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诉讼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于住所。
辩护人于友滨,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以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郭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于友滨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6月10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及其妻子张某在平度市蓼兰镇刘家村自家街门西侧,因不让同村刘某4将电表悬挂在其西屋山电表盒子里与刘某4、刘某1夫妻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1左侧面部,将刘某1打倒在地,后又对倒地的刘某1进行殴打,致刘某1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损伤属轻伤二级;L1、L2、L3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损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出生于1955年9月27日。2017年6月22日入住平度市中医院,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4398.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书证
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3日下午
13时许,刘某5到平度市公安局万家派出所报警称,其母亲刘某1于2017年6月21日中午11时许,在平度市蓼兰镇刘家村刘某门口与刘某及其妻子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刘某打伤肋部。平度市公安局万家派出所接警后,展开调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0日将被告人刘某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2、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身份情况。
3、网上查询,证实被告人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不是网上逃犯的事实。
4、平度市公安局万家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21日17点44分,公安机关接张某报警称,因纠纷与刘某4的儿子发生争执,要求出警。在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协调,刘某4、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即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如有异议,到人民法院起诉。
5、平度市人民医院、平度市中医院门诊收费单据及住院病历一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4398.7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下午5时44分,我单位接到110报警后,立即赶往平度市蓼兰镇刘家村出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刘某1的大儿子刘某5也就是后来的报警人在刘某家西面的南北胡同头,面朝东(刘某家的方向)和张某吵架,当时刘某没有在家,只有刘某的妻子张某在自家门口,刘某5和张某吵吵了几句,刘某4和张某拌了几句嘴,刘某5说其母亲刘某1被刘某两口子打了,现在不能下炕了,在炕上躺着,我就在刘某5的带领下去了刘某4家中,进了刘某4家之后往左一拐就是一件西厢房,跟正屋不是在一条线上的西屋,当时刘某1就头朝东、脚朝西趴在炕上哭泣。我印象中刘某1穿着一件粉红色的短袖体恤衫,下身好像是淡蓝色棉布的七分裤,我进屋之后刘某5就掀起她母亲后背的衣服,我看刘某1后背还有两腰部位贴了好几贴膏药,基本贴满了后背,我照了照片之后就和刘某5父子一起去了刘某家门口,这次刘某回家了,在胡同头和刘某4吵吵。当时刘某4穿着一个沾着湿泥土的拖鞋,什么颜色的我记不清楚了,穿着一件部队穿的碎花短体恤衫,面部、鼻子部位有好几道挠伤,我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拍照,鉴于双方是不远的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互不追究的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捺手印(我单位已提供)。2017年6月23日下午1点多钟,刘某5到我单位说其母亲被刘某夫妇打到肋骨骨折,现在在平度市中医医院住院,要求我单位重新受理此案。”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我回到家,听见街上邻居们说今天上午刘某1夫妇和刘某夫妇在刘某门口打起来了。我听说之后下午一点多去了刘某1家。我去了之后,刘某1在西间炕上头朝东脚朝西躺着,她跟我说她右腰咯噔咯噔的,然后她就用手按了右腰肋骨部位,我看见她右腰处有一道红紫,淤血。