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9月28日-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鸿,执业证号15115198510860245,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莉,执业证号15115201311156464,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绰号“陈八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被告人穆世民,小名“民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佳,执业证号15115201511587220,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贾晓丽,执业证号15115201681439574,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二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辉,执业证号15115199180519441,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六姑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电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月4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佑祥,绰号“盒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惠,执业证号15115201481541959,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文某某,小名“常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文大华,执业证号15115201610405014,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绰号“老母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廖强兵,执业证号15115201710629448,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川,执业证号15115201410453937,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大专文化,凉山州德昌县娥米铁路段项目部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绍勇,执业证号15115200710268646,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绰号“焖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天、李某成、陈某、穆世民、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佑祥、文某某、吕某、陈某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陈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雪琪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成及其辩护人彭鸿、被告人秦天及其辩护人潘莉、被告人穆世民及其辩护人郭佳、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晓丽、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辉、被告人周佑祥及其辩护人郭惠、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辩护人文大华、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廖强兵、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川、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郑绍勇,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6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邀请被告人秦天、李某成、穆世民、周某某、杨某、周佑祥、陈某某、吕某到其宜宾县高场镇的家中吃饭。饭后,上述一行人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文某某来到屏山县屏山镇“搅拌机”酒吧唱歌,期间,李某成与向某因争抢话筒唱歌一事发生口角,被各自朋友劝开,秦天等十二名被告人回到高场镇通江街“二姐烧烤店”吃烧烤。在此过程中,因刘某某等人接向某电话后,秦天、李某成、陈某等人误以为向某一方要前来高场报复,陈某等人从川QGE2×越野车上抱出木棒和棒球棒。其后,被害人付某、朱某等一行四人乘坐一辆白色小汽车经过烧烤的店门口,秦天等12名被告人见状后,持木棒和棒球棒分乘两辆小汽车随即予以追赶,当追至高场镇中学街“佰信宾馆”门前时,秦天、李某成、陈某、穆世民、周某某、杨某、周佑祥、陈某某、吕某、刘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看见白色汽车停靠在路边,遂先后下车持棒即对付某、朱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左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一级;被害人付某左第2、3掌骨远端完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2017年7月3日至8月15日,被告人秦天、李某成等12名被告人先后到宜宾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杨某、陈某、周佑祥、刘风春、穆世民、周某某分别赔偿付某、朱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付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秦天、李某成、张某某、吕某、文某某、陈某某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0436.7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秦天、李某成、张某某、吕某、文某某、陈某某各自赔偿付某经济损失3000元(共计18000元),并当庭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当庭出具谅解书对上述六被告人予以谅解。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宜宾县和屏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穆世民、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佑祥、文某某、吕某、陈某某、杨某、周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表示不愿意接收穆世民、周某某、文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2017年6月30日0时44分,被害人朱某报案至宜宾县公安局高场镇派出所,称高场镇中学街佰信商务酒店门外有人打架。宜宾县公安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步步高服装超市店外的人行道边处,及现场方位、概貌及周边环境特征。现场遗留物品木棒三节,受伤人员三人。附现场勘验制图2张、拍照4张。
