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中专文化,户籍地白水县城关镇南桥矿区**栋*单元*层*号,现住白水县城关镇桃园小区,农民。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莹、郭倩,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上官某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中专文化,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了村塔前中学路**号,现住白水县城关镇桃园小区,无业。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丰收、史夏,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上官某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俊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莹、郭倩,被告人上官某英及其指定辩护人姚丰收、史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底,被告人高某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购买冰毒10克准备带回白水贩卖,期间认识被告人上官某英,二人预谋在白水制造冰毒用于贩卖。2016年9月1日,高某和上官某英从福建回到西安,在东七路众森宾馆内利用新康泰克烧制冰毒,9月2日二人将半成品带回白水县桃园小区高某租住处,后加入头孢、止疼片等继续烧制,至9月2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上官某英曾到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经渭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的褐色液体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1099.32克。经陕西省佰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657mg/ml。高某和上官某英回到白水后,将毒品分装,陆续卖给刘盼、冯思睿、李军剑等吸毒人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上官某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高某、上官某英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辩解他们不懂怎么制造毒品。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在本案中属从犯;被公安机关所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并非毒品成品,应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对其应按照制造毒品生产过程正常完成后的最终产品的重量来量刑;其系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上官某英的辩护人提出,上官某英制毒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公诉机关以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体的重量确定为制造毒品的克数是不准确的,二被告人均供述制毒时在溶液中多次加入成品冰毒;被告人上官某英有自首、立功情节;其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且本案中涉案毒品液体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底,被告人高某和问江(另案处理)在白水县城关镇粮北村吸毒时,预谋到福建贩毒牟利。2016年8月,高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通过“强子”(杨杰)从“阿峰”手中购买冰毒10克。在福建,被告人高某认识了上官某英,二人经事前预谋,在白水制造冰毒用于贩卖。2016年9月1日,被告人高某、上官某英回到西安,当日下午,高某和上官某英在西安市东七路众森宾馆附近药店各购一盒新康泰克,在宾馆房内用玻璃杯溶解烧制,烧制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又将半成品制毒液体装入矿泉水瓶中于2016年9月2日下午带回白水。被告人高某、上官某英在白水县桃园小区143号3楼6号高某的租住房内继续制造毒品,在制做过程中高某又分别从白水县三家药店购入头孢、止疼片、酒精、纱布等材料,上官某英将头孢、止疼片和成品冰毒加入到溶液中继续制造毒品。2016年9月19日上官某英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渭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的褐色液体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1099.32克。经陕西省佰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657mg/ml。被告人高某将从福建购买的10克冰毒伙同上官某英吸食一部分,制毒用去一部分,剩余部分分别卖给白水县吸毒人员刘盼、冯思睿、李军剑等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载明,2016年9月19日21时许,上官某英来白水县城关派出所报警称在白水县桃园小区自己被一个名叫高某的男子限制人身自由,自己以买东西为由脱身,现因身份证被高某扣留,无法回家,后经耐心讯问,该上官交代其伙同高某在白水县桃园小区租住房内贩卖、制造毒品一事,经白水县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证属实后立案侦查。2、证人王晓辉证明,2016年9月1日6时许,高某给他打电话说到西安了,9时许他从富平出发到西安,11时他找到高某住的旅馆,高某、问江和一个女的在吸毒。他对高某说看一下从福建带回来的东西,高某取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一包用胶带报纸缠的严严实实的东西。后来他通过手机预订了东七路附近的众森宾馆,他和高某他们就退房到那边去,到房间后,高某、问江和那个女的叫他一起吸毒。