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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某、刘某、赵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04刑初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攀枝花市东区国税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王某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9月5日。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1734852。被告人赵海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赵海某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9月20日。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2200210236655。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二冰,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某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9月20日。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成首攀,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1576352。辩护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2199410264715。被告人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某某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9月20日。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778499。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审查后同意。2017年7月2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申请恢复法庭审理。2017年9月25日本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2017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6日、2018年3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2018年3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世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辛淑芬、朱新勇、成首攀、赵忠信、吴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我市伙同赵海某成立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等6户公司、伙同刘��光成立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等3户公司、伙同张伟伟(在逃)成立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等10户公司,伙同杨磊(已起诉)成立攀枝花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等20户公司。其中刘某参与运作赵海某负责的2户公司,赵海某参与运作杨磊负责的公司。上述20户公司,由王某负责在攀枝花找人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聘请财务及领票、开票人员,发放人员工资等攀枝花市内工作,赵海某、刘某某、刘某、杨磊、张伟伟等人负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提供进项抵扣发票等工作,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全国多个省、市、县的多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00余份,不含税金额5.959亿余元,税额1.013亿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材料、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税务稽查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中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本案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不详的情况下,对其他被告人进行了辨认指认,构成重大立功;3.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初犯;4.本案发生后税务机关已追回了部分税款,将国家损失降到最低;5.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本案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中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对这部分真实交易涉及的数额应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扣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海某及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赵海某被抓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指证一同被抓的刘某某也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构成重大立功;2.被告人赵海某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中涉税数额不清,证据不足,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清;3.被告人赵海某在犯罪中系从犯;4.本案涉及的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赵海某无关;5.被告人赵海某系初犯;6.本案发生后税务机关已追回了部分税款”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1.证实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的证据不足,没有排除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被告人刘某只参与了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行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犯;3.被告人刘某没有参与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4.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5.被告人刘某系初犯;6.刘某愿意退缴非法所得的工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某在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对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承担全部责任;3.本案发生后税务机关已追回了部分税款;4.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均请求法庭对其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海某通过战友认识了攀枝花市东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杨磊(已判刑)、张伟伟(在逃)分别通过被告人赵海某认识了被告人王某。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海某、刘某某、刘某、杨磊、张伟伟等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分别伙同赵海某成立了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等4户公司、伙同刘某某成立了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等3户公司、伙同杨磊成立攀枝花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另外被告人王某还参与成立了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等10户公司。