3.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2017年7月4日至28日分别组织秦天、李某成、陈某、刘某某、杨某、周佑祥辨认同案人员。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混合辨认中。被告人秦天辨认出周某某、刘某某、陈某、穆世民。李某成辨认出穆世民、周某某。陈某辨认出张某某、吕某、李某成、彭某、穆世民、陈某某。刘某某辨认出秦天、彭某、吕某、张某某、穆世民、周某某。杨某辨认出周某某、吕某、陈某某、秦天、穆世民。周佑祥辨认出秦天、陈某某、周某某、穆世民。
4.扣押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持有的一长一短2根木棒,予以扣押。
5.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刑终17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二年。被告人李某成此次犯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6.鉴定意见,证实(1)2017年9月19日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左枕顶部有长2.5cm瘢痕遗留,属轻微伤;左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2)2017年9月26日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付某左手第2、3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7.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9日晚上其与女朋友吉某及朱某、李某在屏山县城吃烧烤,吃完就去高场找住宿的地方。当时已经是0点10多分了,几人刚开车从宜屏快速通道进入高场场口,在宜屏公交车站旁边,看到10多个20多岁的年青男子手里拿着木棍和棒球棍站在一家烧烤店门口的公路边上。其把车停在佰信商务宾馆门口,一辆红色牌照为川QGE2×的越野车就停到其停车位斜对面的公路边,下来六七个人,当时其和朱某先下车,那六七个人就冲过来喊其与朱某蹲到,刚准备蹲到,他们就开始打朱某,其中一个没有拿木棒的人说了句:不慌打,先把人认到再打。其他人根本不听,还是继续打。没有拿木棒那个也在打其。其说:“没得罪人,又没惹哪个,有啥子说清楚,你们是不是找错人了。”这时两三个人过来喊其蹲到,他们就对其用木棒和棒球棍打,正在打的时候,又来了一个车子,下来几个人,一起帮着打其与朱某、李某。他们十几个人围着其三人打,打了大概三四分钟有人喊不要打了,再打就打死人了。然后这些人就走了。当时这群人中有人问其是不是来找事的、是不是骂了人,其讲了是过来找住宿的,没有骂人,然后问话那人走的时候说了句“打错人了”,那群人就走了。其头部被打了条口,左手掌粉碎性骨折,右手食指受伤。朱某的头部被打了条口,左手小臂骨折上半身多处被打伤。李某也被打伤。对方用木棒和棒球棍打,其三人都没有还手。都不认识他们,现在也认不出,当时被打懵了。
(2)被害人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9日晚其与付某、李某、吉某一起在屏山县耍到凌晨12点10多分找宾馆住宿没成,付某就带去高场,12点30分左右,几人开车刚到佰信宾馆门口,付某把车停下,其与付某、李庭富刚下车,一辆酒红色牌照为川QGE2×的越野车就开过来停在斜对面,车上下来八九个人,将其围住,后面走上来一个人说“你们先不要慌,是不是这个?”其问几个人“你们要做啥子?”其中一个人就对其乱骂,之后就有六七个人围上来开始打,被打的时候又来了一个车子,车上下来几个人,来就和那八九个人一起围着其与付某、李某打。大概打了五六分钟就没打了,他们就走了。付某就打电话报案。都不认识他们,被打没有还手,对方可能有10多个,有用木棍的,有用棒球棒的,每个人都手里拿得有东西打。其现在还能认出两三个。在对方将其围住已经开始打之时,对方有人说了句“不要打了,一会儿打错了”。在被打过程中,其想着进后备箱去躲,少受一点打,就喊付某把后备箱打开。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9日晚上其与吉某、朱某、付某在屏山县城吃烧烤,之后已经是2017年6月30日0时10多分了。付某就带其与朱某在屏山找旅馆未成,付某就说到高场的佰信宾馆去,四人从宜屏快速通道进高场,在经过高场车站旁边时,那儿的公路坎上就站了10多个手里拿着棒棒的男子站在那里。其当时没有停车,直接开到佰信宾馆门口,其与朱某和付某刚下车,一辆车开过来停在斜对面,然后就下来大约六七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他们过来把朱某围到,其中一人说“看哈是不是这些人,看清楚再打”,其中一个人冲出来就把朱某打了,然后他们就一起打其三人,当时很乱,三人被围着打的时候又来了六七个人帮到打。他们都是用的木棒打,当时就被打闷了,可能被打了三、四分钟,当中就有人叫其站起来说不打了,其才用双手护着头慢慢站了起来,然后他们就往屏山方向跑了,付某就报警。当时没有看清楚那辆车的特征,也没有看清楚那些人的相貌特征,三人都受伤了,其右手手腕、双肩、背部后腰处被打伤。朱某左手小臂骨折,头部受伤。付某头部受伤,左手手掌骨粉碎性骨折。只有付某的女朋友吉某没有被打。对方是用木棒打的,有根木棒都被打断了。三人都没有还手,参与打人的有10多个人,都不认识他们。
8.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证言,证实其住在步步高服装超市过去的五金店楼上三楼。6月30日凌晨0点30分左右,被楼下人吵醒,是一个女的在吼:不要打了,要打死了。然后其起床在窗边往外看,看到有好几个人拿着棒棒开车往屏山方向走了,下楼看见三个人受伤了。由于天太黑就没看清跑的人些的穿着和体貌特征。看到有酒店的老板练勇及其老婆在。
(2)证人罗某证言,证实6月30日凌晨12点半左右,其路过百信商务宾馆时看见一群人打架,当时没看清楚有多少人,有些人在打,有些人在吼、在骂脏话。其当时就说“幺哥,不要打了,看打死了”,然后他们就没打了,就跑了。其走那里过的时候,看见地上有根棒棒,那些人打架的时候手里拿没拿东西没看到。他们打了大概一两分钟,过后往新屏山方向跑了的。没有看清楚打架那些人的衣着相貌,车子外观也没有看清楚。不清楚他们有多少人打架。这些持棒的人中,没得喊不要打或阻止打架的。
(3)证人肖某证言(佰信宾馆老板),证实其在高场镇中学街开了一家宾馆叫佰信商务酒店。6月30日凌晨12点半左右,听到酒店外有人在大声闹,其出门去看,就看到很多人在步步高服装超市外打架,其被吓倒了,就没有出酒店大门,等外面的打过了才下楼去,看到有几个人受伤了,有头部受伤和手臂受伤的。那些打人的当时人多,其当时看见一个叫“盒饭”的人参与打架,看到有好几个人手里拿有棒棒,盒饭也拿了棒棒的。大概打了三、四分钟就往新屏山跑了,也有往通江街这边跑的,他们打架的时候有罗六姐、练勇及其老婆等人看到。其店里有监控是拍到了他们打架的。不清楚他们打架的原因。这些持棒的人中,没有喊不要打或主动阻止打架的,只是有人喊打错了。
