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2018年5月30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油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即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巨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后,传唤被告人吕某某及给其家人做工作,让其投案,被告人吕某某拒不到案,2017年12月21日,菏泽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吕某某发出通缉令,2018年3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慈寿寺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
本案提起诉讼前,被告人吕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解某2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人民币52.4万元(含已支付4.4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解某1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驾驶人及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对其发出通缉令,抓获归案后能够认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能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汝景
书记员: 赵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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