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长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执行逮捕,9月1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尚耀、魏盼,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8〕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8月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尚耀、魏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姚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姚某2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平板电脑、手机等,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有证人姚某1、闫某等人证言,有辨认笔录,有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有被害人姚某2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高圣军
审判员 王汝景
人民陪审员 吕宗海
书记员: 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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