(4)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6月29日晚上23时左右,其与男朋友付某和朋友朱某、李某在屏山县河边喝茶,晚上就去高场找住宿,30号凌晨12时20左右,几人到高场镇佰信商务酒店外,车停放在外面的时候,朱某先下车,其通过车窗看见有几个人提着棒棒,用手对朱某用力推搡,然后付某和李某就下车站在车门外,那些人就用手里的棒棒指着付伟康和李某叫趴下,他们就趴下,那些人什么都没说就开始用棒棒往付某头部、背上和手臂打去。其在车上对那些打人的说有什么事说清楚再打,他们其中有一个高个子大概有170cm左右,身体比较胖的人过来把车门打开,用棒棒指着其叫不要说话,当时看到李某趴在地上,那些人就叫李某起来,不打他。他们说了之后又去打付某和朱某,打了之后就开着一辆红色越野车跑了。不认识那些打人的,打付某和朱某的大概有十多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提有棒棒,有木棒棒和铁棒棒。付某和朱某以及李某都受了伤,付某的头部、左手、背部、手臂还有腰部都受了伤;朱某的头部、左手手臂和背部都受了伤;李某好像只是他右手受伤了。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为川QGE2**长城牌越野车车主,因为其不会开车,便请了个司机周某。6月29日下班后其让周某把车开走,具体为什么会在打架现场和发生了什么其均不知道。
(6)证人黄某证言(野的司机),证实2017年6月30日凌晨其在高场镇农行对门跑野的。当时其停车玩手机,有几个二十来岁的年轻男子拉开车门就坐了上来,上车之后就一直催其快速往前开,其按他们说的把车开到佰信商务宾馆斜对面,刚到,他们就催靠边停车,他们下车就往佰信商务宾馆门口跑,又吼又骂的,其被吓着了便将车子调头就跑了,没有注意到他们手里有没有拿东西,没有看到他们打架的过程,一会儿其回到原来停车的地方,他们打了架后又过来叫其送他们到屏山新县城。那几个人名字不晓得,但看到人可能认出来。他们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支付其30元车费。
(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川QGE2**长城牌越野车车主是陈某,陈某聘请其担任驾驶员。2017年6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陈某打电话叫其去高场农行对面的烧烤吃东西,去后见有陈某、刘某某、周佑翔、杨某等人,其他的人不认识,吃了约半小时其便回家。后来陈某给其打电话,喊回去接他。其把车开到烧烤店门口,就看见陈某和其他七八个人站在烧烤店下面,陈某他们看见其开车到了,就朝车走过来,然后陈某就上车坐的副驾驶位置,还有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是刘某某坐的后排,后排的一个男子就说快去追前面的一辆白色汽车,车子开到佰信旅馆前面二十米左右时,后排的一个人就喊停车,然后陈某和后排的几个人就都下车百信旅馆方向跑,陈某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棒,朝一辆白色越野车旁的三四个人冲去,冲过去之后,陈某他们和对方的三四个人说了几句,然后陈某他们就先出手朝对方的三四个人打过去,用木棒、拳头、脚朝对方的三四个人乱打,把对方三四个人打在地上躺起之后又打了1分多钟,陈某他们就回来上车了,其把车开到宜屏快速通道叫他们下车,后又把车开回打架地点,发现警车已经到了,其又把车开回宜屏快速通道,把陈某他们接到,然后送到屏山县县医院对面的一个篮球场那里,陈某他们就在那里下车了。在百信宾馆处停车后,陈某、刘某某以及另外几个人都下了车,他们手里都拿了木棒,木棒是从车子后备箱拿的,具体有几根不清楚,各自自已拿的。木棒是陈某买来装锄头和洋铲的。陈某他们这边先动的手,但不清楚是不是陈某以及坐其车的四个人先动手,陈某这边一伙的其他人,应该是走路从二姐烧烤那边过来的,因为其车坐不到这么多人。反正陈某这边的人都打了对方,其认识的有陈某、刘某某、杨某、周佑祥,都是用木棒朝对方身体、头部等乱打。被打那三个人受伤了。打起来之后,对方白色越野车上下来了一个女的,站在公路对面喊不要打了,应该对面总共就四个人。不知道陈某为什么要打对方。
(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6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受陈某之邀去他家吃夜饭,吃饭的还有李某成、秦天及两个朋友、周佑祥,杨某。饭后,其请大家去屏山“搅拌机”酒吧耍,其还叫了文某某到酒吧一起耍,在唱歌时,李某成和屏山的向某在酒吧因为抢话筒发生了口角,之后双方都被劝开了。杨某喊大家回高场吃烧烤,一群人就回高场镇周佑祥家开的烧烤店吃烧烤,吃烧烤时,就看到这方一起吃烧烤的陈某、李某成、秦天、秦天的两个朋友、杨某、盒饭、刘某某几乎都起身拿起棒棒,有的走路,有的坐红色的越野车就往佰信宾馆的方向冲起去,他们上去了不到10分钟,有些人就下来回到烧烤店喊走了。不知道他们拿棒棒干什么,后来听说是去打人去了。没看清楚到底哪些人拿了棒棒,刘某某是拿了的。文某某和陈某他们一起去了打架的地方,是否参与打人就不知道。
(9)向某的证言,证实6月29日晚上9点过,其与朋友“光头”等人到屏山搅拌机酒吧耍,唱歌时与李某成争抢话筒,后来其找李某成喝酒、摆龙门阵,朋友光头为其出气,便把匕首拿出来提劲,不晓得是谁铲了光头一棒棒,文某某就喊其先走,其把光头拉起走了。凌晨1点左右,其打电话给彭某,问他们在哪里,说过去找他们,彭某在高场吃烧烤,叫其过去,其答应了,其本意是过去找他们耍,认识一下,之前在酒吧也没有好大冲突。后再次给彭某打电话,彭某就问其刚才是不是喊了人去高场找他们算账,其说没有。后来其去到鸿正国际广场,与他们聊了几句就走了。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秦天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6月29日下午5、6点钟,李某成打电话叫其去高场陈某家吃饭,之后,穆世民开车接其与李某成、周某某一起到了高场陈某家,一起吃饭的还有刘某某,其他的人记不起了,饭后,一起去屏山的酒吧耍,期间,李某成点了一首歌,酒吧耍的有个人把李某成的话筒抢走了,后来这个人向李某成道歉。之后这边的人些就回到高场吃烧烤,吃了大概半个小时,刘某某从烧烤店的厕所里出来说“别个来了”,之后其去烧烤店下边的镇政府小便,这时一辆白色汽车从其旁边开过,车上一个男的喊“就是这儿”,其便对着吃烧烤的其他人喊了一声“下来”,他们就一人提了一根木棒朝其走来,同时,那辆白色汽车往上面开过去了,大家就都坐车追上去了,其与李某成、陈某及另几个坐上陈某家的越野车往屏山新县城开,刚出高场场口,就看见白色车停在一个宾馆楼下,其喊周某停车,并拿着棒球棒先下车,陈某、刘某某也跟着下车,见白色车下来三个男的,好像在车子里拿什么东西,便以为他们就是在屏山酒吧发生口角的人,要在车子里拿东西出来打人,其冲上去拿棒球棒打了其中一个人,当时那个人用手挡了一下,就打在那个人的手杆上,李某成把其手里的棒球棒抢过去,其又拿了根木棒打了那个人一下,不晓得打到没有,然后看见那个白色车子上有个女的,其感觉不是那些人,然后见刘某某也拿着木棍在打另一个人,其便喊:不慌打,可能是打错人了。其与陈某、刘某某打了对方,没注意其他的人。打完之后,其与李某成、刘某某、陈某、穆世民、周某某等人坐车先到屏山县医院对面的广场,之后,又回到柏溪。被打的那三个人之前根本不认识,都只有二十多岁,其中一个瘦高个。在屏山酒吧发生纠纷那个人没有说要报复。
到高场镇派出所投案那天上午,其与李某成及其老婆3人去屏山县医院看望了伤者,其给伤者交了3000元医药费,之后打电话给陈某,大家出来见面商量自首,后来有陈某、刘某某、周佑祥等,李某成就给大家说到公安机关之后,不要提他参与打架,他正在缓刑期,他负责帮大家出伤者的医药费。