被告人刘某、赵海某、王某参与了攀枝花昌源��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被告人赵海某参与杨磊成立的攀枝花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在利用以上20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在攀枝花市找人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聘请财务及领票、开票人员,代被告人赵海某等人发放相关人员工资等事宜;被告人赵海某、刘某某、刘某、杨磊、张伟伟等人负责公司的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提供进项抵扣发票等事宜。上述20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全国多个省、市、县的多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2份,税额101307875元。其中,被告人赵海某参与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圣嘉公司)、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司)、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捷公司)、攀枝花久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福公司)、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广公司)、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昌泰公司)、攀枝花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满生公司)等7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96份,税额共计30932892.76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昌源广公司、旺昌泰公司等2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税额共计6878368.21元;被告人刘某某成立的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如耀公司)、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茂盛公司)等3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15份,税额共计26455997.31元;被告人王某参与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伦公司)、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以��简称尚轩公司)、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庭公司)、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公司)、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鼎公司)、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盈公司)、攀枝花中禄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禄公司)、攀枝花裕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昌公司)、攀枝花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茂福公司)、攀枝花先佑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佑公司)等10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1份,税额共计43918984.54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市国税局工作人员陪同下至攀枝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2016年3月15日,在掌握情报后攀枝花市公安局通过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以抓赌的名义配合下,公安局民警在尉氏县城将赵海某、��瑞光、刘某抓获,其中赵海某、刘某为网上逃犯,而刘某某是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真实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小刘,审查中拒不交代问题。在审查中,被告人赵海某主动检举刘某某的真实身份及参与在攀枝花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税务检查及调取账簿通知书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到案经过,其中2015年12月31日,王某在市国税局工作人员陪同下至攀枝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2016年3月15日17时左右,在掌握情报后攀枝花市公安局通过河南省尉氏县警方以抓赌的名义配合下,民警在位于尉氏县城将赵海某、刘某某、刘某抓获,其中赵海某、刘某为网上逃犯,而刘某某是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真实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小刘,审查中拒不交代问题。在审查中,在赵海某主动检举刘某某的真实身份及参与在攀枝花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2.储蓄分户明细查询、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⑴王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号为77222XXXX74的账户内2015年5月至12月存入51万余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账号为62270XXXX40的账户2015年6月至12月多次向丁某1、熊某1、王某1、刘某1、赵某1、郭某1的账���转账达453021.72元。⑵2015年6月至12月丁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账号为62270XXXX06的账户多次收到王某的转账达234025.76元。3.扣押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及情况说明证实,⑴公安机关将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和涉案企业部分会计、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手机送公安机关网安支队进行电子物证检查提取。⑵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白色苹果6plus手机1部、黄色手机外壳1个;⑶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了银灰色honor牌手机1部、手机卡(号码为159XXXX****、183XXXX****)2张、棕色kenuo牌手机1部、网银U盾3个、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XXXX99)1张;⑷公安机关从赵海某处扣押银灰色vivo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手机卡(号码为159XXXX****、151XXXX****)2张;⑸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扣押了白色苹果手机1部、手机卡(号码为182XXXX999)1张。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立账户申请、交易账单及存款明细对账单证实,⑴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转到曾某1、王某2、谢某等个人账户。⑵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转到罗某1、孙某、虞某等个人账户。⑶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转到刘某2、熊某2等个人账户。⑷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黄某1、何某1的个人账户。⑸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将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郭某2个人账户。⑹攀枝花市裕昌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将攀枝花裕昌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赵某2、周某1个人账户。⑺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旺昌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旺昌泰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以“往来款、还款”名义转入其他账户。