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平
于毅(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
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
黄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家平,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市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毅、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刚,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市中区民营经济服务局副局长,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家平、李永刚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6)鲁01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家平、李永刚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被告人张家平、李永刚分别任济南市市中区商务局副局长、市中区工商联副主席,根据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二人被借调至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文庄指挥部)工作,张家平任指挥部第五测量摸底小组组长,李永刚任指挥部第四测量摸底小组组长,张家平所在小组成员还有朱某甲、邱某某及文庄村村委会成员潘某某等人,负责对部分文庄村民待拆房屋的调查、测量等工作。
8月18日,张家平、李永刚根据文庄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对文庄村的部分地上建筑物进行测量摸底工作。
二人在测量摸底工作中,未按工作程序要求到现场实际勘测房屋且在小组成员朱某甲、邱某某不场的情况下,片面依据时任文庄村支部书记吴某甲的口头介绍,对并不存在的地上建筑物制作了房屋权属人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虚构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
张家平、李永刚分别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中的审核人和调查人处签署了“邱某”、“朱某甲”的名字,张家平在指挥部处签字确认。
2011年4月28日、5月9日,文庄指挥部以上述《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为依据,为李某甲制作了《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
同年5月12日,上述建筑物补偿款110万元转入李某甲的银行账户,李某甲用于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济南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证明:批准济南市增加建设用地317余公顷,并办理征地手续,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文庄片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证明:济南市文庄片区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选址用地约1000亩,该局同意项目选址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东至马武寨山、西至文庄村道路。
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文庄片区用地规划技术指标的复函》、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文庄片区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通知》《关于核准济南市文庄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通知》证明:济南市文庄片区住房建设项目已于2006年11月13日取得用地规划指标,2006年11月24日取得建设项目核准。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南市旧城改造融资管理中心的通知》(下称济南市旧投中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通知》(下称济南市旧投公司)、《关于印发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济南市旧投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济南市旧投公司与济南市旧投中心是一套机构,济南市旧投中心在2011年9月的全市投融资平台改革中被暂时保留。
济南市旧投中心(旧投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的《文庄项目土地征收协议》证明:济南市旧投中心统一征收文庄土地,制定土地补偿标准、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济南市旧投中心(旧投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即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市中区投资中心)签订的《文庄项目土地熟化委托合同》证明:2011年3月14日,济南市旧投中心委托市中区投资中心对文庄片区的拆迁工作进行“土地调查摸底、对征用土地具体实施补偿、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并支付相关安置费用,督促搬家、拆除地上附着物、审计等”。
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张家平、李永刚干部基本情况及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委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文庄片区指挥部出具的《文庄片区项目改造须知》《文庄片区项目测量摸底人员分组表》、证明材料、市中区七贤办事处出具的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文庄片区的拆迁是根据规划,建设济南市公共租赁房项目而进行的拆迁项目。
自2010年8月3日文庄片区项目建设测量摸底工作正式启动,李永刚时任市中区工商联副主席,张家平时任市中区商务局副局长,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命分别担任拆迁项目第四、第五测量摸底小组组长,第五组成员还有朱某甲、邱某某等人,该小组负责文庄村部分村民房屋的测量摸底工作。
文庄片区指挥部出具的《文庄片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成员测量摸底阶段具体工作分工》《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分工》《文庄项目拆迁补偿程序》等证明:测量摸底工作组各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测量摸底工作,确保入户测量顺利进行,并做到测量数据真实有效。
文庄片区指挥部的建筑物拆迁补偿工作组负责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交验房屋,拆除建筑物整平场地,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组;审计组对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审计职能。