(2)李某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6月29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陈某打电话叫其去高场吃晚饭,然后其联系秦天后与秦天、穆世民、周某某一起坐穆世民的车去高场陈某家,一起吃饭的还有陈某、周佑祥、吕某、杨某。之后,一起去屏山一个酒吧唱歌,其在酒吧点歌唱时,向某直接把话筒从其手上抢走了,后向某找其喝酒赔礼,但是和向某一起的一个人很嚣张,与其发生了口角,后被双方的人劝开,之后又坐车回到高场一个斜坡的路边上吃烧烤,大家都在喝酒时,刘某某说“对方有人来了”大家就一起站起来了,此时正好有一辆白色车子从大伙儿吃烧烤的店子门前开过,有人就说去追,其跟着坐上了一辆红颜色的越野车,上车后车往右拐朝屏山方向开了大概五六十米,大家就下车了,看见大家手里都拿了木棒,秦天手里也拿了棒棒,其立马把秦天手里的棒棒抢了拿着,然后大家就朝公路对面一辆白颜色汽车的尾箱走过去,把站在尾箱后面的一个高个子围着,站在其右手边的就开始动手打,其退了大概四五步,他们就把这个人打到路边卷帘门处,见这边的人把棍子都断了一两根,其便喊他们不要打了,之后,他们都还在打这个人,其拉起被打这个人朝后备箱处走,都还有人在打,不敢确定这个时间自己是否打了这个人,这边的人踢了对方背上两脚,他就倒在车子的右后轮胎处,穆世民拿着棒球棒要打被害人,其把棒球棒给抢了,喊“不要打了再打就出事了”,其拖着穆世民、秦天喊他们走,之后就坐红车子去的屏山一个广场。木棒是从烧烤店上车前,在那辆红颜色的越野车的后备箱拿出来的,除其之外,基本上其他上红车子的人手里都拿了一根。用木棒打了对方的人有秦天、陈某、“民娃”、杨某还有其他几个当晚一起耍的人,也用木棒打了对方,除了红颜色车子,后头又来了五六个人,也是拿着木棒打对方。不知道后面来的这五六个人是怎么到的打架现场。姓杨那个也是木棒打的对方肩膀、背部等部位。陈某也是用木棒打的对方肩膀、背部等部位,不知道是谁踢了那个高个子一脚。当时对方被打的有两个人受伤了,后来第二天听说对方被打的有3个人。不认识对方被打的三个年轻男子,这边的人些也不认识对方。到现在都不知道当天为什么要打对方。打架过后,家人都问其打没打对方,自己都不敢确定。后来打电话给陈某,喊参与打架的一起凑钱把伤者的医药费付了,还和穆世民去找陈某等人,陈某说他们不出钱。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害怕被收监,就给陈某他们说伤者的医药费由其承担,他们就不要说其参与了打架。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7年6月29日下午六点过,秦天和他的三个朋友(李某成、穆世民、周某某)到其家里来,随后杨某、周佑祥、彭某及两个朋友等人也来家中,吃晚饭时陈某某、吕某也来了。一起在其家里吃饭喝酒到晚上十点过。饭后,彭某就说请大家到屏山新县城“搅拌机”的酒吧喝酒,朋友刘某某也来了。在喝酒的过程中,李某成和屏山的向某因争抢话筒发生了口角,向某的朋友光头就站出来吼,并摸出一把跳刀出来,很嚣张的样子,好像是李某成喊秦天和另一个柏溪的朋友去穆世民的车上拿了2根棒球棒下来,其中一根拿来扔在了花台边上,其拿一根在手上,对方那个光头准备打李某成,其就用棒球棒打了光头肩膀一下。之后,杨某请大家回高场吃烧烤,快到高场的路上,其打电话给周某喊来喝酒。29号晚上12点左右,来到周佑祥家烧烤店,吃了十多分钟,彭某去厕所接了个电话,刘某某和彭某一起的,彭某接完电话后,刘某某就给人些说“好像屏山的人下高场来了”,李某成就说“屏山的人来了的话,我们这边有啥子家伙没的?”其说车上有洋铲把把,记不起当时谁说“打开来看下撒”,其便把红色96越野车尾箱门打开,这边有两三个人就去把棒棒抱下来放在烧烤店吧台面前。之后秦天就起身到下面转拐的路边上去小便。一会就听见秦天在那里喊“快下来,刚才打架那些人来了。”于是大家就站起来,在场的每人拿了一根,一行人拿着木棒往秦天走过去,走了几十米,就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从下面往上开。秦天随后走上来跟大家汇合,说车上的人就是刚才在屏山要跟他打架的人,秦天就喊去追。于是其与刘某某、杨某、秦天等人乘坐周某的车去追那辆白色越野车,追到佰信宾馆门口停下,那辆白色的越野车也停下来了,看见从那辆白色的越野车上下来三个男的,红色车上的人些也下车,下车后看见陈某某、吕某、彭某以及秦天的另一个朋友乘坐另一辆白色尼桑“野的”也赶到了,两车上的人除周某外就一起冲上去用木棒和棒球棒打那三个男的,那三个男的都没有跑脱,被打在佰信宾馆门口趴起,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听见对方有个男的说把后备箱打开,这边的人以为他们后备箱里面装得有打架的工具,还打开看了看,并没有看到什么。打了一会儿,看见对方受伤凶了,害怕打死了,就都没有打了。其坐上周某开的车到屏山县医院对面那个广场边下车。后就散了各自离开。在从高场返回屏山时,其说过可能打错人了,因为其看见副驾驶上还有个女的,打架不可能带女的来。第二天早上,其跟秦天等人打电话,大家都觉得可能打错人了,但不敢确定。后秦天给其打电话,说他已经叫姐姐去医院看了被打的那三个人,还给交了医药费。今天其跟秦天、刘某某商量一起来投案自首。大家都喝了酒,很冲动,没有跟对方说什么,下车冲上去就开始打了,当时场面比较混乱,这边当时在场的人应该都打了的。周某没有参与打架。没见到周佑祥坐车,不知道他有没有打对方三个人。这边两个车的人下车后冲过去就开始殴打对方,直到把那三个人打在地上趴起才住手。具体每个人打对方什么位置确实记不起了。其用木棒打了其中一个男的,反正就是往他的上半身乱打的。对方三个人,只看见被其打那个娃儿头部在流血,其他地方伤势不清楚。另外两个伤势情况没有注意,反正他们三个都是在地上趴起双手抱头。殴打的时候,公路对面有一个女的喊不要打了。打人用的棒棒和棒球棒大部分都拿回周某开的那辆车子后备厢去了,可能少部分留在现场。李某成也是参与了打架的,6月30日下午李某成给其打电话说动手打人的都凑钱去医院看下被打的人,然后其打电话通知了杨某、周佑祥、刘某某、吕某这几个人,喊他们筹钱付医药费。7月1、2号,李某成又给其打电话说被打的人的医药费、后期的费用他全部出,他在监外执行期间,这次被抓就会被收监。然后李某成还叫其通知下朋友些,喊他们在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时候,不要说李某成动了手,之后通知了杨某、周佑祥、刘某某、吕某这几个人,跟他们说医药费由李某成全部出,做笔录的时候就不要说李某成打人的事情,他们说只要李某成把后期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都出了,就都不向公安机关说他打人的事。李某成也是拿棒棒打的,具体是木棒还是棒球棒记不起了。记不清楚李某成打的那个。在打了对方一阵子之后,这边有人劝不要打了,但不知道是哪个喊的。张某某也参与拿木棒打架了的,具体打的谁,记不起了。
(4)被告人穆世民的供述:2017年6月29日下午其开车与秦天、李某成、周某某去高场陈某家吃晚饭,一起的还有杨某、周佑祥、周某、吕某及其他三、四个不认识的人。饭后又去屏山的酒吧头耍,期间,李某成与酒吧里的一个人因抢话筒发生口角,那个人的朋友帮着出气,把腰刀弹出来了,双方僵持了10多分钟,被劝开了,当走出酒吧,他们就从其车上拿了两根棒球棒出来扔到草从里,后来,陈某觉得自己的朋友受欺负了,就提一根棒球棒朝对方那个人打了一棒,听旁边的人说有人报警了,就散了,当时没听到对方说要报复。然后十来个人又开车回高场一个烧烤店吃烧烤,一会儿彭某和刘某某说对方打电话来问这方的人在哪里,陈某就喊把棒棒些拿下来放着,总共有10多根,在屏山打了人后,陈某把棒球棒扔在他的车上,都被抱下来了,这时,秦天在旁边小便,一辆白色车子从吃烧烤的店子前开过,秦天误以为是之前在屏山酒吧发生冲突的人过来算账,陈某和刘某某就喊追那辆白色车子,大家就一人捡了一两根棒棒,有的扔在车上,有的拿在手上,秦天、李某成、陈某、周某某、杨某等人坐红色哈弗走前面,其与文某某、吕某、张某某还有两三个说不出名字的坐野的去追,到现场,他们已经在那辆白色车子尾箱处打起来了,野的上的人下车,一人拿根棒棒,其拿棒球棒就冲过去,看见李某成、秦天、周某某都站在尾箱那里,李某成和对方一个多高的男子拉扯起,秦天、陈某、杨某、刘某某用棒棒打那个高个子,其围过去用棒球棒打了他的屁股一棒,对方驾驶室门外抱着头蹲着一个人,另一个人被这边的人从车头打到车尾,有人用脚踢,其反铲一棒就打在那个人的背上,公路边上一个女的喊报警,人些就跑了。其与李某成、秦天、周某某、陈某、周佑祥、吕某、张某某、杨某、刘某某、文某某、陈某某都打了对方。第二天,其与李某成找其他人商量一起凑钱付伤者医药费,但是高场、屏山的人都不干,因为他们觉得事情是因为李某成、秦天他们而起,而且李某成有缓刑,他们就不想出钱。李某成的老婆叫其与秦天去自首,喊尽量不提李某成参与打架的事情,医药费的事情他们想办法解决。