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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7年5月24日被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
辩护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华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华及其辩护人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饶县自来水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被告人刘国华自2011年7月至2017年6月任自来水公司副经理。被告人刘国华在担任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8月27日、9月23日,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35000元,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刘国华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系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自查发现。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刘国华自动到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主动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张某2、韩某、贾某、王某证言,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刘国华任职证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方案批复、广饶县自来水公司营业执照年度考核登记表、相关合同、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时间较短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国华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于振民 人民陪审员  马曰会 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

书记员:董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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