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强,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淄检公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雪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斌、崔保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雪某及其辩护人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雪某与被害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底,因感情不和二人发生争吵张某1离家出走,由张某1的生意合伙人田某1(被害人)安排其住在淄博市周某3区朝阳花园小区A24-1-201号。期间,被告人欧阳雪某到该小区寻找张某1未果,便到周某3区小商品市场购买菜刀一把,并将菜刀放在其车辆后备箱内。同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欧阳雪某再次到该小区,根据手机“朋友圈”的视频找到田某1车牌号为鲁C×××××的黑色轿车,见田某1驾驶该车买早饭进入该小区A24-1-201号,欧阳雪某跟随并多次想进屋内查看,田某1不让。后被告人欧阳雪某回到周某3区建国花园小区,把放在其车辆后备箱内的菜刀,用一件米黄色的风衣包裹后放到其电动车的后备箱里。当日下午,被告人欧阳雪某、被害人张某1相约到淄博市周村区市民之家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欧阳雪某骑电动车到市民之家见到张某1,表示不同意离婚,二人遂在周某3区市民之家外发生争执。当日17时30分许,田某1驾车赶到,欧阳雪某看到田某1是当日早上见到的、在朝阳花园小区A24-1-201号居住的男子,便怀疑田某1是第三者。后田某1驾车送张某1及欧阳雪某到张某1的娘家协商解决。上车时,欧阳雪某将事先准备的用米黄色风衣包裹的菜刀带上车。17时40分许,当田某1驾车行驶至周村区正阳路与309国道交汇处南300米处时,与被告人欧阳雪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欧阳雪某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在车上、车下对田某1头部、躯干、四肢等部位乱砍数十刀,致田某1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向阻拦其行凶的张某1躯干、头部等部位乱砍数刀,致张某1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欧阳雪某拨打“120”电话请求救助张某1。民警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将在现场路沿石坐着的被告人欧阳雪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雪某及其亲属自愿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的医药费20000元);自愿赔偿被害人田某1的亲属田某2、田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张某1陈述:2017年5月底,我和欧阳雪某提出投资生意,他不同意并发生了争执,后去周某3市民之家办理离婚。因欧阳雪某不同意离婚,想拉我回家,我不同意并趁他不注意就离开了。后来和朋友田某1联系,田某1让我去他爸爸在周村朝阳花园的房子(24号楼1单元2楼东户)暂住几天。6月2日早上,田某1给我送早餐刚进门,从猫眼里看到欧阳雪某敲门,让田某1把欧阳雪某打发走了。下午四点多,欧阳雪某给我发微信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我提出离婚。当时我和田某1正在外面买烤猪蹄的架子,就让田某1开车送我到市民之家。欧阳雪某骑着电动车过来后没带证件,还一直纠缠。我给母亲打电话,母亲让我回家谈。后田某1过来,欧阳雪某还是追着让我跟他回去,田某1就拉了欧阳雪某一下。我跟田某1说送我回我娘家协商,田某1对欧阳雪某说你没听见人家她妈要你们回家协商,你回家跟她妈协商不就行了吗?欧阳雪某说那行。上车时我说坐前面,欧阳雪某坐到后排,田某1开着车往我母亲家走。上车后,田某1问欧阳雪某要不要喝水,欧阳雪某说不喝。到五洲国际时,欧阳雪某说还从来没坐过这样的车,田某1说作为一个男人,努力赚钱,什么样的车也能买,作为一个男人打老婆就不对了。这时,欧阳雪某突然把一个玻璃水杯砸到田某1的头上,接着拿出一把刀冲着田某1的头部砍,然后下车拉开车门冲着田某1砍。我跑到驾驶室那边挡在田某1和欧阳雪某中间拦着欧阳雪某不让他砍,他就连我一块砍,还把我推到车里,我趴到田某1的车上,田某1把我翻到副驾驶那边。欧阳雪某说反正我也不想活了,并一直不停的砍田某1,田某1趴在地上不动了,欧阳雪某还在用刀砍田某1的头。后来,欧阳雪某说打“120”,我已开始迷糊,听他打电话说“我杀人了”。我食指被他砍断,手机密码忘了无法开锁。我和田某1合伙做生意,没有不正当关系。住院期间,欧阳雪某的亲属支付了20000元钱。
