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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青岛铭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周海滨、谭嘉,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二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俊出庭支持公诉。部分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王某13、高某3,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于某某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成立了青岛铭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铭宇公司),后通过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月息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并虚构了公司有海参养殖基地、生态园、网点房等项目和资产,虚假宣传其非法吸收资金的担保公司—青岛朔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朔东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状况,非法吸收资金达122984784元。至案发,造成在案投资人的损失约3300万元。于某某携款潜逃,后被抓获。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王某13、高某3提出,被告人于某某使用虚假宣传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借款,拒不归还,致使广大被害人生活困难,请求法院对于某某从严处罚,并协同相关部门将涉案钱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于某某虽然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是吸引投资人投资,而不是非法占有集资款,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起诉书认定本案非法吸收资金122984784元不准确,审计报告计算实收资金部分存在累计计算,且与众多投资人的陈述相矛盾,根据审计报告得出的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不足采信。3、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认定本案投资损失数额约3300万元亦不准确。4、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青岛博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7日更名为青岛铭宇公司,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营范围:自有资金运营管理及资产运营管理,财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计算机软件开发。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等媒体刊登投资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虚构青岛铭宇公司主营五星级酒店和高级房地产项目设备供应,投资海产品养殖、养生会所、餐饮旅游、生态农业等经济实体,拥有900平方米实体网点,其旗下的青岛朔东公司专业从事空气系配件销售等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并以月息1.5%-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至案发共向赵明贞等110余名投资人收取投资款3900余万元,将600余万元高息放贷给江涛等人,将10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作海参育苗项目,以及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本息、带领投资人旅游、公司经营支出以及购买车辆等,造成损失约3300万元。2013年10月于某某携款潜逃。2015年8月24日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中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将于某某抓获到案。2、青岛润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证实,中山路169号、李村路63号、潍县路72号三处房屋系该公司承租使用的国有公房,且三处公房已经出租的情况。3、民事调解书证实,于某某与孟某1于2012年10月离婚的情况。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于某某承租马某1位于合肥路507号房屋经营鱼羊阁私家菜馆的情况。5、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证、汇款凭证等证实,于某某将桦川四路x号x单元x户过户至滕某名下的情况。6、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2013年9月26日,于某某将其名下的鲁B×××××江淮轿车转移登记至孙苏红名下的情况。7、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等证实,陈某1将其位于万达广场39克拉商务楼B座1514-1516房产出租给于某某的情况。8、合作育苗协议证实,于某某与青岛奕海顺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海参育苗的情况。9、机动车行驶证、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杨某1处扣押鲁B×××××别克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一本,登记车主为于某某,均已发还给杨某1。10、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实,青岛铭宇公司、青岛朔东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1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证、账本证实,于某某收取了投资人投资、于某某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12、借据、借款合同、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于某某借给孙毅及青岛惠泽瑞铭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的情况。13、广告订单及刊登明细、报纸广告证实,青岛铭宇公司在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刊登投资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及支付广告费用情况。14、收据、发票证实,于某某支付购车款的情况。15、诉讼案件档案材料证实,青岛朔东公司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1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青岛铭宇公司位于万达广场39克拉商务楼B座1514室进行搜查,扣押借款合同及账本的情况。17、协助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于某某存放于滕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田家花园储蓄所银行卡账户(账号62×××82)资金人民币100463.99元;冻结于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江西路支行账户(账号22×××39)资金人民币30118.97元;冻结存放于某1岛朔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宣化路支行账户(账号21×××12)资金人民币26423.87元;查封青岛亿和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的胶自变50054号房产一处;查封登记在滕某名下的青岛市市北区桦川西路5号1单元501户房产一套。18、户籍证明证实,于某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1(青岛铭宇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于某某让其负责跟客户谈投资业务,向客户介绍投资利率投资回报事宜,客户决定投资后,于某某和客户具体谈投资的事,其负责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及担保合同。青岛铭宇公司从2012年4月份到2013年9月初进行集资,2013年9月份之前的投资合同到期的或坚决要求返还的,大部分都返还了。高某1对带领投资人参观海参养殖基地进行了辨认。2、证人阎某、高某2、孙某1、徐某1、王某1(青岛铭宇公司员工)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青岛铭宇公司主要通过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上的理财专栏等投资广告,客户看到后电话咨询或上门咨询。其向客户介绍公司实体、投资回报,客户愿意投资就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于某某是青岛朔东公司负责人,于某某让高某1、阎某给客户讲这个公司给海尔、海信提供空调压缩机。于某某让其向客户讲青岛铭宇公司有铭宇海参养生会所、鱼羊阁私家菜馆、胶南海参养殖基地及中山路900平方米网点房等实体,让客户相信公司有实力。青岛铭宇公司到2013年10月份之前的投资合同到期的或坚决要求返还的,大部分都返还了,还有一些合同没到期的就没还。孙某1对带领投资人参观的海参养殖基地进行了辨认。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过青岛铭宇公司注册与经营,也未在该公司工作过。2011年于某某向其借过钱,尚有3万元未还。4、证人陈某1(青岛麦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证言证实,其将市北区万达广场39克拉商务楼B座1514-1516房产出租给于某某。5、证人丁某1(无业)的证言证实,2012年,于某某让其到铭宇海参会所看店。2013年9月,于某某以36万元将该会所店面全部转租给其,其以现金支付12万元,余款尚未支付。6、证人薛某(青岛奕海顺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某(薛某员工)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薛某与于某某签订合作育苗协议,于某某出资10万元,薛某出厂房、工人、海参种等,共同培育海参苗,合作没有挣钱,于某某投资的10万元全赔了,后于某某带朋友去参观过养殖场。7、证人马某1(市北区河马石社区)的证言证实,于某某承租其位于合肥路507号房屋用于经营鱼羊阁私家菜馆的情况。8、证人滕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与于某某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于某某名下的桦川四路x号x单元x户过户至自己名下。期间,以3万元从于某某购买了鲁B×××××江淮轿车一辆,过户到自己名下。9、证人郑某1(市北区江羊得房产信息咨询部)的证言证实,其为于某某和滕某代办房产网签合同的事实。