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树强,男,196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泰安市。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司珊,被告人刘树强及其辩护人陈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树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树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峰 审 判 员 沈玉贤 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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