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过失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采纳。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主观恶性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守相

书记员:张静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