10、证人丁某2、李某1、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于某某以7000元价格将鲁B×××××别克车卖给了丁某2,丁某2转手卖给李某1,李某1又卖给杨某1,车主是于某某,该车尚未办理过户。11、证人曹庆华证言(青岛市医药公司业务员)证实,2015年4、5月份开始,孟某1租住其位于某1岛天泰奥园x号楼x单元x户的房子,月租金2500元。12、证人孟某1(于某某前夫,青岛润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和于某某于2012年10月离婚,青岛市桦川四路x号x单元x户房产归于某某,于某某给其10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于某某两次向其支付了100万元补偿费。中山路169号、李村路67号和潍县路72号网点房是澳柯玛公司抵账给青岛润通公司的,与于某某、青岛铭宇公司无关。(三)被害人陈述及书证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证等证实,2013年9月13日,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与于某某签订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扣除当月利息实际投资9.65万元,损失9.65万元。2、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扣除提前返息实际投资8.2万元,已返还利息及红利3.7万元,损失4.5万元。3、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及身份证、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与于某某签订了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扣除当月返息实际投资19.3万元,损失19.3万元。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身份证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2.3万元,已返还利息11.84万元,损失0.46万元。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身份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4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68.9万元,已返还本息120.975万元,损失247.925万元。6、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汇款凭证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与于某某签订了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9.5万元,损失39.5万元。7、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25万元,损失9.25万元。8、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转账凭条、身份证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5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5.5万元,损失45.5万元。9、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475万元,损失4.475万元。10、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证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25万元,损失9.25万元。1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3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7.65万元,返还本息23.5万元,损失4.6万元。12、被害人徐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0.98万元,损失0.98万元。13、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共计15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32.1万元,损失17.3万元。14、被害人骆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4、5月份,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共计1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1.1万元,返还11.325万元,损失69.775万元。15、被害人宫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8月份,其听别人说岛铭宇投资公司投资比较可靠,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1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0.98万元,损失0.98万元。16、被害人任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共计3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8.95万元,返息10.5万元,损失27.9万元。1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共计1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1.85万元,返还本息7.9175万元,损失3.9325万元。18、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10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共计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返还1.8万元,损失6.4万元。19、被害人荣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共计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损失8.2万元。20、被害人白某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以其本人及妻子华玺珊的名义签订金额共计1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5.7万元,损失95.7万元。21、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共计1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2.3万元,损失12.3万元。22、被害人徐某4的陈述及书证转账凭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共计5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6.8万元,损失36.8万元。23、被害人王某6的陈述及身份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25万元,返息0.25万元,损失9万元。24、被害人邰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6.4万元,返息3.6万元,损失12.8万元。25、被害人于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3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4.16万元,损失14.46万元。26、被害人曲某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65万元,返息0.35万元,损失9.3万元。27、被害人阳某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7万元,损失9.7万元。28、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2.545万元,返息0.455万元,损失12.09万元。29、被害人王某7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4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2.8万元,损失42.8万元。30、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等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以其本人和弟弟刘洪鹏与于某某签订金额共计154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投资107.8万元,损失107.8万元。31、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先后实际投资139.84万元,返还本金100万元,实际损失39.84万元。32、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等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3.65万元,返还利息2.7万元,实际损失12.3万元。33、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84万元,实际损失9.84万元。34、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返息0.3万元,实际损失7.9万元。35、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8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4.76万元,返息5.14万元,实际损失9.62万元。36、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报纸刊登的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5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9.5万元,实际损失39.5万元。37、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实际损失8.2万元。38、被害人孙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88万元,返息0.12万元,实际损失1.76万元。39、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万元,返息600元,实际损失2.94万元。40、被害人邰某2和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8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1.835万元,实际损失51.835万元。41、被害人王某8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1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42、被害人李某7的陈述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身份证等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8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2.85万元,实际损失52.85万元。