晚上他到高某房间聊天,只见到问江,后发现高某和那个女的在卫生间拿玻璃杯烧东西。高某一直吸毒,说从福建回来带东西,他就知道带的冰毒。他听高某说问江以前在福建呆过,对那边情况熟,这次去福建买毒品是问江帮忙联系的。3、证人刘盼证明,他吸食毒品有一年时间了,以前吸食的毒品基本是从高某处买的,每次都是坐出租去高某租住的房子购买。他去高某租住房买毒品时还看到他房里有盆子、碗,小桌子上还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里装有白色粉末,盆子和碗用锡纸包着,他问高某那些东西干什么用,高某不让管。他听高某说上官某英会制毒,想这些东西是做毒品用的。2016年8月份下旬,高某和他微信聊天时说在福建,他问高某是不是去购买毒品,高某说回来让他吸食毒品就行。高某从福建回来后,他从高某那里买了3次毒品,每次200元,大概0.36克,还有两次是高某分给他们吸的,没收钱。4、证人冯思睿证明,2016年9月10日她和刘盼去高某租住的房子,进去后看见上官某英正在吸食冰毒,高某在床上玩手机,旁边有一个铁盆子,盆子底下用酒精在烧着,盆子里面就是黑褐色的液体,旁边还有一整袋白色粉状物,她听上官全荚说正在烧制冰毒。她吸食过好几次毒品,基本是刘盼从高某手里买的毒品,最后一次是十几天前。大概2016年9月2日晚上,高某和上官某英从福建回来拿冰毒到闽泉宾馆202房间给她玩,她看见高某身上装了约10克冰毒。5、证人李军剑证明,2016年9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中午,他在白水县桃园小区高某租住房内买了200元毒品并吸食。当晚又给高某打电话买毒品,在高某住的楼底下,上官某英给送了一小包毒品,他自己吸了,吸的是冰毒。6、证人于彦辉证明,他在白水县环城路东侧圣都酒店北边经营乡亲大药房。他的药店没有雇人,平时主要是他妻子在卖药,他有空时才到店里帮忙。2016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一个年轻小伙来买头孢和酒精,他就把店里面的头孢克肟分散片、头孢氨苄西林胶囊、头孢拉定胶囊拿出来给那小伙看,最后那个小伙要了一盒头孢克肟分散片,另外还买了几瓶酒精。他店里的头孢克肟分散片是山东鲁抗生产的,每盒13元,外包装是粉红色的,每盒里装一板(10片),酒精是100毫升装的,酒精是用什么瓶子装的记不清了。那小伙子个子不高大概1.6米左右,身材一般不胖不瘦,本地口音,20来岁,穿一件黑色上衣,一双运动鞋,其他想不起来,他药店没有监控。7、证人靳玉萍证明,她在白水县东风路经营“怡康妇科诊所”,平时她和丈夫照看店。2016年9月初至9月20日期间,她卖过头孢和止疼片,但卖给谁忘了,现在认不出来了。她店里没有出售药品记录。8、证人薛枫证明,他在居苑路众康大药房工作。药店周边都是饭店,平时买酒精和纱布的人较多,来的人他也没怎么注意。他这里的酒精都是100ml/瓶,没有大的,纱布是方形的,每包一片。9、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110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载明,从高某租住房查获红色药片若干,编号为4号,褐色液体若干,编号为5号。经鉴定,4号检材检出麻黄素,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0.24克。5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检材净重1099.32克。10、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6]毒鉴字第97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送检的“上官某英、高某制造毒品案”中提取的红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的浓度为0.657mg/mL。11、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补充情况说明载明,将原检验结果改为送检的“上官某英、高某制造毒品案”中提取的红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的浓度为0.651mg/g。12、白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载明,查获的红褐色液体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715.66mg。13、指认笔录载明,高某指认购买制毒原料的地点分别是白水县居苑路众友健康药房、环城路圣都酒店北边乡亲大药房、东风路怡康诊所。14、辨认笔录载明,证人于彦辉辨认出在他药店买酒精、头孢药品的是高某;王晓辉辨认出一起制毒的人是高某和上官某英;高某、上官某英分别辨认出在福建帮忙联系毒品的人是杨杰(强子)。15、白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载明,在办理上官某英、高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一案中,发现所贩卖的毒品是通过“强子”从“阿峰”手中购买的,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强子”真实姓名为杨杰,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白水县雷牙镇邱木村二组,目前在抓捕中。16、同案犯问江供述,2016年7月20日左右,他和高某在王凯华家吸毒,高某听说福建毒品便宜,想到那边去买点毒品。之后他就带高某去福建。2016年7月28日,他和高某坐车从白水到渭南,然后从渭南坐火车到漳平,7月30日到龙岩。到龙岩他们找了个旅馆住下,之后他联系朋友“强子”,“强子”到他房间时带了些毒品,在这过程中认识了“强子”的朋友。“强子”的朋友知道高某要毒品就直接和高某联系,他们谈好价格后,他和高某去龙岩登高取回毒品,他只是中间帮高某牵线,帮忙压压价。买来的毒品,高某自己吸了一些,给别人送了一些,还卖了一点。在这期间,高某认识了上官某英。2016年8月28日左右,高某、他和上官某英带着剩余的毒品回到西安。毒品一直是高某带的,又坐高某朋友的车回白水。回白水当晚,他约高某见面,高某本来说给他毒品的,但因为去的时间长,花的钱多了,所以就没有给他分毒品,也没有分钱,吵了几句他就走了。他和高某在福建购买毒品时获得的红K,在福建那边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没见过。到白水后,他就和高某、上官某英分开了,他听王凯华说高某将毒品卖掉了,不知道卖给谁了。在福建时他听高某说上官某英会制毒。高某和上官某英有时说话避着他,有事也不和他说,不知道他们回白水要制造毒品。