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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延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赔偿被害人孙某丙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孙某丙亲属的谅解;赔偿被害人颜某甲的经济损失,与其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祥平

书记员: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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