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赵永跃(山东滕州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永跃,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广红、刘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赵永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应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应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狄瑞亚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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