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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代字营镇,农民。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永亮,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绿景园小区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进入该小区后先手持手电对小区篮球场北侧停放的陕EES9**白色起亚狮跑越野车、陕E990**的白色丰田RAV4轿车,陕EVV6**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进行照射,后持破窗器欲对该处所停车辆车窗进行破坏时,被蹲守民警现场抓获。2、2017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敬贤大街东段法苑小区持破窗器对陕EL07**白色丰田越野车、陕AM96**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车窗进行破坏,后从陕EL07**号白色丰田越野车内盗取五粮液三瓶、从陕AM96**号斯巴鲁越野车车内盗取五粮液两瓶、黄芙蓉王香烟两条(计价2760元)后逃离现场。3、201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绿景园小区内对该小区篮球场北侧附近的一辆陕EU56**号黑色途锐越野车内盗得蓝剑芙蓉王香烟1条、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7盒、银色充电宝一个(计价685元)后逃离现场。4、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城区西四路南段华科矿业公司门口,持破窗器将陕A13Z**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窗破坏,从该车内盗取EOS-D70佳能单反相机一台、明威海参一盒(计价4900元)后逃离现场。5、2017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南段财政局家属院东侧路边停放的一辆陕HTT1**号黑色福特锐界越野车内盗得飞天茅台酒2瓶、黑色金利来皮鞋一双、酵素两盒(计价4650元)后逃离现场。6、2017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南段福泰花园小区从该小区一辆陕EQ03**号白色森林人越野车内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1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计价1065元)后逃离现场。7、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南段福泰花园小区从该小区一辆陕EMX0**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内盗得现金50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五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第五起犯罪事实中飞天茅台酒是假的,不应以真酒鉴定;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佳能相机、明威海参都是自己从路人处买来的;第六、七起犯罪事实不属实,他被抓获后在拘留所关押24小时,被刑讯逼供。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就第四起犯罪事实供述中从未承认过。第六、七起认为存在被逼供,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盗窃事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意见避重就轻,第六、七起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当天供述后询问的被害人,有其他证据印证。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赃物在被告人黄某某住所扣押,也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黄某某说是自己购买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辩解不能成立,起诉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事实证据充分。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绿景园小区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进入该小区后先手持手电对小区篮球场北侧停放的白色起亚狮跑越野车、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进行照射,后持破窗器欲对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破窗盗窃车内财物时,被蹲守的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良田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电一个、破窗器一个、手套一双、口罩一个(未随案移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1月份以来,良田派出所辖区连续发生多次轿车被砸,车内财物被盗案件。2017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蹲守民警在绿景园小区抓获欲砸车玻璃、盗窃财物的可疑男子,从其身上查获破窗器、手电筒等作案工具。2、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7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他从居住的“情之源”宾馆步行至绿景园小区,在篮球场北侧附近发现三辆车,用随身携带手套擦了车窗,准备弄破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窗偷东西时,被抓获。在之前他还偷过几次,东西藏在租住的“情之源”宾馆。二、2017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敬贤大街东段法苑小区7号楼一、二单元门前停车区持破窗器对陕AM96**号白色丰田越野车、陕EL07**号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车窗进行破坏,从陕AM96**号白色丰田越野车内盗取五粮液两瓶、华山论剑两瓶、黄芙蓉王香烟两条(经鉴定价格2760元)、从陕EL07**号斯巴鲁越野车车内盗取五粮液三瓶(经鉴定价格为2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9日9时30分,他发现自己的陕AM69**号白色丰田霸道车后门玻璃不见了,车内的两瓶五粮液、两瓶华山论剑和两条芙蓉王香烟不见了,随即报警。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9日10时许,他下楼发现自己的陕EL07**号黑色斯巴鲁越野车窗被砸,车内的三瓶五粮液酒被盗。3、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他从租住房子走到万达北边法苑小区,从东侧围墙翻入,在东墙西边的丰田白色越野车上偷了两瓶五粮液、两瓶华山论剑、两条黄芙蓉王,从黑色斯巴鲁车上偷了三瓶五粮液。三、201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绿景园小区内在该小区篮球场北侧附近的一辆陕EU56**号黑色途锐越野车内盗得蓝剑芙蓉王香烟一条、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七盒、银色充电宝一个(经鉴定价格为68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6日8点,有人联系他说他的车窗被砸,他下楼看后发现自己在篮球场北侧停放的陕EU56**号黑色途锐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破损,车内蓝剑牌芙蓉王香烟一条,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七盒、软中华香烟一盒、充电宝一个被盗。