(二)证人证言
1、周某1证实:6月2日下午5点多,我听见正阳路上有女人尖叫,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路上,两个人影在车的东侧撕扯。一二分钟后,车东侧一个男子举刀不住的往下砍,我立马报警。我在不锈钢市场最西侧,与砍人的地方直线距离大约50米。砍人的是个男的,头发不长,穿深色衣服。砍人的刀应该是菜刀或瓦刀。
2、魏某证实:6月2日下午5点多,我骑摩托车到309国道与正阳路交叉口南侧约100米时,看到行车道上停着一辆黑色三厢轿车,从那辆轿车的西侧路过约50米时,回头看见那辆车的左后座上下来一个男子,右手拿着刀,朝驾驶室里不停的砍。一个女子从副驾驶下车,绕到驾驶室旁,伸手推砍人男子。驾驶室出来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头上和两只胳膊上全是血。砍人男子不断地朝他头部附近砍,穿黑色上衣男子就把两只胳膊挡在头部,一边挡一边朝南边退,砍人男子不停地朝穿黑上衣男子的两只胳膊砍,穿黑上衣男子退着退着就向后倒坐在地上了,砍人男子仍然在不断拿刀砍穿黑上衣的男子。
3、樊某证实:6月2日下午5点40分,我开车到正阳路和309国道交叉路口南侧100米时,看见前方约50米处停着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一名身穿黄色裤子、灰色上衣的男子正在黑色轿车驾驶室门口与驾驶室里的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厮打。穿灰色上衣男子拿着一把菜刀朝驾驶室女子和男子身上砍,至少砍了十几刀。驾驶室男子从车上爬出来往车头方向绕过车头,到车尾时仰面摔倒在地上。穿灰色上衣的男子跑过去朝那名男子胳膊、头上和身上乱砍,还骂骂咧咧的。穿灰色上衣的男子砍了五六分钟就休息一会儿,然后继续砍。我拿出手机赶快录像,录了一会儿那个穿灰色上衣的男子不砍了,坐在西边路沿石上,他把菜刀扔到西边的土堆上。我和民警说穿灰色上衣男子扔刀的位置,后来民警找到了那把菜刀,并将该男子控制。
4、姜某证实:6月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从单位到正阳路和309国道交叉口时,听见左某有女人“啊、啊”的尖叫声,看见正阳路西侧向南大约80米,停着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一个男子正在朝驾驶室里上下挥动着右胳膊打人。打了约二分钟,他把右胳膊从驾驶室收回来,手里拿着一把沾着血的菜刀,接着又拿菜刀继续朝驾驶室里砍人。过了二分钟,砍人男子右手拿着那把菜刀,从大众牌轿车车尾绕到车西侧,伸手打开副驾驶的车门,不知道干什么。车右后侧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正在伸手夺砍人男子右手里的刀,两个人撕扯期间,砍人男子继续拿着刀朝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身上砍。
5、朱某证实:6月2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开车行驶到周某3区正阳路和309国道路口南100多米时,看见正阳路西侧停着一辆黑色轿车,一个男子站在驾驶室旁边,左手按住驾驶室车门,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朝驾驶室里砍,菜刀上沾满了血。他不停的砍,还很生气的冲驾驶室里大声喊了两声“叫你再牛逼”。车里传来两声女人叫喊声。
6、梅某(男,15岁)证实:6月2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我和同学孟家庆行驶到周某3区正阳路和309国道路口南100多米时,看见正阳路西侧行车道向南约5米处停着一辆黑色三厢轿车,一个男子站在驾驶室旁边,他右手拿着菜刀不停的朝驾驶室里砍,菜刀上有血,车里一个男子在叫喊。后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从驾驶室里伸出头来,砍人的男子趁机持菜刀向那个男子的头顶砍了一刀,发出砍西瓜的那种“噗嗤”的声音,我因害怕就转回了头。再回头时,看见砍人男子和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已经面对面站在了轿车左前方一二米远的地方,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两只胳膊护住头,砍人男子用菜刀砍穿黑上衣男子的胳膊,逼的穿黑色上衣男子向后退。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被砍的浑身是血,退了约一米时,向后摔倒坐在地上,朝砍人男子挥手,示意不要再砍了。
7、赵某证实:6月2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对象于振伟驾车到正阳路和309国道交叉路口南约100米时,看到前方约十米的地方停着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一个男子站在驾驶室旁边,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朝驾驶室里砍,菜刀上有血,有一个人的一条腿伸在驾驶室外面,腿上全是血。