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017年6月30日下午,其与秦天、李某成坐穆世民的车去高场陈某家里吃晚饭,饭后一起去新屏山“搅拌机”酒吧耍,大概耍了一个小时,又回高场吃烧烤,在吃烧烤的时候,隐约听见刘某某在旁边打电话,内容好像是说打架的事,后来突然看见一辆白色的车子就从吃烧烤的旁边开过去,白色车子上的人把车窗摇下来好像说了一句“就是这”,然后看见这方吃烧烤的人都上一辆红色的越野车,其也跟着上了这辆车,然后车子直行后右拐有一小段距离,就看见刚才那辆白色车子停在公路边上,然后其所坐车上的人就都下车了,刚下车,后面又跟了一辆车过来,车上装的是一起吃烧烤的另外一些人,下车的时候,这方大多数人手里都拿了棒棒,然后就朝着公路对面那辆白色车子旁边站着一个长的很高的人走过去,这边有人问“是不是你”,高个子就叫他车子上的人下车把后备箱打开,双方争执起来,之后这边就有人开始用棒棒打对方了,紧接着都用棒棒开始围着打对方。记不起是谁先动手的,基本上都是用棒棒打的对方。后来那个高个子被推出来之后,其用棒棒打了对方那个高个子的屁股一下。一群人打了对方三分钟左右,听见旁边有人喊“不要打了,再打打死人了”,之后,李某成也跟着喊了两声不要打了。参与打架的有其与秦天、穆世民、李某成、刘某某、杨某、陈某、文某某、周某、吕某、周佑祥,并且确定每个人都动手打了对方的。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7年6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的时候,在高场镇佰信商务宾馆门口打架。陈某、秦天、周佑祥、吕某、张某某、秦天的两个朋友在烧烤店喝酒的时侯,秦天去高场镇政府下面上厕所,一会儿他就在下面的公路边上喊人些全都下去,人些全部跑过去的时候,秦天就喊追一个白色的城市越野车,追到烧烤店的时候,周某过来了,不晓得是陈某还是秦天就喊周某开车追那个白色的车子,刚追到佰信商务宾馆的门口,那辆白色的车子就停了,他们停车之后就从车上下来三个二十多岁的男子站在车尾箱后面,这边的人全部下车,过去就把他们三个围住。秦天就问他们刚刚是不是在烧烤店外面过路的时候吼,问了之后还没等对方回答就开始打。秦天和他的两个朋友就开始用木棒和棒球棒打,其他人也开始帮着打那三个男的。大概打了两三分钟就没打了,然后跑了。不认识对方的人,也没有过矛盾,对方没有还手。这边的人些全部都打了,都是用的木棒和棒球棒,木棒是陈某车子上的。棒球棒是秦天他们三个从自己车子上拿的。记不到被打的人相貌特征。其记不清打了哪个,当时都是围着打,打混淆了,用木棒打,其用过的木棒丟了,有的放在陈某的车上。当晚其坐红色的哈佛96去去追那辆白色的车,车上坐得有陈某、秦天及两个朋友,另外还有2、3个没有注意,反正当时车上面坐了8、9个人(包括司机周某),周某没有参与打架。没有注意到杨某参与打架没有。是秦天喊追那三个男子的白色车,然后大家追到后,秦天最先动的手用棒子来敲,其也跟着用木棒敲对方一个娃儿背部几下。因为喝了酒,以为秦天被欺负了,就帮着他出气。事前彭某接到一个电话,其凑过去听,就听见电话那头的人说屏山的人要下来算账,于是,其吼“屏山的人些要下来找大家算账。”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7年6月29日晚上9-10点钟,与吕某、陈某、刘某某、周佑祥、杨某、陈某等人在屏山县“搅拌机”酒吧耍,李某成就和酒吧里的其他人因为抢话筒的事情发生过口角,之后其与陈某、刘某某、杨某、周佑祥、吕某、陈某某、彭某、常林、李某成、秦天、还有一两个男的一起去高场吃烧烤,在吃烧烤的时候,就听见刘某某在那里说屏山酒吧里的人些下来算账了,过了会儿,就看见一辆白色的车子,有人就说去追这辆白色车子,陈某就从越野车后备箱里抱出一堆木棒,人些就一人就捡了一根,之后陈某、刘某某、杨某、周佑祥他们就坐那辆越野车先追了上去,陈某喊剩下的人坐一辆车跟过去,其与陈某某、吕某等人坐一辆“野的”跟了过去。到了佰信酒店门口时,看见陈某、刘某某、李某成、秦天、周佑祥、杨某都提起木棒朝站在那辆白车子旁的卷帘门处的一个男子围过去,然后他们都用木棒在打那个男子,其跟过去,用木棒朝那个男子的头部铲了一下,这时人越围越多,站在卷帘门处的男子被打之后,也跑出来站在他们白车子的后备箱处,这边的人又跟着围过去用棒棒继续打,其也用木棒铲了这个男子的手臂一下。接着,这边的人又朝白车子副驾驶处围过去,看见有一个男子蹲在副驾驶门处,这边的人都在用木棒打他,其也用木棒铲了男子的头,后来把木棒丢回陈某的车里面去了。吕某也是用木棒铲的站在卷帘门处那个男子。
(8)被告人周佑祥的供述:2017年6月29日下午其与杨某、陈某、彭某、秦天、李某成、周某某等人在陈某家吃饭,饭后到屏山“搅拌机”酒吧去耍,因为其家里有事就没去,离开的时候陈某某和吕某也来陈某家了。晚上11点过,陈某和杨某、刘某某、陈某、秦天、李某成、穆世民、吕某、陈某某和几个屏山的人,他们十多个人都在其妈妈开的烧烤店吃烧烤,吃了会,秦天去上厕所,一会就在那里喊,就看见吃烧烤的一群人就都往秦天那里跑去,陈某还在一辆红色越野车的后备箱内抱了些木棒出来,在场的人包括其在内每人都拿了一根木棍,其中有几个人还在店子头拿了两根棒球棒出去,其与秦天、杨某、陈某、吕某、李某成等人坐红色越野车往佰信宾馆那边去,当时场面比较乱,谁最先动的手这个不太确定,看见秦天用棒球棒打其中一个人,其他人也在用木棍打其他的人,打的是三个人,其中有个人在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后备箱那里,被秦天和其他两个人围到在打,吕某和其他几个人围到另外两个人在用木棍在打,其中有个人脑壳都被打出血了,其用脚踢了对方站在白车子主驾车门旁边的一个男子两脚。公路对面有个妇女也在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陈某他们一路去的人,有人在打,有人在劝,打了一两分钟就没打了。具体为什么打架,其确实不清楚。秦天及其柏溪来的朋友、刘某某、吕某、陈某这几个是用木棍或者棒球棒打了的,都是乱打的。周某没有打,在现场听到他在喊不要打了。不认识被打的三个人,他们都只有二十多岁。棒球棒是秦天他们从柏溪上来是放在他们车上的。一两天后,秦天、李某成及其老婆、穆世民等人到屏山,然后其与陈某、杨某就和他们在屏山一家茶馆商量这个事情该怎么说,当时主要是陈某和秦天、李某成商量,陈某就给其与杨某说,李某成出伤者的医药费,李某成好像在监外执行期间,然后就叫其与杨某到派出所后,都不要说有李某成参与了打架的事情。
(9)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6月29日晚上8点过,一起在酒吧喝酒的有杨某、秦天、李某成、陈某、彭某、吕某、陈某某、张某某。耍了几分钟,向某和李某成因为点歌抢话筒发生了口角,经劝解,向某和李某成也一起喝了杯酒,向某的朋友光头走出来说狠话,李某成就冒火并喊秦天和穆世民把车子里的工具拿出来,其劝那个光头,光头把自己衣服掀起来拍着肚子喊秦天用刀捅,其当时抱住秦天,彭某在劝李某成,向某就把他的光头朋友劝开了,陈某和杨某两个就一直追着那个光头骂,看见陈某用一根银白色的棒球棒朝那个光头的头部打了一下,秦天用匕首朝那个光头的背部扎了一刀,不知道扎没扎到,过后这边的人就坐车回高场去吃烧烤了。其与秦天、李某成、穆世民、彭某、吕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周佑祥、陈某、刘某某到周佑祥家烧烤店,大家坐下来后,李某成就说屏山怪得很,还第一次被抢话筒,还问其向某会不会找人来报复,其跟李某成说向某不是那种人,陈某和刘某某当时一直在说向某要找人来算账,后彭某接了向某打来的电话,向某在电话中问彭某现在在哪里,彭某就跟向某说了地点。彭某挂电话之后,这边的人就喊准备点棒棒打架好用,然后就看见有人从烧烤店里面拿了些棒棒出来,陈某又从他的红色越野车上面抱了些棒棒下来,人些就一人捡了一根,之后就朝烧烤店下面走,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看见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上坐了三四个人,还伸出头在车窗外说“这么多人提起棒棒在这干啥子”,当时大家都以为是向某他们来算账了,于是陈某、秦天、李某成、杨某、周佑祥、穆世民就坐红色越野车去追,剩下的人坐一辆野的跟着追去,野的上坐的其与陈某某、吕某、张某某。追到佰信宾馆门前,就看见李某成、秦天等人就把车旁站的人围着打,其中有一个在街边的卷帘门处被围着打,打对方这个人的有穆世民、杨某、陈某,听到车尾箱这边有人叫的更惨,其看了下,周佑祥在用棒棒铲对方的这个人,其他就不太记得起了。有一个中年妇女在街对面喊不要打了,这个时候,李某成也过到副驾驶位那个人那里,那个人说这个事不关他们的事,要把事情说清楚,李某成就拿起棒棒准备朝那个人铲过去,其抢过李某成手里的木棒,那个人还在说,其朝那个人踢了一脚,陈某某也冲上来踢了那个人一脚,其用棒棒铲了那个人两下,之后都没打了。去的人都动手了,都用木棒铲对方身体,只是铲的轻重和多少的区别。李某成打的对方卷帘门处那个男子,看见他先是用脚踢那个男的,之后用棒子铲那个男的。秦天还是盒饭是用木棒一直铲站在白色越野车尾箱处那个男的。民娃就和李某成一起打的站在卷帘门处的男的,用棒棒铲的对方。陈某打的站在卷帘门处那个男的,具体怎么打的没注意,应该也是棒棒铲的。杨某应该也是在卷帘门处用棒棒打的对方。刘某某没注意到。陈某某与其踢的是同一个人,就是对方站在副驾驶处的男子,他好像没用棒棒打。吕某和张某某怎么打的记不得了,其打的是站在副驾驶处的男子,先用脚踢,之后用用棒棒铲了对方手臂和肩膀几下。彭某和“闷登”没有参与打架。第二天,李某成给其打电话,喊一起凑钱出对方伤者的医药费,其当时就很生气,因为这个事情本来就是因他而起。