⑻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反映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即将款项转入韩某、史某的个人账户。⑼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反映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张某1、蔡某1、勒某、叶某、苏某1等人的个人账户。⑽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反映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杨某1、向某、王某3、郭某3、魏某等人的个人账户。⑾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反映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苏某2、史某、金某、钟某等个人账户。⑿攀枝花中禄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久福木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无大额资金流动。⒀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反映无大额资金流动。⒁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反映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入王某4、史某、赵某3、韩某等人的个人账户。5.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实,⑴王某辨认出赵海某、张伟伟、杨磊就是让其帮忙开办公司并给与其好处费的人;刘某就是赵海某安排来开了昌源广、旺昌泰纺织公司的人;刘某某就是参与作案的小刘。⑵赵海某辨认出杨磊、王某、刘某、刘某某就是参与作案的男子。⑶刘某辨认出刘某某、王某、赵海某就是一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⑷刘某某辨认出赵海某、刘某、王某就是一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⑸杨磊辨认出赵海某、张伟伟、要某就是与其一同来攀枝花的人;王某就在攀枝花一起吃饭的王姓男子。⑹王某1辨认出赵海某就是涉案公司实际成立人河南的小赵;田某辨认出杨磊就是涉案公司的实际成立人河南小杨;赵某1辨认出张伟伟就是河南小张、赵海某就是河南小赵、杨磊就是河南小杨;冉某1辨认出赵海某、张伟伟就是王某的河南朋友。6.电子数据(光碟)证实,手机电子数据显示赵海某要求冉某2、刘某1以攀枝花久福木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要求刘某1以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和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手机中也有与他人谈论开票事宜的内容。7.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⑴公安机关冻结了王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炳草岗支行账号为77222XXXX74的账户,截止到2018年1月22日该账户内有存款272067.57元;⑵公安机关冻结了王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账号为77222XXXX79的账户,截止到2018年1月25日该账户内有存款19109.48元;⑶公安机关冻结了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账号为62284XXXX77的账户,截止到2018年1月22日该账户内有存款71391.86元。8.关于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证实,⑴2018年3月19日中共攀枝花市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王某做出开除党籍的处分;⑵2018年4月2日,攀枝花市东区国税局对王某做出开除的处分。9.关于攀枝花市久福木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久福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销售木制品、包装材料。⑵2015年7月1日至12月23日该公司涉嫌虚开3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不含税金额32270974.54元,增值税额5486065.46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户受票公司均已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包装板;该公司会计凭证反映销售回笼资金为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账面货款支付方式为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加工场地和设备,亦无委托加工包装板的情形;⑶涉嫌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154份,票面金额29164157.40,申报抵扣税额4357862.6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该公司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夏津县国营林场、古城村锦��园林场、蓬莱市艾山林场和北沟镇供销社林场4家林场在山东省夏津县和蓬莱市并不存在,进行发票中部分与当地农业合作社同号的发票开具的受票单位(流向)也不是该公司,发票金额、开票时间与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票面内容不一致。10.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市久福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7份,金额32270974.54元,税额5486065.46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5486065.46元,已补交增值税983617.08元,未补交增值税4502448.38元。11.关于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皮革制品销售。⑵该公司涉嫌为1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虚开不含税金额19816706.16元,增值税额3368839.97元。以上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4户受票企业均已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皮革或服装革;该公司会计凭证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现金),经查,货款是赵海某串通受票企业相互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人员和机械设备,购进“牛皮”或“羊皮”时入“库存商品”制作“入库单”,销售时制作“出库单”发出“皮革”或“服装革”,直接在发票上和账上写明销售“服装革”中间无生产加工过程,月末直接结转“皮革”购进成本为生产成本,无生产加工和委托加工的情形。⑶该公司涉嫌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102份,票面金额20543690元,申报抵扣税额2670679.60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该公司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夏津县恒益养殖专业合作社、夏津县强升养殖专业合作社、往平县双运农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蓬莱市喇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这5家在山东夏津县、平县和蓬莱市均不存在。12.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市恒捷皮革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金额19816706.16元,税额3368839.97元;涉嫌取得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3351854.5元,已补交增值税1196795.02元,未补交增值税2155059.48元。13.关于攀枝花中艺盛嘉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经营皮革制品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2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5份,虚开不含税金额48721793.52元,增值税额8282704.9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24户受票企业均已认证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应收账款,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个人转款,其账面转款方式为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的“牛皮”或“羊皮”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服装革”。