43、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64万元,实际损失2.64万元。44、被害人殷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实际损失8.2万元。45、被害人孟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4万元,返还利息1.15万元,实际损失3.25万元。46、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11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1万元,返还利息800元,实际损失4.02万元。47、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1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0.02万元,实际损失10.02万元。48、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2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157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28.2543万元,返还33.4万元,实际损失94.8543万元。49、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6.2万元,返还本息7.5万元,实际损失8.7万元。50、被害人王某9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9万元,实际损失4.9万元。5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账单等证实,2012年7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3.7万元,返息12.6万元,实际损失11.1万元。52、被害人宋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3年1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6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73万元,返息0.54万元,实际损失5.19万元。5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4万元,实际损失4.4万元。54、被害人于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1万元,返息3.6万元,实际损失5.5万元。55、被害人刘某6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12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6.4万元,实际损失6.4万元。56、被害人赵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3.425万元,实际损失13.425万元。57、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6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7.9万元,返息2.1万元,实际损失55.8万元。58、被害人孙某4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共计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04万元,实际损失104万元。59、被害人姚某、王某10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5月,姚某、王某10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共计金额为519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76.6万元,实际损失376.6万元。60、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先后签订共计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86万元,实际损失1.86万元。61、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丈夫王先基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96万元,实际损失1.96万元。62、被害人王某1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万元,返息0.36万元,实际损失2.64万元。63、被害人刘某7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汇款凭证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报纸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并参观该公司的实体店黄岛海参养殖场、休闲度假村、中山路营业网点等,后到公司以其孙子刘承治名义签订金额为10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61.585万元,实际损失61.585万元。64、被害人任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与任建平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3.7万元,返息12.6万元,实际损失11.1万元。65、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书、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以丈夫马平敏的名义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8.2万元,返息2.4万元,实际损失15.8万元。66、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取款凭条、报纸广告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并参观了该公司的实体店,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7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4万元,实际损失84万元。67、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并参观了该公司的实体店,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6万元,返息2.16万元,实际损失3.84万元。68、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通过看早报报纸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投资24.6万元,返息11.1万元,损失13.5万元。69、被害人孙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条等证实,2012年4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并参观了该公司的实体店,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67.55万元,返还5000元,实际损失67.05万元。其父亲孙孝文与于某某签订金额12万元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84万元,实际损失9.84万元。70、被害人耿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4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76万元,实际损失1.76万元。71、被害人李某9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5.8万元,实际损失15.8万元。72、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返息0.3万元,实际损失7.9万元。7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6.85万元,返本息12.23万元,实际损失13.62万元。74、被害人杨某4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2月,其通过看报纸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1.1万元,返息1.8万元,实际损失9.3万元。75、被害人李某10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8.2万元,实际损失18.2万元。76、被害人李某1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64万元,实际损失2.64万元。77、被害人张某7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实际损失8.2万元。78、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5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6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3.52万元,返息3.6万元,实际损失9.92万元。79、被害人牛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存款凭条、转账凭条等,2012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0.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5.58万元,实际损失15.58万元。80、被害人徐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转账凭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6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4.18万元,实际损失44.18万元。81、被害人纪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8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78.995万元,实际损失77.07万元。82、被害人王某4光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2年4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16.175万元,返息0.28万,元实际损失115.895万元。83、被害人张某8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65万元,返息0.35万元,实际损失9.3万元。84、被害人仲某1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97万元,实际损失1.97万元。85、被害人盖君玲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4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8.4万元,返息1.6万元,实际损失36.8万元。