(10)被告人吕某的供述:2017年6月30日晚,其与陈某某到陈某家里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彭某、杨某、刘某某、周佑祥、秦天、李某成等人。吃完饭,一起到屏山县搅拌机酒吧喝酒。张某某也来了。喝酒的时候,酒吧里的其他人跟这边人抢话筒发生了争执,闹到了酒吧外面,看见陈某用一根棒球棒打了对方光头一下,光头手里拿了一把匕首,但没有动手。之后坐车到高场“二姐烧烤”继续喝酒。大概是晚上12点左右,好像是陈某接了电话,说要打架。陈某就打电话叫周某开车过来。陈某从周某开的那辆红色哈弗后备箱拿了十多根木棒出来分发给大家。然后一起就往河边上走,迎面来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听见车上有人说了一句“就是这儿”,之后往屏山方向开了。陈某、杨某、秦天、李某成、刘某某、周佑祥等人就坐周某开的车去追。其与陈某某、张某某坐野的跟着追上去。追到佰信宾馆门口,看见陈某、秦天、杨某、刘某某、周佑祥他们几个在用棒棒乱打那辆白车子后车门处的一个男子,其跑到旁边卷帘门处,用棒棒铲了对方的另一个男子背部两下,之后他们就喊走了。其确定打了人的有其与陈某、秦天、杨某、刘某某、周佑祥、李某成、柏溪两个男的,没注意陈某某、张某某是否动手。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月底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和吕某、杨某、周佑祥、彭某及其朋友、陈某及其秦天等4个柏溪朋友在陈某家吃饭。饭后,刘某某、张某某与大家一起去了屏山“搅拌机”酒吧耍,在酒吧点歌的时候,柏溪朋友因为抢话筒就和酒吧里的其他人员发生了口角,但是都被大家劝开了,杨某就喊一起回高场去吃烧烤,大家就又坐车回高场吃烧烤,刘某某从厕所出来就在吼“刚才屏山酒吧里的人些下来了”,这个时候秦天去上厕所,也在喊“过来了辆车子,屏山哪些人好像真的来了”,秦天和陈某就说准备家伙,陈某就去他自己的红色越野车后备箱抱了一堆木棒扔在地上,大家就上去一人捡了一根,这时有一辆白色汽车从面前开过,然后秦天、陈某、杨某等人就坐红色越野车去追,其与吕某、张某某坐野的也跟着追了上去,要到佰信宾馆的位置时,看见秦天、陈某、杨某、刘某某已经把站在那辆白车子旁边的人打了,其走过去之后,看见对方已经有3个人被打倒在地上睡起了,其把手上的木棒丟在佰信宾馆门口,走到白车子副驾驶位置,朝倒在车门处的一名男子踢了两脚,之后大家就散了。参与打架的有:其与杨某、张某某、周佑祥、陈某、刘某某、吕某、秦天,其他的没有注意。杨某、刘某某、秦天、陈某他们是用的棒棒打的,因为这几个人是坐陈某的车最先到的现场的,后面的车到的时候,他们几个都已经打了对方一顿了。没有注意张某某、吕某和周佑祥是怎么打的,反正都是拿了棒棒的。不知道为什么要打那三个男子。不知道谁先动的手。
(1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017年6月29日晚上7点过,其与周佑祥一起到陈某家里吃饭。到陈某家里见彭某、秦天以及两个朋友都到了。吃饭时陈某某、吕某、刘某某也来了。大概九点过,一起到屏山县“搅拌机”酒吧耍,秦天跟酒吧里面的其他人好像是因为抢话筒,发生了点抓扯,但没有真正打起来。之后一路的人就坐车回到了高场周佑祥家开的烧烤店吃烧烤。一会儿周某也来了。吃烧烤时,刘某某接了个电话,说之前在屏山酒吧发生口角的人些,现在走高场来找麻烦了,又过了几分钟,秦天去下面拉尿,过了会儿,听见秦天在下面边走边喊,说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上的人像是之前跟他有矛盾的人,李某成问陈某有打架用的棍棒没得,陈某说他红色的哈弗车上有洋铲把把,陈某把越野车后备箱打开,从后备箱拿了十来根木棒下来,秦天的两个朋友从周佑祥的烧烤店里拿了两根棒球棒出来,其他人就拿的洋铲把把。这个时候看见秦天所说的那辆白色的越野车从河边的方向开上来,李某成就说追。于是在场的人就分别上车去追那辆白色越野车,其跟陈某、秦天、刘某某和另一个坐的周某开的那辆红色哈弗,其他人坐“野的”一起去追刚才那辆白色的越野车。那辆白色的越野车停在了佰信宾馆门口,这边两个车也跟着停下来,从白色越野车上下来三个男的,人些全部都下车走到那三个男的跟前,秦天骂了一句脏话,站在白色越野车驾驶室门口那个跟另外两个男的说了句:把后备箱打开。这边的人以为他的车后备箱里面放了打架的工具,忘了是谁先动手用木棍打那个说话的男子,其他人也就一起打对方的三个人,打了一、二分钟的样子,对方三个人都没有跑、也没有还手,都被打趴在地上用双手抱住头部。马路对面有个女的在喊不要打了,之后就没有打了,又坐上刚才那两台车,在屏山县县医院对面那个广场那儿下车后就散了。秦天及两个朋友、陈某、刘某某、陈浩、吕某、文某某都用木棒打了对方的人。周佑祥没有坐车去追,他过来的时候都已经开始打对方了,不确定他有没有打对方。其用棒棒打的站在主驾驶门旁边那个人,用木棒打的那个人的背上和手臂,打了好几下。走之前看到两个人的头部在流血,另外一个没有看到出血。因为秦天认错了人,以为这三个人就是之前跟他有矛盾的人,所以就殴打了对方。李某成当晚也参与了打架的,因为李某成说伤者那边的医药费他全部出,因为打架这个事情是因他而起的,在屏山酒吧因争抢话筒发生口角的是李某成,之后在高场吃烧烤时,他喊去追那辆白车子,但是李某成、秦天他们商量了这个事情不说李某成,因为李某成现在在监外执行期间。在打架现场有其与陈某、周佑祥、刘某某、李某成、秦天、民娃、周某某、陈浩、吕某、文某某,其确认都是用棒棒打的对方。谁最先动的手记不起了。周某和对方一个女的劝不要打。
10.抓获说明,证实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秦天、陈某、刘某某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周佑祥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成、穆世民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吕某、张某某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秦天、李某成、周某某、陈某、穆世民、刘某某、杨某、张某某、周佑祥、文某某、吕某、陈某某犯罪时均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收条、谅解书,证实在案发后、开庭前被害人付某、朱某出具收条收到李某成16500元医疗费,收到穆世民、周某某、陈某、刘某某、周佑祥、杨某各13000元,并分别向其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3月29日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秦天、李某成、张某某、吕某、文某某、陈某某各自赔偿付某经济损失3000元(共计18000元),并当庭兑现,被害人付某当庭出具谅解书对上述六被告人予以谅解。