8、胡某证实:6月2日下午5点40分,我骑电动车到正阳路和309国道交叉路口南侧50米远时,看见左前方约50米处,停着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一个男子正站在大众轿车驾驶室外侧拿着一把沾满血的菜刀朝驾驶室不停的砍。我骑行至和那辆大众轿车车头平行的位置时,看到驾驶室里坐着一个短发男子,我骑电动车行驶一段再回头时,看见砍人男子还在朝驾驶室砍。再后来我骑行到南边樊家物流园附近,看见一个男子趴在大众轿车西侧行车道上正往西边爬,砍人男子不断地朝趴在地上的男子砍。
9、沈某(齐商银行新建东路保安)证实:6月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在齐商银行新建路支行门口,看见一个穿一身浅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裙子的女子在银行正门西北侧的停车场北头吵架。穿黑色裙子的女子往东边走,穿浅色衣服的男子两只手拖着她一只胳膊,不让她走。过了约四分钟,听见有女人骂人的声音。后来,穿浅色衣服的男子还在停车场那里拽着那个女子的胳膊不放,他们旁边站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穿浅色衣服的男子向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大声吼了一句“你算什么玩意啊,你管得着吗?我们是夫妻,我愿意咋着就咋着她,你看你把我胳膊都抓红了”,然后他冲着穿黑色裙子的女子说“你是不是叫他来打我”,没留意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那个穿裙子的女子有没有回答。听见那个女子大声喊了一声“干啥”,语气很激烈。又过了一二分钟,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停在银行门口,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坐进驾驶室,那个女子坐进副驾驶,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把一辆二轮电动车停到银行门口正门西北侧的停车场,然后跟着坐进了那辆大众轿车后座上,接着那辆大众轿车就离开了。
10、张某2(一四八医院医生)证实:6月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接到淄博市12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周村区正阳路有人被砍伤,我赶到现场,看到正阳路北方不锈钢市场路段的西侧路面停着一辆黑色的轿车,一男子在车西侧趴着,身上流了很多血,头部和胳膊上伤口很多,胳膊和腿还在动,但说不出话来了。黑色轿车前排座位上躺着一个女的,胳膊上、头上、腿上都有伤,但能说话。把他们抬上救护车时,男的已经没有自主呼吸了;女的能说话,她还询问男子的伤情。我们在救护那个女的去一四八医院的路上,用其电话通知了亲属那个女的受伤的情况,当时是那个女的解锁的手机密码,没有注意手机密码是多少。
11、杜某(一四八医院医生)证实:6月2日18时10分,张某1被送到我们急诊科进行救治,当时张某1失血性休克,有意识,但神志模糊,我们紧急联系了外科医生去手术室对其止血抢救。
12、宫某3(欧阳雪某表哥)证实:张某1与欧阳雪某有时候因为家庭琐事吵架。5月26日左右的晚上,欧阳雪某说他要和张某1离婚。5月30日下午4点多钟,欧阳雪某打电话说张某1好像是在朝阳花苑小区,我担心欧阳雪某出事,就去朝阳花苑小区找到欧阳雪某,他指着小区里的一栋居民楼相邻的两个单元说,通过快递单号查到,张某1不是在这个单元就是在那个单元,有个男的在这儿住,其在两个单元挨家挨户敲门找张某1,但没找到。5月31日白天和6月1日白天我陪欧阳雪某,他说想找那个男的,弄那个男的一下,我说你跟张某1好了那么多年,她想找新的,就让她再找吧。欧阳雪某说行,离就离吧,但他还是经常念叨张某1,他心里还是放不下。
13、许某证实:我与丈夫租住周村区太乙街150号平房,在门口摆摊卖锅碗瓢盆、菜刀、斧头等家庭用品。今年5月底卖的菜刀是五世亨大厨王高级大厨刀,刀身和刀把全是不锈钢的,零售价是15元一把。每天到摊位上买东西的人很多,记不起买菜刀的人的长相了,我不认识欧阳雪某。
14、欧某(欧阳雪某之父)证实:欧阳雪某平时对外人很好,对家人脾气比较急,爱骂人。一星期前,听孙女说儿子和儿媳妇吵架了,好像是因为儿媳妇想花钱加入一个微商团队,儿子不同意。儿媳妇最近这一星期没回家,儿子也一直睡不着觉,也不大吃饭,别人劝他也不听。最后一次见儿子是6月1日中午12点左右,他从房间出来也没说干什么,一个人走了。
15、孙某(田某1前妻)证实:田某1是其前夫,离婚后仍在一起分房居住。田某1有一辆车牌号为鲁C×××××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6月1日田某1没在世纪康城的家里住,他说去朝阳花园小区(A24-1-201号)的房子住。
