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交司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仕清、王荣,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仕清、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用装修用射钉枪改造成枪支后,先后通过淘宝网网购装修用的射钉枪一把及连接器、无缝钢管等,在自己家中改制成能够击发射钉弹的枪支一把藏匿于家中。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又先后网购疏通下水道的工具快排两件及改装枪支所需的枪支配件,在其家中将快排改装成能够击发钢珠弹的步枪两把藏匿于家中。
2017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18号湖岛世家小区3号楼x户家中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查获张某某改制的三把枪支。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的利用射钉枪改制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利用快排改制的两把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淘宝网交易记录,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三把依法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
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
书记员: 徐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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