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澜、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悬挂鲁N×××××假号牌)沿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新河西路交叉口南300米左右时,其车左前部与前方顺行的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七中村183号居民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碰撞,致使田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系头部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发生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轿车被公安机关扣留情况。
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分别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C1,以及肇事轿车登记所有人情况。
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侦破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情况。
4、户籍证明信、注销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被害人田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以及其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情况。
5、残、亡者残亡前供养情况证明表,证实被害人田某亡前家庭供养人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9月14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次日,其儿子被告人李某某告知其驾车撞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后逃逸,周某等人劝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2、佟俊婷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丈夫被告人李某某在外与朋友吃饭后回到家,称其在七西小区北边撞人了,佟俊婷看见李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左前大灯、左前保险杠坏了。后在家人劝说下,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3、张某、于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和证人张某、于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李某某驾驶自己的肇事轿车离开的事实。证人张某另证实案发后,李某某的妻子告诉张某,李某某于6月24日晚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4、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行至案发地,看见一个妇女趴在路中间,路西倒着一辆后座被撞得很厉害的电动自行车,王某甲打电话报警的事实。另证实案发现场有五六个人,都是过路的。
5、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同事被害人田某于22时40分许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次日凌晨,其得知田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赶至医院,后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经过。
四、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且事故发生后躲避酒精检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尸检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符合头部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3、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事故现场遗留的车辆散落物为肇事轿车的散落物。
五、勘验、辨认笔录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状况。
2、车辆检验照片1组,证实公安人员比对涉案车辆接触碰撞情况。
3、指认照片1组,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指认肇事轿车和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印江 审 判 员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郭 华
书记员: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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