16、张某3(张某1之父)证实:张某1和欧阳雪某2011年结婚,平时夫妻关系一般。因欧阳雪某脾气性格比较怪,也比较小气,经常因为钱方面的事情跟张某1吵架。
17、宫某1、宫某2证实:在张某1住院期间,支付张某1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
(三)物证
1、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某的菜刀一把,经欧阳雪某辨认,系其杀害田某1、砍伤张某1所使用的作案刀具。
2、公安机关提某(扣某)的灰色半袖T恤衫、米黄色长裤、黑白相间休闲鞋、米黄色风衣各一件(双),经欧阳雪某辨认,系其杀害田某1、砍伤张某1时穿着的衣服、鞋子和包裹作案凶器菜刀用的风衣。
3、车牌号为鲁C×××××的帕萨特车一辆(照片)证实,经欧阳雪某、张某1辨认,该车系案发时欧阳雪某、张某1乘坐及被害人田某1驾驶的车辆。
4、公安机关扣某的手机(照片)证实,经欧阳雪某、张某1辨认,朵唯牌手机、A1429牌手机、A1524iphone牌手机各一部,系二人案发携带、使用的手机。
(四)书证
1、发破案、出警说明、立案登记等证实,周某1等多人报警称,2017年6月2日下午17时45分,在周某3区309国道与正阳路路口南300米,一男子持刀将一男一女砍伤。民警赶赴现场,一男子在现场坐在路边。经询问,该男子叫欧阳雪某,称被砍伤的人是其砍的,刀扔在路边;遂将其控制。经讯问,欧阳雪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急救资料查询单证实,张某1134××××2740的手机号于2017年6月2月17时54分拨打120呼救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调取拨打120急救电话及张某1手机、齐商银行周某3区新建路支行大门监某的情况。
4、扣某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对欧阳雪某随身携带的朵唯牌手机、iPhone牌A1429手机各一部扣某情况。
5、公安机关说明证实:
(1)张某1提供的手机及田某1的OPPO牌手机,均未能获取机手信息内容。2017年6月2日17时45分左右,案发时,有许多人拨打“110”多次报警,接警内容只体现首次报警人的报警内容。
(2)提某笔录中表述的黑色休闲鞋,在DNA鉴定书中表述的黑白相间运动鞋,为同一双鞋子。
(3)微信聊天记录办案说明证实,对欧阳雪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录屏并将录屏内容刻录光盘。
(4)齐商银行周某3区新建东路支行监某显示的时间,经与北京时间校对,该监控视频中显示的时间均快于北京时间3分46秒。
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DNA、尸检鉴定意见均已告知相关当事人。
7、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调解书等证实,被告人欧阳雪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田某1、张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民事赔偿调解情况。
(五)鉴定意见
1、周某2(刑)鉴(尸)字(2017)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对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委托检验对象田某1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田某1头部:左额顶部有3处创口,最大为9x1cm、最小为3x0.5cm、;右额颞有4处创口,最长为9.5x2cm、最短为6x1.5cm;左颞有5x2.5cm创口;左颞有6x1cm创口;枕顶部19x15cm范围内,密布13处直线状创口,最长7.5x1.8cm,最短3x0.2cm;左耳廓有3处创口,最长为8.5x1cm、最短为2.5x0.1cm、;右颧及腮部16x14cm范围内,密布12处直线状创口。颈部:颈前下颏有5x1.8cm哆开创口;颈前喉结有8x0.3cm表浅创口。躯干:胸腹部有7处表浅创口,最大为13x0.5cm、最小为2x0.3cm。四肢:左上下臂有13处创口,最大14x7cm、最小1x0.3cm;左手有8处创口;右上下臂有12处创口;右手背有5处创口;左下肢有8处伤口。田某1系全身多处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部分创腔哆开,左尺骨、颅骨见骨质砍裂创,砍面整齐,创口最大长度14cm,符合菜刀砍切形成。田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全身多处致大失血死亡。