2、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7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他步行至绿景园小区,在篮球场北侧附近发现一辆高档越野车,便用破窗器将车玻璃砸破,偷了蓝剑芙蓉王一条、黄鹤楼峡谷柔情七盒、充电宝一个。四、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城区西四路南段华科矿业公司门口,持破窗器将陕A13Z**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窗破坏,从该车内盗取EOS-D70佳能单反相机一台、明威海参一盒(经鉴定价格为4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5日中午,彭某某打电话说他的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轿车车玻璃被砸,彭某某在车上看了后说他车里的佳能EOSD70照相机不见了,他让彭某某报警。查证后被盗物品还有明威牌海参一盒。2、2017年12月12日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带领下对其租住的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中段“情之源”宾馆402房间进行搜查时,搜查出明威海参一盒、佳能黑色EOSD70单反相机一部,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五、2017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南段财政局家属院东侧路边停放的一辆陕HTT1**号黑色福特锐界越野车内盗得飞天茅台酒2瓶、黑色金利来皮鞋一双、酵素两盒(经鉴定价格为46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3日8点他去新区东路财政局门口取停放在此的陕HTT1**号车时,发现车右后玻璃被人砸破卸下,车内飞天茅台酒两瓶、金利来皮鞋一双、酵素两盒被盗。2、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他将停放在高新区财政局家属院东侧路边的一辆黑色途锐越野车车窗用破窗器砸破,盗走车内茅台酒两瓶、酵素两盒、黑色皮鞋一双。六、2017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南段福泰花园小区11号楼一单元前停放的一辆陕EQ03**号白色森林人越野车内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经鉴定价格为1060元)后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福泰花园小区物业通知他车玻璃被砸,他在12号楼后面车辆停放地发现他的陕EQ03**号白色森林人越野车后窗玻璃被砸,车内黄鹤楼1916牌香烟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被盗。2、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他从高新区绿景园小区以南500米的小区东门南边防护栏翻进去,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破,偷了两条烟。七、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南段福泰花园小区6号楼2单元门前空地上从停放在此处的陕EMX0**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内盗得现金50000元、沱牌白酒两瓶(经鉴定价格为520元),赃款现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9日7时许,他下楼开车准备出门,发现停放在福泰花园小区6号楼下车牌号为陕EMX0**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驾驶室后车窗玻璃被砸,放置在驾驶员位置边扶手箱里一万元一沓共五沓全部面值100元的现金50000元及后备箱的两瓶沱牌白酒被盗。2、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他在高新区绿景园小区以南500米的一个小区院内北边两个单元楼间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他使用破窗器把主驾驶室后边玻璃破开,在后备箱翻出两瓶酒,后翻了副驾驶的储物箱及中控位置的扶手箱,在扶手箱内找到散装的一叠现金钞票,都是一百元面值,他带着现金和酒找了一处护栏翻出小区,将酒扔了后乘车回到租住地方,经过清点为50000元整。大部分现金被投资到“百赢棋牌”的手机游戏中,一部分玩直播花掉、剩余一部分吃喝抽烟花掉。3、被告人黄某某卡号为6230270500004144563陕西信合储蓄卡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间交易流水证实,在2017年11月19日当天,该账户大笔金额转入9268元一次,10000元一次,11月20日大笔金额转入9900元一次,自2017年11月19日至21日,该卡交易频繁。4、被告人黄某某卡号为6217004140002026254建设银行储蓄卡在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2月21日间交易流水证实,在2017年11月20日,该账户ATM存款9600元一次,11月21日ATM存款7700元一次、2100元一次、2500元一次,2017年11月20日、21日,该卡交易频繁。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既遂六次,未遂一次,所盗财物总价值为67275元。除上述证据外,另有受案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代某某、曹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被告人黄某某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润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永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时虽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从未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六、七起犯罪事实仅凭口供不能证实。但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害人的朋友在发现车窗被破坏车内财物被盗后就遂即报警,亦有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黄某某住所发现被盗物品,且被告人黄某某侦审期间均无法对扣押的物品作出合理解释,另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盗窃时均采取破坏车窗盗窃的手段;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且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地点;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地点,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流水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期间银行交易频繁,且被告人黄某某无法对往来的大笔金额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黄某某虽提出刑讯逼供,但并未提供证据线索证实确实存在逼供情况。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第四、六、七起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电一个、破窗器一个、手套一双、口罩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电一个、破窗器一个、手套一双、口罩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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