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8年2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永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及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文军
人民陪审员 赵翠花
人民陪审员 雍绪栋
书记员: 郝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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