13.视频资料、光盘1张,证实案发后民警调取佰信宾馆监控视频,能看出案发时在高场镇中学街步步高服装超市店外的人行道处12被告人持木棒等殴打被害人朱某、付某、李某的部分情形。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接手位于宜宾县高场镇丰收村麦加的“天子足浴”按摩店后,通过被告人陈某联系了卖淫女周X和李XX,容留二人进行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和提成。2017年11月2日晚,宜宾县高场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天子足浴”按摩店进行治安检查时,查获了两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周X和梁X、李XX和刘XX。2017年11月6日和7日,被告人周某和陈某先后到宜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1月2日20时许,高场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天子足浴”进行治安检查时,查获两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即梁X与周X,刘XX和李XX;宜宾县公安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11月3日宜宾县公安局高场镇派出所对“天子足浴”卖淫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拍摄相片13张,证实了案发现场的位置及周围概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1月3日,宜宾县公安局对刘XX、周X、李XX、梁X的卖淫嫖娼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4.微信截图,证实2017年11月2日晚上8:36,“小丽妹妹”(周X)向“高场短跑店”(冯朝贵)发50元微信红包。陈某与周某微信联系截图,陈某给周某发微信“来了三个,也是南溪的”〔即来了三个南溪的卖淫女〕,并说“喊贵贵买个本子把账记好”。
5.辨认笔录,证实经周X、李XX、刘XX、梁X混合辨认出冯朝贵是2017年11月2日晚上在高场镇天子足浴按摩店内介绍容留卖淫的老板。
6.证人证言
(1)证人冯朝贵的证言,证实其在高场镇网吧上网碰见陈某,他说准备开一家店子,叫其帮忙照看。10月24日左右陈某叫其准备好要开始上班了。10月28、29号,陈某和他的合伙人周某叫其到高场镇丰收村麦加组小地名“烂铺桥”的天子足浴处打扫卫生。三人一起到天子足浴按摩院打扫卫生后,陈某交给其大门钥匙,说每月给3000元工资,主要是给小姐做饭、打扫卫生和带嫖客上二楼去嫖娼以及收取费用,其同意。天子足浴二楼房间里的4个房间,小姐住炮房隔壁房间。陈某天天来按摩店,周某偶尔来一次,他们两个是合伙老板。小姐是陈某和周某两个人带起来的,小丽是10月31日中午来的,小琴是10月31日晚上来的,她们两个都是坐陈某的红色越野车过来的,当天店子就开张了,当晚来的2个小姐就接了9个客人。其收到的钱是交给老板陈某和周某。当天就收到450元费用。这个店子收费是做一次收150元,小姐得100元,老板得50元;包夜500元,小姐350元,老板150元。从10月31日开张到被警察查,其一共收了920元,吃饭开支了300-400元左右。11月1日下午17时左右交给陈某350元。开张至今,总共有4个小姐,其中10月31日至11月1日,小姐接了10个客人;11月2日,接客4人。在店子里小姐主要是与其联系,偶尔还是给陈某联系。11月2日晚上20时许,一个骑电瓶车、戴眼镜的男的过来嫖娼,然后其带他上二楼,他看上了小丽,然后他们两个就在房间里进行卖淫嫖娼。之后嫖客将150元给了小丽,小丽通过微信转了帐给其50元。当晚约20时20分左右,一个骑电瓶车的胖子来嫖娼,带他上二楼,他选中了小琴,他们就进炮房,过了4、5分钟,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他们全部抓获。11月2日有3个小姐,共来了4个嫖客,其收到150元嫖资。其中小丽接了2个嫖客,给其50元现金、微信转帐50元;小琴接了2个嫖客,给其50元现金,还有一个嫖客还没有给钱就被抓了;还有一个小琴,没有接客。
小丽微信号抑11-2403514035512,八八艾达-敏敏。小琴微信号wxid-105bqmu71jtu22,眼泪的错觉。其微信号fcg913576667,回忆你的-mei。陈某微信号cj118881927337,微信名努力吧、年青人。
2证人梁X的证言,证实11月2日晚上八点钟的时候,其骑电瓶车到高场镇天子足浴按摩店,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出来,估计是老板问其耍不,说楼上有三个小姐。其问好价格是150元,便同意了。跟着上了二楼,看到房间里面有两个小姐,一个长头发,穿紫红色毛衣;另一个记不到了。这个时候,另外一个房间里出来一男的和一个小姐,那个小姐上身穿灰色牛仔衣,下身穿黑色皮裤。其觉得这个可以就选了她,进房间后,她就开始脱自己的衣服裤子,大概做了几分钟。穿好衣服后,其拿了150元就下楼,在楼下碰到警察就被抓了。
3证人周X小丽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日晚上,其与小琴及另一个女的在天子足浴二楼上面的房间里卖淫。大概21时左右,冯朝贵就带了一个戴眼镜、体型偏胖、1米6左右的男子上楼,让他选一个,其被眼镜男选中。然后其带眼镜男到房间里面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那个男的给其150元,其以微信发红包的方式给冯朝贵50元,二人出来,那个男就直接下楼了,其刚回到等生意的房间里面,就进来两个便衣警察,被查获了。其于2017年11月1日晚上来的天子足浴卖淫,当时冯朝贵说包吃住,卖淫一次收嫖客150元,他得50元。不清楚谁是老板,卖淫的钱是分给冯朝贵,价格也是他定的。其不直接和嫖客谈价格。足浴店里就两三个卖淫女,其与小琴,另外还有一个女的。其微信叫“AA艾达-敏敏”,冯朝贵微信名叫“回忆你的-mei”,其手机里面改了他的微信名,叫做“高场短跑店”。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日晚上,其骑摩托车去天子足浴,与老板在门外谈好一次150元的价格后,老板就带其上二楼选卖淫女。当时有两个卖淫女坐在房间里,其选中穿紫色毛衣、牛仔裤、白鞋子、长头发那个。老板就带其与卖淫女到隔壁房间,其进去刚把衣服脱了,还没有发生关系,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到了。
(5)证人李XX(小琴)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0月31日下午,微信上认识的陈某开一个红色越野车来宜宾接其到高场镇天子足浴按摩店,当时一起来的还有个女的。其从2017年11月2日晚上才开始卖淫的。当晚8点40左右,冯朝贵带了一个男的过来,叫其去房间做生意(卖淫),其进去,那个男的把衣服和裤子脱光了,其正在脱裤子的时候,两个警察就进来了。是嫖客与冯朝贵谈的价格,具体多少不知道。陈某是高场的人。和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50元,其中老板得50元。卖淫就这一次。被抓时穿紫红色毛衣,牛仔裤、白色鞋子;嫖客很胖,穿白色衬衣,黑色皮夹克,灰色裤子。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在高场镇小地名烂桥铺的地方,开了天子足浴按摩店被查。这家店股东主要是其与陈某,请了冯朝贵打理店子。2017年10月初,其与陈某约“小白菜”一起喝酒时,就谈到想接手“小白菜”的天子足浴按摩店经营。后与陈某商量看能不能找到卖淫女卖淫,陈某说他以前认识几个,他手机里面有小姐的联系方式。其通过陈某手机用微信给卖淫女联系好后,陈某就给“小白菜”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账5500元给小白菜。