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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方全,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山东职业学院一年级学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系被告人徐某某之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方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且对徐某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莲

书记员:王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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