2、(周)公(司)鉴(伤)字(2017)2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对张某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左额顶部有3.5cm缝合伤口、左面部有10cm线状缝合伤口,左上背有10cm缝合伤口,左前背有6.5cm缝合伤口,左大腿上有16cm缝合伤口、中部有8.5cm缝合伤口、下部有8.0cm缝合伤口,右手食指末节缺如断端缝合创口2.5cm。张某1系他人砍伤,体表共十余处伤口,可以形成急性大出血,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发刀砍伤、创伤失血性休克等。鉴定意见为张某1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3、淄公(司)鉴(DNA)字(2017)600号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1号至15号检材均检出人血成分。(2)送检的1号、3号至6号、8号至13号和15号检材中的暗红色斑迹均检出同一男性DNA成分,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田某1,支持为田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2号、7号和14号检材中的暗红色斑迹均检出同一女性DNA成分,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某1,支持为张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公(刑)勘[2017]Kxxxx0001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与309国道路口南300米处。正阳路西侧有一电线杆,上有“10KA米东线033号”字样,该电线杆南向200cm处地面有一银色菜刀,刀长29cm,刀上有大量暗红色斑迹。该电线杆向南300cm向东700cm处道路上停放着车牌号为鲁C×××××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驾驶室车门内侧在80cmx60cm范围内、脚踏板在90cmx20cm范围内、驾驶室方向盘上均有大量暗红色斑迹,驾驶室座椅上边沿5cm处,有1.5cm裂口;驾驶室座椅西侧扶手箱在35cmx20cm范围内有大量暗红色斑迹,扶手箱有6cm裂口;汽车副驾驶门内侧在60cmx40cm范围内、脚踏板在40cmx20cm范围内均有大量暗红色斑迹;副驾驶室座椅及东西两侧有暗红色斑迹;汽车后排座椅脚垫处有一土黄色风衣上有少量暗红色斑迹。汽车外侧副驾驶车门西侧地面在290cmx110cm范围内有大量暗红色斑迹;车尾右后100cm处地面在现场提某暗红色斑迹10处在260cmx240cm范围内有大量暗红色斑迹;车头左前角20cm处在140cmx80cm范围内、车头左前角东160cm处在310cmx240cm范围内均有大量暗红色斑迹。上述暗红色斑迹,均拍照后原物提某或拍照后棉签擦拭提某。
2、提某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及法医对欧阳雪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欧阳雪某所穿的灰色半袖T恤衫、米黄色长裤前侧密布溅落状血迹、片状浸润状血迹,黑色休闲鞋散布溅落状(滴落状)血迹,侦查员将其所穿衣服、鞋子提某装入物证袋。
3、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6月2日侦查人员及法医对欧阳雪某的人身及伤情进行检查,其左上臂有一4.2cm长的线状划伤,左前臂有一2.5x0.5cm表浅创口,右手背三处弧形表皮剥脱。对其伤情拍照四张。
4、辨认笔录证实:
(1)欧阳雪某辨认出周村区正阳路与309国道路口南300米处案发地点、购买菜刀的地点、周村朝阳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周村区市民之家及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男性(即被害人田某1)系被其持菜刀杀害的那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
(2)张某1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男性(即被害人田某1)系被欧阳雪某砍杀的田某1。
(七)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1、手机视频刻录光盘证实,魏某、樊某提供的手机视频摘录了被告人欧阳雪某杀害田某1、砍伤张某1的情况。
2、监某证实,2017年6月2日17时30分许,欧阳雪某与张某1争执、纠缠和追逐,田某1驾车赶到及欧阳雪某从摩托车里拿出用风衣包裹的菜刀上车及三人乘车离开齐商银行周某3区新建东路支行的情况。
3、报警文件光盘证实,周某1等人多次报警的情况。
4、120呼救录音证实,欧阳雪某拨打120请求救治张某1的情况。
5、执法记录仪刻录光盘证实,欧阳雪某作案后被抓获的情况。
6、辨认现场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欧阳雪某辨认作案现场等情况。
7、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欧阳雪某与张某1产生矛盾纠纷的情况;欧阳雪某与微信号×××及微信名为“你说你人生的作者”聊天中知道妻子有“情人”的情况。