⑶该公司涉嫌从12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375份,票面金额57878384.76元,申报抵扣税额7504912.94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山东夏津县、往平县和蓬莱市均不存在夏津县恒益养殖专业合作社、夏津县强升养殖专业合作社、往平县双运农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蓬莱市康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这1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部分与当地农业合作社同号的发票开具的受票单位(流向)也不是该公司,发票金额和开票时间与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显示的票面内容不一致;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为预付账款,经外调核查,收款的方与该公司的购进业务没有关联;上述农业合作社均未与该公司发���过任何业务。14.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5份,金额48721793.52元,税额8282704.93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8282704.93元,已补交增值税663474.32元,未补交增值税7619230.61元。15.关于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经营针纺织品、棉纺纱加工。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4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8份,不含税金额38392141.21元,增值税额6526663.43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直接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应收账款,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的“皮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涤棉布”“棉布”等棉制品。⑶该公司涉嫌从山东蓬莱市、夏津县等地11户企业取得虚假增值抵扣凭证231份,票面金额41443208.63元,申报抵扣税款5368202.51元。经查,各地税务机关信息显示上述农业合作社均不存在。该公司在没有加工货物出入库和加工条件清况下,以委托加工方式骗取税务局代开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6.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8份,金额38392141.21元,税额6526663.43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5552088.10元,已补交增值税623029.79元,未补交增值税4929058.31元。17.关于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棉籽、棉纱、棉布、皮棉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3份,虚开不含税金额21805928.78元,增值税额3707007.96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现金),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的皮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棉制牛仔布、棉布、涤纶布等。⑶该公司涉嫌从5家农业合作社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283份,票面金额28111924元,申报抵扣税额2463130.02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5家合作社均未向该公司销售皮棉等货物,发票金额、开票时间与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显示的票面内容不一致;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向自然人的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经查,收款自然人与该公司购进业务没有关联;上述农业合作社均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18.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9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市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金额21805928.78元,税额3707007.96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3707007.96元,已补交增值税0元,未补交增值税3707007.96元。19.关于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棉籽、棉纱、棉布、皮棉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1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虚开不含税金额18655060.23元,增值税额3171360.25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现金),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进的皮棉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棉布、涤纶布等。⑶该公司涉嫌从4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187份,票面金额18507504元,申报抵扣额2354027.52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上述企业均未向该公司销售皮棉等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全为应付账款;上述企业均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20.审计报告证实,攀枝花市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金额为18655059.43元,税额3171360.25元;取得进项发票187份,金额16198615.86元,税额2408888.14元,应申报抵扣税额2408888.14元,已申报抵扣2356940.14,应补交税额3090140.42元,未补交3090140.42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应补交增值税317360.25元,未补交增值税317360.25元。21.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针纺织品加工、销售。⑵该公司涉嫌为2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0份,虚开不含税金额49697648.88元,增值税额8448600.57元。上述专用发票均由26户企业通过认证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现金),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的“皮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芳纶纤维”、“涤棉布”、“棉布”等棉制品。⑶该公司涉嫌从4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235份,已申报抵扣232份发票,金额53685685.0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79139.05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以上4户企业均未向该公司销售“皮棉”等货物,未发生过任何业务;该公司会计凭证中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全为应付账款。22.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0份,金额49697648.88元,税额8448600.57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8415069.99元,已补交增值税1588089.74元,未补交增值税6826980.25元。23.关于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木材加工、家具、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等。