86、被害人钱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65万元,返息0.5万元,实际损失9.3万元。87、被害人王某1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2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4.55万元,实际损失4.55万元。88、被害人孙某6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2年4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5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9.865万元,返息51.32万元,实际损失8.545万元。89、被害人张某9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79万元,实际损失1.79万元。90、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96万元,返息400元,实际损失1.92万元。9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实际损失8.2万元。92、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64万元,实际损失2.64万元。9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0.98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94、被害人陶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以自己和女儿尹玮琳的名义与于某某签订金额为4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35.75万元,实际损失34.8万元。95、被害人冷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8.2万元,实际损失8.2万元。96、被害人李某1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4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8万元,实际损失28万元。97、被害人隋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0.98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98、被害人敦婉如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6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3.12万元,实际损失13.12万元。99、被害人宫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1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20万元,返息6.36万元,实际损失13.64万元。100、被害人杨某5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共实际投资188.5868万元,实际损失188.5868万元。101、被害人秦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等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84万元,返息2.16万元,实际损失5.52万元。102、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81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63.85万元,实际损失63.85万元。103、被害人谭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2年8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9.321万元,返还本金20万元,实际损失39.321万元。104、被害人仲某2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9.84万元,返还本金20万元,实际损失9.84万元。105、被害人李某1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签订金额为14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03万元,实际损失103万元。106、被害人满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公司先后签订金额为428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173.51万元,返还本息35.22万元,实际损失138.29万元。107、被害人王某13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5月,其和邻居韩秀芹通过看青岛早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并参观了该公司实体店,后其和邻居韩秀芹到公司与于某某先后签订金额为7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59.665万元,实际损失59.665万元。10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2013年,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投资公司的投资广告,后其到铭宇公司签订金额为82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60万元。109、被害人高某3的陈述及身份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看半岛都市报广告后到铭宇公司与于某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实际投资31.6万元,共损失31.6万元。(四)鉴定意见振青(集团)事务所出具的(2005)第02-004号审计报告书证实,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委托,振青(集团)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青岛铭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签订借款合同430份,实收投资款项人民币122984784元,依据本案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凭单等资料,报案人合计112人,合计涉及合同金额55920000元,实际支付款项39125681元,已收回款项6576575元,尚未收回款项32549106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3月,王某2买了一家空壳公司变更名称为青岛铭宇公司,我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王某2,注册地延吉路万达广场B座3714室。后来在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刊登融资广告募集资金,王某2告诉我按月息2%-5%吸收资金,5-10万元月息为2%,10-60万元月息为3%,60-100万元月息为4%,100-150万元月息为5%,期限最短3个月,客户投资先扣除利息。我和王某2在收购养殖场投600万元上产生分歧,王某2从公司拿走350万元就不来了。为了使公司延续下去,我继续利用报纸媒体宣传投资理财,获取更多客户投资。期间,我向胶南海参养殖场投资10万元没有成功。我怕公司资金链过早断裂,就在广告宣传上故意夸大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包装,虚构了胶南海参养殖基地、生态园、空壳的青岛朔东公司、中山路900平方米网点房等实体产业。投资款都汇到我在各个银行的个人账户了,合同金额约1.5亿元,实际投资大约1.2亿元,投资款主要用于偿还客户的本金及利息、带客户出国旅游、购买车辆、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广告费、员工工资、房租等,投资海参养生会馆50万元,主要是请投资客户吃饭,还有一部分我用于投资赔了。2013年9月底资金链断裂,还有100多人没有返还本息9000万元,本金有4000多万元,我实在没能力周转,只有一跑了之。我逃跑时从公司及个人账户取了约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赎回桦川路的房子,剩余50万我花销了。我成立青岛朔东公司就是用于集资款进出账使用及为了扩大公司实力,没有真实业务。其给孟某1100万元补偿款是自己的钱,不是集资款。关于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某某通过发布投资广告方式,虚构青岛铭宇公司主营五星级酒店和高级房地产项目设备供应,投资海产品养殖、养生会所、餐饮旅游、生态农业等经济实体,拥有900平方米实体网点,其旗下的青岛朔东公司专业从事空气系配件销售等事实,夸大青岛铭宇公司以及青岛朔东公司专业的经济实力,大肆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收取投资人资金后,仅将600余万元用于高息放贷,将10万元用于合作海参育苗项目,属于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另外,案发前携款潜逃。上述行为足以认定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认定非法吸收资金122984784元、损失数额约3300万元均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1、王某3等109名被害人的陈述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证证实,看到半岛都市报青岛铭宇公司的投资广告后与于某某借款的时间、过程、数额、利息、还款及欠款情况,与审计报告依据112名报案人审计的集资数额、损失数额相互印证。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某某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担任青岛铭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虽然对外宣传是以青岛铭宇公司名义,但是青岛铭宇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于某某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鉴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于某某存放于滕嗣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田家花园储蓄所银行卡账户(账号62×××82)资金人民币100463.99元、于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江西路支行账户(账号22×××39)资金人民币30118.97元、存放于青岛朔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宣化路支行账户(账号21×××12)资金人民币26423.87元,返还被害人。继续向于某某追缴人民币323921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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