(八)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欧阳雪某供述,2017年5月24日早上,张某1说要加盟两个店,我让她看看是不是骗局,张某1说我妨碍她做生意赚钱,我们吵架后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因我没带手续没有离成,就分道扬镳了。后来,她一直没回家,我怀疑她跟别的男人跑了。5月30或者31日下午,我去朝阳花苑小区找她没有找到,就到周某3小商品市场买了一把菜刀,想见到跟张某1在一起男的就拿刀吓唬他。买刀后,一直把刀放在我的汽车后备箱里。我曾以张某1的口气和一小伙子聊天,知道张某1在外面有情人,那人开黑色的车。6月2日早上六点多,我又到朝阳花园小区,通过手机朋友圈里的视频找到那辆黑色大众轿车,一男的提着饭从车上下来,就进单元门了。我跟随上二楼敲开门,问他认识张某1吗,他说不认识,我要进去看看,他不让。之后,我回到建国花园,从车上拿上那把菜刀,用张某1一件米黄色的风衣把刀包了包,放到我电动车的后备箱。下午四点多,张某1发微信说离婚;见面后,想让她回家,她从市民之家往下走,我拦着她僵持了十几分钟。期间,她打了两个电话,还发微信,不长时间,在朝阳花园小区看到的那辆黑色的轿车过来,早上在朝阳花园小区见到的男子从车下来骂我是什么东西,我说管你什么事,我们是夫妻,你不是不认识张某1吗,他说认不认识管你什么事。那个男的跟张某1说你妈让你回家,张某1就往那辆黑色的轿车上跑,在追张某1时,那个男子抓着我右胳膊不让去追。这个男子骂我是不是男人,老追一个女人,你丈母娘让你去家里谈。我拉张某1去把电动车推到这个男子的车前,顺手从电动车后备箱里把包着刀的风衣带到身上。一上车他说你不是男人,窝囊废,信不信拉沟里弄死你等。快到309国道路口时,那个男子说你还要换妻,还要把自己的妻子换出去。一听这话,就认为张某1肯定跟这个男人有关系。他还是不停的说,他越说我越生气,就拿出菜刀,冲着那个男子的头部砍了一刀,后又砍了四五刀,接着下车,拉开驾驶室的门,冲着他身上砍。张某1跑过来抓住我右手,两个人一块夺刀,我像疯了一样朝那个男子身上砍,张某1就趴到那个男子的身上,用身体挡住那个男子,我砍那个男子的腿,其中一刀砍到了张某1的大腿后部。那个男子把张某1往右侧一推,从车上下来,我还是拿刀朝他身上砍。他绕过车头仰面倒在地上,我边砍边问他你还骂不骂了,你不是男人,你是男人就这样啊!张某1说你砍错了,我说不会错的,咱俩床上的话你都跟他说了,他要是死了,我就给他抵命。我说等公安局来了,再给他补上两刀,让公安局直接枪毙我。我看到张某1大腿上有一条大刀口,怕伤了大动脉,流血过多死了,打通“120”的电话说“我杀人了,我砍人了”,请求救助张某1。我在现场等了一会,没有救护车过来,就把刀扔在路西侧土堆,然后坐到路沿石上。当时想等着警察来了,把刀找回来,再给那男的补上两刀,让警察枪毙我。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欧阳雪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欧阳雪某没有想伤害张某1,也没有想杀害田某1;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其辱骂、激怒是杀害田某1的主要原因”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欧阳雪某事先准备菜刀,并对被害人田某1头部、四肢、躯干等部位乱砍数十刀,且向阻拦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张某1的躯干、头部等部位亦连砍数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田某1、张某1有不正当关系及明显过错,故被告人欧阳雪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欧阳雪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欧阳雪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称“我砍人了”,请求救治张某1;当庭供述拨打“110”未果,而现场多人报案,其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欧阳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婚姻纠纷引发,被告人欧阳雪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对被告人欧阳雪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刀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强
审判员 李浩正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书记员: 张秀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