刘某1就问我她是不是肋骨骨折了,我说让他儿子带她去医院看看,我问她要不要贴膏药,她说好。我就去大药房买了两包膏药给她贴了我就走了。”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可能是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刘某4的老婆刘某1因为刘某不让刘某1家把电表挂在其西屋山一事发生争吵,刘某1就走到刘某家门口,当时刘某夫妇、还有几个打麻将的在,我也在。刘某1和刘某就吵吵起来,刘某1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刘某,扔在刘某老婆肚子上,刘某老婆就吆喝,就躺在自家门口。刘某与刘某1就滚一块了,刘某4就上来推搡刘某,然后他们俩就被拉起来了,起来后我看见刘某脸出血了,刘某1在地上躺着,刘某3就把俩女的拉起来,就不打仗了。我没有看见刘某1下午扬麦子。”
(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那天上午10点多钟,我在刘某对面站着玩,刘某门口有很多人在打麻将,刘某1从胡同里自北往南走,刘某4就在刘某1身后跟着,刘某1说刘某夫妇不让他家拉电表,刘某说就不让他拉,刘某1就朝刘某走过去,朝着刘某的脸还是头打了一巴掌,刘某就跟刘某1巴掌拳头打起来了,张某就去打刘某1,刘某4就上来打刘某夫妇,四个人就打在一块了,中间打的很混乱,然后我就看见刘某1和张某倒地上,但是他俩如何倒地我没看见,刘某1头朝西倒在了刘某门口,刘某1倒下后脸朝上,刘某就骑在刘某1身上打刘某1,刘某1也反抗打刘某,刘某4上来用左手撕刘某头发,张某在刘某门口躺着,然后刘某3就上前把他们拉开了。”
(5)证人刘某5(系被害人刘某1之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下午5点来钟,我回家后看见我母亲刘某1在床上趴着,我就问我母亲怎么了,她说被刘某两口子打伤腰了,我就去刘某家找刘某,刘某没有在家,在刘某门口看见他老婆张某了,我就问她为什么打我妈,她就朝我骂,我俩就互相骂起来了,然后她怕我动手打她就报警了,警察去了之后在警察的协调下,看在我们是邻居的份上,觉得小打小闹没什么大事,我家跟刘某家就达成谅解了,互相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然后就各自回家了。到了第二天,我母亲腰疼的不敢翻身,我就带着我母亲到平度市人民医院做了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我母亲右侧有肋骨骨折,我一看打出伤来了,就到万家派出所报警了。
(6)证人刘某4(系被害人刘某1丈夫)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上午八点多钟我给刘建军打电话让他过来安电表,我就在刘某西屋山再往北一点的地方等着。等到上午十点来钟刘建军也没来,我妻子刘某1就从我家溜达到南面玩。她走到刘某家门前偏西中心街的时候,我听见我妻子跟刘某两口子吵吵起来了。我就跑过去,看见刘某夫妇把我妻子按在地上打,但是具体按住什么位置,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因为我的右手不能动(脱臼),我就用左手把刘某老婆扯到一边去。我用手去拉扯刘某,还没拉就被我村的刘某3给拉开了。拉完仗之后我妻子就在地上侧躺着说身体疼,然后刘某3就跟我妻子说上阴凉地方坐会,别在地上躺着了。刘某3就扶着我妻子到刘某对面那趟屋墙根处坐了坐。然后刘建军就来给我修电表了,我就给刘建军找梯子。最后谁扶我妻子到家的我不知道。”
(7)证人张某(系被告人刘某妻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我跟邻居在我家门口打麻将,刘某在旁边看,刘某1就从西面过来了,刘某4就在她身后7、8米的位置也就是南北胡同头附近停下了。刘某1就因为我家没让她家把电表安在我家西屋山电表盒子一事骂骂咧咧,我跟我对象说‘你快别骂了,有事说事。’刘某当时面朝北看打麻将的,刘某1从刘某身后上来就撕着刘某后脑勺的头发,刘某转过身,我害怕刘某动手,我就跟刘某说别打架,我就从座位上站起来朝刘某走过去,刘某1看我朝他俩走过去就松开手从地下检起一块砖头扔在我的腹部,刘某4就过来了,他面对着我(他面朝东,我面朝西)用他的右手抓着我的右胳脾当场把我摔倒在地上,刘某就跟刘某1在我家门前撕扯起来(具体怎么撕扯的我不清楚),刘某4把我摔倒之后,又去帮着刘某1打刘某。从打仗开始到结束刘某手里没拿棍子。我看见刘某打了刘某1左侧脸部一巴掌,别的我再没看见。”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听见刘某夫妇与刘某4夫妇吆喝并撕打,在看见张某、刘某1两人倒地后,其分别将二人扶起来,刘某1说腰不舒服,但双方并没有拿什么工具打仗,其他的没有看清。
(9)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刘某夫妻与刘某1夫妻双方撕扯起来,手中并未拿什么工具。但他们四人是怎么打的仗没看清。
(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上午,我、张某、刘某3老婆和张玉梅我们四个人在刘某门口打麻将,刘某和刘某3在旁看,刘某1和刘某4从胡同头出来骂刘某不让他家把电表挂刘某家西屋山,刘某和刘某1就吵吵起来了。之后,刘某1就上前扇了刘某两巴掌,然后刘某1就用双手撕着刘某的衣服领口,刘某1和刘某就撕扯起来,不知道谁拿了一块水泥砖块,扔张某肚子上,张某就躺在她家门口了,刘某1就揪着刘某的衣服后仰倒地了,刘某趴在刘某1身上,刘某4上来揪刘某后脑勺头发,三人在地上打在了一块,后来三人被刘某3拉开了。”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记得是一个夏天的上午,刘某1两口子从胡同过来,到了刘某家门口就说刘某不让他家把电表挂西屋山,刘某就跟刘某1吵吵起来。刘某1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刘某老婆肚子上扔了过去,刘某老婆就躺地下了,刘某就从他家北墙拿了一根一米长,5、6公分的的木棍要打刘某1,但是刘某还没打他自己就滑到了,刘某1就上前撕把刘某,三个人就在地上撕把,怎么撕把的没看清。”
