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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未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双、代理检察员刘海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隋炘原 人民陪审员  谷祖明 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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