⑵该公司涉嫌为2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0份,虚开不含税金额52811965.9元,增值税额8978034.05元,29户受票方企业已通过认证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应收账款,截止案发日应收账款方余额为53263999.95元,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个人转款,账面转款方式为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的圆木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包装板。⑶该公司涉嫌从河南和湖北的5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316份,票面金额52121412.9元,于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788257.1元。河南和湖北��5家企业均未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购进资金为预付账款,截止案发日其应收账款余额为57807160元,收款方与该公司购进业务没有关联。24.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0份,金额52811965.90元,税额8978034.05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8934444.32元,已补交增值税857264.87元,未补交增值税8077179.45元。25.关于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皮革制品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109份,虚开不含税金额10689741.83元,增值税额1817256.15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并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皮革或服装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现金),货款是张伟伟串通受票企业相互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没有生产加工场地、人员和设备。购进牛羊皮时入“库存商品”,制作入库单,凭空虚构委托加工业务,自制牛羊皮和皮革、服装革“出入库单”,销售开具发票时制作“出库单”。⑶该公司涉嫌从3户合作社取得虚假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129份,票面金额11922451.29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81515.71元。根据税务协查���公安局协查,这3户合作社均不存在。26.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金额10689741.83元,税额1817256.15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1817256.15元,已补交增值税0元,未补交增值税1817256.15元。27.关于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经营针纺织品加工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虚开不含税金额19109462.44元,增值税额3248608.63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的皮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棉布。⑶该公司涉嫌从2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185份,申报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171份,金额1767610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2297893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上述企业均未向该公司销售皮棉等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均为应付账款;上述企业均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28.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金额19109462.44元,税额3248608.63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3248608.63元,已补交增值税0元,未补交增值税3248608.63元。29.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药用植物初加工、中药材销售等。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5份,虚开不含税金额44221570.76元,增值税额7517667.24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户受票公司均已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该公司会计凭证及账簿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仅90万元,其余均挂应收账款;该公司在攀枝花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进的板蓝根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税率为17%的产品。⑶该公司涉嫌从4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207份,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181份,税额6342667.75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上述4户企业均与向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该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只有向自然人黄某1的银行卡转账895000元,经查该自然人与购进业务没有关联,其余全部挂应付账款。30.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6至2015年12月,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份,金额44221570.76元,税额7517667.24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6263100.94元,已补交增值税4125131.44元,未补交增值税2137969.50元。31.关于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中药材销售、药用植物加工。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向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0份,虚开不含税金额40194573.06元,增值税税额6833077.66元,受票企业已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只有银行存款5956007元,其余41071643.72元全部挂应收账款;该公司在攀枝花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进的甘草片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产品。⑶该公司涉嫌从2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205份,票面金额45138027.65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867943.6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上述2户企业均未向该公司销售甘草片等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挂应付账款42098876.65元,向烟台惠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转账3039151元,经查,该公司与满盈要约没有购进业务往来;上述2户企业均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32.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金额40,194,573.06元,税额6,833,077.66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6,833,077.66元,已补交增值税5,109,402.84元,未补交增值税1,723,674.82元。33.关于攀枝花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中药材、药用植物初加工。