这个钱是其一个人出的,拿的现金给陈某,当时和小白菜说的是8000元,还差小白菜2500元。之后陈某去拿了按摩店钥匙。因为考虑是十九大期间,没有马上开门,直到2017年11月1号晚上才开门做生意,当晚陈某打电话给其讲除开小姐的收入盈利550元;11月2号,陈某没讲盈利情况;11月3号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其知道的盈利只有550元。店子被查后公安就把嫖客、小姐和冯朝贵抓走了。当时说好由其经营按摩店,陈某帮结账和日常管理,至于陈某每个月拿多少钱,先做一个月生意再定陈某的收入,当时陈某同意了。其给卖淫女说的是“快餐”(指发生一次性关系,嫖客不能把卖淫女带走),收嫖客150元,卖淫女得100元,其得50元;“包夜”〔可以把卖淫女带出去自己开房间,可以发生两次性关系〕500元,卖淫女得350元,店子包卖淫女吃住。天子足浴里面共有三个卖淫女,小丽、小琴是其用陈某的手机微信联系的,在2017年10月31号下午,其与陈某开车把她们接到天子足浴按摩店的,第二天〔1号晚上19点)开门上的班;还有一个小姐是2017年11月3号来的。冯朝贵是陈某联系后经其同意过来的。冯朝贵就是帮到店子里面弄饭菜给卖淫女吃,帮到收钱招呼客人,工资2500至3000元。按摩店是两层楼,一楼是门面空的,二楼是两套独立的房子,右边那一套就是提供给卖淫女休息和生活用的,她们在里面等客人;左手边那一套,是专门用来给卖淫女卖淫的地方,每间房屋里面有一张床。不知道店子的房东是谁,是陈某联系的,房租租金是其拿给陈某的1500元。平时基本上都是陈某在店子上看管,主要是他和冯朝贵两个人在负责经营管理。其与陈某管理天子足浴时,基本上用微信交谈。其微信号:zitaoKuchi6608,昵称mender;陈某的微信名叫“努力吧、年轻人”。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与周某在高场镇街上小地名烂桥铺的地方,开了家“天子足浴”按摩店,主要就是组织小姐卖淫。2017年10月初,其与周某和“小白菜”一起喝酒,周某就说他想转天子足浴过来干,小白菜要8000元转让费。隔了两三天,周某给其说想干,其说可以联系两个卖淫女,然后周某把转让店子的钱给其,10月8号左右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小白菜”。因为小姐没到位,店子一直没有开张。隔了20来天,周某通过其手机微信把小姐联系好。10月31号,周某与其一起去南溪接了两个卖淫女小丽和小琴,卖淫女来看后又回家收拾东西。11月1号,周某自己把人接下来开始上班了。2017年11月2日晚上,其当时在家睡觉,小琴打电话说警察来了,然后其给周某打电话,然后二人一起到店子里面去,去的时候所有人都被抓走了。天子足浴开张没两天,第一天盈利550元,第二天盈利多少记不起了。店子股东就周某一个。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周某没有说分成的事,讲好其领工资,并先做一个月视生意好坏拿工资多少。周某跟卖淫女协商的卖淫价格和分成。天子足浴房租金1500元一个月,其给周某介绍了一个看店的叫冯朝贵。其给冯朝贵讲好由他帮忙接待客人,把客人带上楼,给嫖客介绍卖淫女,然后收钱,负责安全。工资是周某和冯朝贵谈的一个月2500元至3000。店子是两层楼,下面是空门面,二楼有两套房间,右边那套是小姐生活和住宿的,左边那套是小姐卖淫用的。
8.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6日和7日,周某和陈某分别到派出所投案。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秦天、陈某、穆世民、周某某、周佑祥、陈某某、吕某、刘某某、张某某、文某某、杨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朱广刚、付某二人轻伤,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十二名被告人临时起意,共同持木棒和棒球棒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罚执行。十二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十二名被告人均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十二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陈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出资开办提供场所,积极联系卖淫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是受被告人周某的雇请,帮忙打理卖淫嫖娼有关事务,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穆世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十二名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临时起意,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借机随意殴打、伤害无辜,致二被害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亦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此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可结合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等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穆世民、周某某、周佑祥、文某某、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各自的当事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亦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十二名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以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十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十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终178号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告人李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秦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四、被告人穆世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五、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六、被告人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七、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周佑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周波
审判员 高红
人民陪审员 王茂英
书记员: 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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