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张士浩(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
王艺(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
姜某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士浩、王艺,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李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姜某伙同罪犯姜某法、孙某美、徐某美(均已判决)等人预谋诈骗后,分工合作,先由1人向过路被害人打听“治病神医”的住处,再来1人假装知道“神医”的情况,同时通过聊天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在被害人相信“神医”存在后,即指认随后驾车经过的同伙即“神医”的家人,并由该“神医”家人以“神医”的名义,利用同伙之前获悉的被害人家庭情况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即以被害人家庭成员将有灾祸发生,须提供财物化解灾祸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中,被告人刘某驾车参与诈骗1起,骗取被害人滕某人民币7万元、金项链1根、金戒指1枚、金耳坠1个、耳坠2个、蜜蜡手镯1个等财物后,驾车逃离;被告人姜某驾车参与诈骗2起,分别骗取被害人葛小春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582元),现金人民币974元,骗取朱秀莲人民币4100元、硬盒中华烟2条(价值人民币43元/盒)、苏烟2条(价值人民币20元/盒)后,驾车逃离。
审判长:付春雷
审判员:隋功换
审判员:潘红燕
书记员:邵坤赵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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