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3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0份,虚开不含税金额31620693.37元,增值税额5375517.87��。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与账簿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28482107.28元全部挂账“应收账款”;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和加工场地和设备,不可能将购进的“桔梗片”等加工成销售发票上开具的税率为17%的产品。⑶该公司涉嫌从4户企业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173份,申报抵扣155份发票,票面金额30316993.87元,向税务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71209.21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上述4户企业均未向该公司销售“桔梗片”等货物,也未发生过任何业务;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与账簿中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31067395.87元全部挂账“应付账款”。34.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0份,金额31620693.37元,税额5375517.88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5375517.88元,已补交增值税4138425.85元,未补交增值税1237092.03元。35.关于攀枝花中禄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中禄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经营动物皮毛、皮革制品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不含税金额1954683.90元,税额332296.37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与张伟伟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的空壳公司,目的就���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12月,攀枝花中禄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54683.90元,税额33229637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未申报认证抵扣,应补交增值税0元。37.关于攀枝花裕昌药业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裕昌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经营中药材销售,药用植物处加工。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丰城博斯宇医药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不含税金额5047196.55元,增值税额858023.45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受票企业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反映的销售资金为应收账款,销售货款5905220元一直未收取入账;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加工场地、设备和人员,不可能收购的桔梗片等加工为成材药品销售。⑶该公司涉嫌从保康聚天源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76份,其中申报抵扣65份,抵扣进项税额842451.48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保康聚天源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未向该公司开具过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会计凭证中反映的购进资金挂“预付账款”,该预付账款6480396元一直未支付。38.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11至2015年12月,攀枝花裕昌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047196.55税额858023.45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858023.45元,已补���增值税0元,未补交增值税858023.45元。39.攀枝花先佑皮革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先佑皮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经营动物皮毛、皮革制品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虚开不含税金额2999427.45元,税额509902.5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发后被攀枝花市东区国税局录入失控,受票企业未通过认证抵扣。40.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12月,攀枝花先佑皮革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999427.45元,税额509902.55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未认证抵扣,应补交增值税0元。41.关于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中药材收购。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12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593份,虚开不含税金额56487526.54元,增值税额9602875.4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均已通过认证并已申报抵扣税款。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协查的证据,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加工场地、设备和人员,也无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情形。不可能购进“四叶草”等初级药用植物生产加工成中成药销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应收账款。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⑶该公司涉嫌于2015��4月至11月,从安徽省岳西县天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等18户农业合作社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674份,货物品名为牡丹皮、四叶草、太子参等初级药用植物,票面金额62564873.06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133433.49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的证据,18户农村合作社均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购入资金为帐挂“应付账款”,经查,收款的是名叫韩某的自然人与该公司的购进业务没有关联。42.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金额56487526.54元,税额9602875.58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7359299.87元,已补交增值税5268877.05元,未补交增值税2090422.82元。43.关于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中草药收购和销售。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10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634份,虚开不含税金额45149491.61元,销项税额7675409.79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该公司购进农产品无生产加工环节,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加工场地、设备和人员,也无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情形,不可能购进“四叶草”等初级药用植物生产加工成中药材成材产品的要素。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现金)。