房屋摸底调查表是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向其拨付补偿款的主要依据。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在文庄片区拆迁过程中的一天中午,当时其尚未担任文庄的村主任,时任村书记吴某甲将其叫至他在文昊建筑公司的办公室里,当时办公室里已有五六个人,吴某甲让其在一张空白调查表上签字,调查表上填写的房屋是虚构的,其通过吴某甲帮助造假,得到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和奖励款项共计1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8日,张家平、李永刚在没有经过现场测量的情况下,为李某甲名下的房子制作了调查表,当天测量组成员朱某甲、邱某某未在现场,李某甲根本没有表上记载的房屋。
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底,其参与了文庄片区拆迁测量工作,并任测量摸底第五小组成员,该组组长是张家平,成员有七贤办事处的邱某某、文庄村两委成员潘某某、村民小组长王某某、潘某某、陈某某。
测量工作的流程是由村委人员带领测量人员到现场丈量房屋,被测量房屋使用人对测量结果无异议后,先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签字认可,再由潘某某、朱某甲、邱某某、张家平依次在测量表格上签字。
2010年8月18日制作的“房屋权属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调查人”处“朱某甲”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朱某甲关于测量工作流程的证言内容,还证明:2010年8月18日制作的“房屋权属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审核人”处“邱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也未给李某甲测量过房屋。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其参与了文庄片区拆迁测量工作,并任测量摸底第五小组成员。
其在测量过程中负责把组员带到现场,由他们进行实际测量。
2010年8月18日制作的“房屋权属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村委会”处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当时签名时看到该份表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是2000平方米,“李某甲”的名字已经签上,李某甲在文庄村没有这么大的房屋。
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审计组组长。
2010年七、八月份,文庄片区项目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工作时,指挥部要求各测量小组要保证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组里每个成员必须在调查摸底表上签字证实。
调查摸底表作为以后拆迁补偿的依据。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工作职责包括督促测量摸底小组的工作进度。
测量摸底小组的成员必须到现场实地测量,由村民现场确认,在调查摸底表上签字认可,小组成员分别签字,然后将表上交指挥部。
2010年8月中下旬,测量摸底工作收尾阶段,其记不清是否安排张家平、李永刚入户测量。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曾参与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拆迁补偿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测量工作。
2011年3、4月份,文庄片区指挥部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对于村民房屋面积和有没有房屋的认定,依据的就是房屋调查摸底表。
没有调查摸底表的,不会签订补偿协议。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异议而重新测量的情况很少,绝大多数是依据原来的摸底调查表来的。
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李某甲归还其借款110万元,该款项汇入了其经营的济南廷旭物资公司账户。
侦查机关调取的“李某甲”名下《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补偿协议书》《空房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等证据证明:2010月8月18日制作的以“李某甲”为房屋权属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记载其有砖混结构房屋面积2000平方米,表上村委会、指挥部处分别有潘某某、张家平签字,调查人、审核人处分别有“朱某甲”、“邱某”签字。
2011年4月28日,文庄片区指挥部与李某甲依据上述《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签订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及奖励金额共计110万元。
同年5月9日,文庄片区指挥部向李某甲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济南市旧投公司出具的文庄项目资金补偿的说明、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收据、兴业银行进账单、李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帐支票、进账单等书证证明:济南市旧投公司向市中区投资中心支付地上物拆迁补偿资金共计20363万元,市中区投资中心通过兴业银行向拆迁村民发放拆迁补偿款。
2011年5月12日,李某甲兴业银行账户收到补偿款110万元;同月18日,该账户分三笔向济南廷旭物资有限公司转款85万元、80万元、91.2万元;当月济南廷旭物资有限公司账户的上述款项被转至李春梅、管廷柱等账户。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鲁济检技鉴[2015]40、41号鉴定书证明:署期“2010年8月18日”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下方“调查人”处签名字迹“朱某甲”是李永刚书写形成;“审核人”处签名字迹“邱某”是张家平书写形成。
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2015年6月23日,张家平、李永刚分别在各自工作单位被抓获。
济南市市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张家平在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任职期间,因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违纪行为,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被告人张家平、李永刚当庭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地点及主要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平、李永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摸底测量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正确的。
张家平的辩护人提出张家平的行为系工作失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平、李永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摸底测量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正确的。
张家平的辩护人提出张家平的行为系工作失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毕庶惠
审判员:刘建民
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朱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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