(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1日上午,我给蓼兰葛后村电工刘建军打电话,让他到蓼兰镇刘家村刘某西屋山处,把我家的电表从电表盒里移到别的地方(因为刘某不让我家把电表挂在他的西屋山)。我就在刘某西屋山处等电工。然后我就从西屋山这个胡同往南走,正好碰见刘某,刘某就说让谁用电也不让我家用电,我就因此跟刘某骂了起来。然后刘某的老婆就过来了,在我脸上挠了一下,我就朝刘某的老婆脸上挠了一下。刘某看见我打他老婆,他就上来掐我脖子,我就用手挠刘某的面部,刘某就用右手打在我左侧的太阳穴上把我打倒了。我对象刘某4右手脱臼他一开始没上前,在我身后五六米远,他看见我被刘某打倒了也上前去跟刘某撕扯,但是具体怎样撕扯我没看清,因为我当时倒地后意识就不是很清晰了。一直到后来我感觉有人从地上拉我,我才渐渐恢复意识,我一看是刘某3,他把我扶到刘某对面的墙根处让我坐着歇歇,跟我说别在地上躺着丢人了,我就感觉右侧肋腹部疼的不能动了。”
(四)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我的家是在刘家村东西中心大街上,房子坐北朝南在街北,刘某4家在我后面第四房子上,我在刘某4家门前的空地上种着杨树、槐树。2017年6月10日左右,我发现我种在他家门前的树被人锯了,我就找刘某4,刘某4承认是他做的。我两家就因此结仇。2017年6月20日,那天刮风把我家西屋山处的电表盒子刮下来。到了晚上8、9点钟葛后村电工刘建军到我家里跟我说我家西屋山处的电表盒刮坏了,好几户没有电了。我记得里面是七八块电表当时都让风刮坏了,我就跟刘建军说,‘可以给其余的户把电表弄好,但是不让刘某4家的电表放在我屋山了,你给他挪出去。’然后刘建军就走了。到了2017年6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刘某4夫妇到我家门口因为我不让他们按电表的事骂骂咧咧,我就让他俩走,刘某4夫妇就把我推倒在地上,跌我后脑勺了,我起来之后就跟他俩打在一起了,我媳妇过来拉架,刘某1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在我妻子张某的右侧腹部,我媳妇就趴下了,我们三人继续打架,当时很混乱,他俩打我我就还手,但是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打的很混乱,记不清怎么打的了,也记不清打哪里,反正就是用巴掌用拳头互相打。我只记得打刘某1脸了,别的地方记不清楚了。”
(五)平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刑)鉴(伤)字[2017]第967号及伤情照片证实:刘某1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L1、2、3右侧横突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b条之规定,L1、2、3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刘某1两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本案因悬挂电表一事,被告人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刘某1打倒在地,后对倒地的刘某1进行殴打。该事实有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此次冲突在被刘某3劝开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表示自己的腰部不舒服。随后有证人证言证实案发之后,刘某1因腰部受伤一直卧床。后虽有公安人员的调解,被告人刘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丈夫刘某4表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且由双方签字确认。但此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伤情并未作出,且该协议并未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追认,故被告人刘某刑事、民事责任皆不能免除。关于民事赔偿方面,误工费人民币2788元、护理费人民币2788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2344.2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医疗费人民币14409.2元予以纠正,采纳医疗费人民币14398.7元。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7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岩
人民陪审员 赵丰学
人民陪审员 付文瑞
书记员: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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