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⑶该公司涉嫌从安徽省的20户农业合作社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631份(货物品名为牡丹皮、四叶草、太子参等初级药用植物),票面金额57013327.40元,税款为7411732.56元,已申报抵扣税额7398816.76元(630份发票)。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协查,共计19家农业合作社未向该公司销售“四叶草”等中药材初级药用植物;部分农业合作社同号段的发票开具的受票单位不是该公司;发票金额、时间与该公司用于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显示的票面内容不一致;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农产品购进资金为向自然人的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经查,收款的自然人与该公司的购进业务没有关系;上述合作社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44.审计报告��实,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4份,金额45149491.61元,税额7675409.79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7182541.56元,已补交增值税1765174.90元,未补交增值税5417366.66元。45.关于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税务稽查资料证实:⑴该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中药材收购。⑵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1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588份,虚开不含税金额53986567.64元,增值税额9177712.0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2户企业均已通过认证抵扣。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局协查,该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生产加工场地、设备和人员,也无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情形。不可能购进“四叶草”���初级药用植物生产加工成中成药销售;受票企业均未从该公司购进发票上注明的货物;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反映的销售回笼资金为应收账款。经查,货款是受票企业向该公司转款后,再从卖票方收取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的方式虚构。⑶该公司涉嫌从安徽省岳西县的19户农业合作社取得虚假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597份(货物品名为牡丹皮、四叶草、太子参等初级药用植物),票面金额55439517.30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223914.27元。根据税务协查和公安协查,上述19家农业合作社未向该公司销售“四叶草”等初级药用植物,部分农业合作社同号段的发票开具的受票单位不是该公司,发票金额、时间与该公司用于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显示的票面内容不一致;该公司会计凭证中反映的购进资金为帐挂“应付账款”,经查,收款人为自然人个人;上述合作社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46.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4至2015年12月,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8份,金额53986567.64元,税额9177712.06元;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补交增值税8548817.14元,已补交增值税3212364.42元,未补交增值税5336452.72元。47.刑事判决书证实,杨磊伙同赵海某与河南诺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攀枝花市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南诺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390250.76元。河南诺尔曼药业有限公司收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了税款。案发后,���南诺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国税局补缴了进项税款390250.76元。2018年1月18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48.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证实,2015年12月份,王某安排胡某当攀枝花市裕昌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每月发给胡某1500元的工资。胡某没有行使过法定代表人职权,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也没有办理过公司任何相关事项。(2)证人王某5证实,王某安排王某5当攀枝花满盈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每月给王某5工资1500元,王某5按照王某安排到南充商业银行给公司开了���后就没有管了公司的事情了。(3)证人冉某3证实,王某是冉某3妹夫。冉某3不清楚欧瑞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什么是其,但在2015年上半年王某曾找冉某3借过身份证,但没说干什么。冉某3还将身份证借给王某去办理担当了昌源广纺织公司、旺昌泰纺织公司、中禄纺织公司的发票领购人。冉某3帮欧瑞纺织有限公司和其他几家公司领购过几次票。2015年下半年,冉某3将朋友冉某2介绍给王某当开票员,工资每月1000元。(4)证人杨某2证实,大概是在2015年3月份,老公赵某1给杨某2说王某他们要合伙做生意成立一个公司,让杨某2当欧瑞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个月给1500元钱的工资。杨某2同意。杨某2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5)证人冉某1证实,王某是冉某1的老公,他给冉某1说过他有一些河南来的朋友要成立公司,还让冉某1帮助公司找会计,于是冉某1就帮忙找了攀枝花钢城企业公司的会计丁某1、熊某1、张某2、郭某4。(6)证人曾某2证实,2015年8月份左右,王某安排曾某2当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并每月给曾某2工资1500元。2015年11月份的时候,王某还让曾某2找了其前妻刘某3和父亲曾某3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的挂名法人,并分别给曾某2每月1500元的工资。(7)证人赵某1证实,大致是去年年末或今年年初,赵某1经战友王某介绍担任了王某朋友小赵所��的攀枝花市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的法人。之后王某再次联系赵某1担任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随后赵某1介绍其姐赵某4担任了攀枝花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这五家公司给赵某1和赵某4每月1500元的工资,是每月10号左右由小赵或者王某给的。这五家公司成立初期,是赵某1找代办公司办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手续,后期的业务诸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报纳税都是会计熊某1、丁某1去办理的。赵某1没有见过公司收购过皮革、棉花、木材。赵某1妻子杨某2也在小赵的欧瑞纺织有限公司做名义上的法人。(8)证人郭某1证实,郭某1不知道其为什么是诚鼎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等相关业务。(9)证人刘某4证实,2015年3月初,战友王某介绍刘某4认识王某朋友小赵后小赵让其担任了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了,每个月十来号左右王某把工资交给刘某4。刘某4没有见过公司收购的药材。(10)证人田某证实,2015年3月,战友王某让田某去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并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河南的小刘,电话是158XXXX****,王某每月给田某工资1500元。王某还叫田某担任攀枝花市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说实际控制人是河南的小张,电话是1393XXXX****,工商注册登记是王某拿了田某的个人资料找代办公司办理的。