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李刚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赔被害人,且其在庭审过程中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柳某退赔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飞
书记员:庄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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