17、被告人高某供述,2016年7月下旬的时候,因王凯华说问江在福建人熟能买到便宜的毒品,他约问江一起去福建。2016年7月31日左右,问江说“强子”以前在福建跟着一个老板给别人送毒品,自己也吸毒,能弄到便宜的毒品。他和问江到福建龙岩在“强子”附近的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因对方手里一直没有多余的毒品,他和问江在福建等了一个月,期间断断续续买了5克左右毒品自己吸食。8月中旬,问江通过“强子”联系阿峰,在登高一个路口买了10克冰毒,阿峰还给了他4、5片红K。他们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一部分,剩余的约7、8克带回陕西。其中有些毒品上官某英在西安和白水制造毒品时用了,具体加了多少他不知道。回白水他卖了2克左右冰毒,分成4包,卖给潘飞l包,100元;党保安1包,200元;李航建1包,外号“眼镜”,100元;问江的朋友(不知道名字)1包,200元。潘飞用微信红包转账,其他人给的现金。潘飞和党保安来桃园小区租住房取货;李航建是在圣都宾馆路口取货;问江的朋友是开车在桃园小区路口取货。4、5片红K他们在福建吸食了一部分,回白水后将剩下的吸食完了。回白水当天晚上,他和问江分开后,大概晚上9时许,问江要求与他见面,他就在白水县烟草局旁的巷子里见到问江,问江让他分点冰毒卖钱,他不同意,问江又说让给点钱,他说没钱。二人因此事闹翻再未联系。在福建时,他在问江朋友住处见到上官某英,微信聊过几次后得知其也吸毒,并会制毒。他和问江准备回白水时,上官某英提出要跟他们一起回陕西,他同意了。他们9月1日5时许到西安,和王晓辉一起去东七路的一家宾馆,随后他们四个人吸食毒品。15时许,他和上官某英买了新康泰克,回宾馆制毒,期间,问江和王晓辉也进去看过。制毒过程中,都是上官某英在操作,有没有加成品冰毒他没看到,具体加了些什么东西他也没看到。大概2、3个小时后,上官某英说要继续加工,他就把半成品液体装到一个塑料瓶子里。第二天下午他们回白水。到白水后问江离开,他和上官某英到闽泉宾馆找刘盼,他们与刘盼及其女友冯思睿一起吸食了毒品。过了两天,他和上官某英回到桃园小区,上官某英让他买了制毒用的酒精、纱布、止痛片、头孢克肟分散片。9月13日12时许,他在圣都酒店北边乡亲大药房买了1盒头孢克肟分散片,4、5瓶酒精,在东风路怡康诊所买了半板头孢克肟分散片,4片止疼片,过了两三天,在居苑路众康大药房买了6瓶酒精,15片纱布。这些药是盒装的,也有零散的,具体规格他不知道,酒精都是小瓶的。酒精灯是上官某英自制的,脸盆、桶等工具都是他房子原来就有的。上官某英在制毒过程中,加了成品冰毒,熬制时,半成品发出难闻的臭味,又从网上买了些香精素加进去,用风扇把锅吹干了,锅里剩下些油状物,经过十余天,一直没有制成冰毒,9月21日晚上冰毒还没有制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制作中的半成品、剩余药物及工具都被公安机关收缴了。王晓辉是到他房子暂住几天,曾一起吸毒,王晓辉看见过他们制毒,但是并没有说什么。18、被告人上官某英供述,她找“强子”时,在强子开的宾馆里见到了高某,后来她加高某微信,就认识了。后她提出和高某到陕西,因为她听说高某是做毒品生意的,而且比较大。她告诉高某自己会制毒,高某同意带她来陕西。回陕西路上高某一直带着毒品。她听说是和问江一起去新罗区“阿峰”那里买的毒品,具体数量不清楚,还有从阿峰处获得些红K。她和高某、问江、王晓辉吸食了小部分,剩余的大部分都卖给了吸毒者。她在西安宾馆制造毒品时加了一次冰毒,回白水后加了一次,具体多少不清楚。她之前听说康泰克可以提制毒品,后来从百度网上搜索了一些制毒的方法。8月30日他们在西安买了两盒新康泰克,在宾馆烧过一次,没有制成,后装在瓶子里带回白水,到白水的第二天下午在桃园小区高某租住的三楼房间再次烧制,不断提炼,但没有制出成品。被抓时,公安民警已将半成品扣押了。王晓辉是高某的朋友,这两天来找他们玩,没有参与制毒,只是一起吸毒。到白水后,高某准备了不锈钢盆、简易架子、止疼片、酒精、纱布、食品包装锡纸、成品冰毒等,她将不锈钢盆架在炉子上,放水加热,然后将片状药放在杯子里用开水化开,将胶囊拆开,倒进不锈钢盆里,熬制一会,药的气味出来后有些臭,她就从网上买了些香精,隔断时间加一点。成品冰毒是分两次倒进去的,熬制一段时间后,就用纱布进行过滤,期间不断将盆子里的混合液体经过纱布过滤后再加水继续熬制,断断续续十几天盆子里还是灰褐色的液体。具体掺了四盒新康泰克、一盒头孢胶囊、六片止疼片、食用香精、成品冰毒。除香精剩了一少半,其他药品全部放进去了。回到白水后,其他药品和必需品都是高某购买的,所用的成品冰毒是高某从福建带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高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得知上官某英能制毒,即与上官某英到陕西,共同购置制毒用品,其行为积极主动,在制毒犯罪中系主犯,辩护人提出高某属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在制毒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查获,应认定犯罪未遂,减轻处罚,该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关于上官某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上官某英在制毒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高某,属立功;在制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上官某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非法制造毒品,又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在制造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未制造出毒品,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高某贩卖、制造毒品1109.32克,上官某英贩卖、制造毒品1099.62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上官某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扣押的制毒物品塑料盆二个、自制酒精灯一个、锡纸一卷、酒精消毒液八瓶、自制冰壶一个、玻璃器具一个、瓷碗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韩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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