另有6家公司,诚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实际控制人是小张;亚安药业��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2,实际控制人是河南小杨,电话是152XXXX****;满盈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实际控制人是河南小张;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实际控制人是河南小张;中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3,实际控制人是河南小张;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实际控制人是河南小张。这些公司都是田某去找代办公司办理的注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料是王某提供给田某的。这些公司的业务情况田某不清楚。(11)证人赵某4证实,2015年5、6月,弟弟赵某1对赵某4说他的战友王某给他介绍个事,找人当攀枝花公司的法人,每家公司每月给1500元工资,于是赵某4就答应成为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格伦纺织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了。赵某4不清楚这两家公司的业务。(12)证人周某2证实,2015年12月8日,经朋友冉某1介绍周某2到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满盈药业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主要工作是给这三家公司向江西等地的公司开具了1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是三家公司前会计刘某1移交给周某2的,都是中草药销售发票,周某2不清楚这些发票是从哪来的。在这个公司里周某2没见过货物,也不清楚经营情况。(13)证人刘某1证实,2015年6月份左右,刘某1经王某介绍分别担任了攀枝花诚鼎药业有限公司、中益纺织有限公司、合茂福药业有限公司、恒捷皮革有限公司、久福木制品有限公司、满盈药业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的兼职会计。每月工资是由王某给刘某1结付。刘某1的主要工作是给这6家公司做账、申报纳税、购票、开票、办理一般纳税人。刘某1见过公司的销售人员赵某5(电话是135XXXX****)和张某3(电话是139XXXX****),联系地址是河南省尉氏县。王某、赵某5、张某3通过微信将购销合同以图片的方式发给刘某1,让刘某1依据合同去税务局购票、开票,之后将购销合同邮寄给刘某1。诚鼎公司和满盈公司各开了一千多万的增值税发票,是张某3发微信让刘某1开具,恒捷公司和久福公司是赵某5发微信让刘某1开具的,中益公司、合茂福公司是王某发微信让刘某1开具的,每家开了几百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诚鼎公司、中益公司、合茂福公司、满盈公司的进项发票是冉某1亲自拿给刘某1的,久福公司、恒捷公司是赵某5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刘某1的,都是外地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这6家公司的资金流都是由购买方将货款转到公司的基本账户上,���后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个体供应商,通过网银支付的,因为进项发票是合作社和税务局开具的,付款给个人,对方出具了抵款协议。每月银行有对账单。刘某1去税务机关交税,每次要交税的时候,刘某1就将需要交纳多少税款报给王某和赵某5看,他们两个看了之后,就会把钱打入刘某1建设银行的卡,刘某1将钱取出来存入以这6家公司名义办理的专门用于缴纳税款的南充银行卡里。这6家公司没有物流,刘某1曾经问过王某他们,对方答复刘某1是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公司的采购商,所以公司这边没有物流票据。刘某1没有见过货物,货物都是在外地发生的,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楚这6家公司在攀枝花市是否有生产加工场地。最开始刘某1看到6家公司生意往来都有购销合同,刘某1咨询过税务机关这种外地在攀枝花市开票是可以的,但到了2015年9月份刘某1看到这6家��司每家亏损都在100多万元,刘某1觉得这6家公司的收入比较高,结果都还在亏损,有些奇怪,所以刘某1提出了辞职。这几家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在千分之三,所得税因为亏损为零。(14)证人丁某1证实,丁某1担任了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尚轩木业有限公司、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昌源广有限公司、中禄纺织有限公司、裕昌药业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丁某1接手这7家公司后通过财务报表发现这7家公司都是亏损,公司的票都是开给外地的,进项发票都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公司基本上没有物流,丁某1也没见过货物。这些公司在攀枝花没有生产加工场地,但从票据中能看出在外省有加工场地,资料中有委托加工合同。这些公司的税是丁某1在网上申报,税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15)证人王某1证实,2015年1月至6月,王某给王某1介绍了工作就是分别帮助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尚轩木业有限公司、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欧瑞纺织有限公司、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格伦纺织有限公司、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及两家记不到名字的公司去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开票,每家公司每个月支付1500元的工资,都是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王某1的建行卡上。尚轩木业有限公司、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欧瑞纺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王某将购销合同通过QQ邮箱发给王某1,另外五家是河南的小赵、小刘将购销合同发到王某1QQ邮箱,王某1根据合同去税务机关领票。开票的话,王某1是在每个公司的办公室电脑上根据合同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都是开到浙江、河南、广���、新疆等地的企业,大概开了几千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去。王某说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欧瑞纺织有限公司是小赵(电话是135XXXX****)成立的,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是小刘(电话是158XXXX****)成立的,尚轩木业有限公司、稚庭皮革有限公司、格伦纺织有限公司是小张(电话是139XXXX****)成立的。发票和发票章都是放在各个公司的办公室的,尚轩木业有限公司、雅庭皮革有限公司、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的章在王某手上,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和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章在公司办公室,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的章在刘某4和熊某1那。纸质合同是小赵、小张、小刘发给王某1或者他们发给王某再转交给王某1。王某1开了发票后第2、3联按小赵、小张、小刘的要求寄到河南开封尉氏县。王某1不清楚这些公司的进项发票从哪来的,也不清��这些公司的生产场地和货物在什么地方。(16)证人熊某1证实,2015年经王某及其老婆冉某1、宇泰药业公司法人刘某4介绍分别担任了中艺盛嘉皮革公司、欧瑞纺织公司、裕如耀药业公司和元茂盛药业公司、宇泰药业公司的兼职会计,每家公司每月1000元的工资。主要工作是给这5家公司做账、申报纳税。中艺盛嘉公司和欧瑞公司是小赵电话通知熊某1购票,裕如耀公司和元茂盛公司是刘某4战友小刘电话通知熊某1,小刘好像是宇泰公司、裕如耀公司、元茂盛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购票用的合同和每一份发票的电子表格明细是小赵和小刘分别通过QQ邮箱传给熊某1的。四家公司开业第一个月开票都是开给外地的。中艺盛嘉公司和欧瑞公司的进项发票是小赵直接寄给熊某1的。有一次,王某让熊某1到国税局收发��拿的裕如耀公司和元茂盛公司的发票快递。其他发票都是到公司办公室拿的。这5家公司的资金流都是购买方将货款转到公司的基本账户上,然后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个体供应商,都是通过网银支付的。公司没有物流票据,听小赵、小刘说是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公司的采购商,所以没有物流票据。熊某1也没见过货物,货物都是在外地发生的,公司没有生产加工场地。宇泰公司的固定资产账上反映除了电脑就没有其他固定资产了,办公室也是租用普通居住楼。熊某1没有看见过宇泰公司的进项发票所涉及的货物。在会计资料中也没有运输发票。宇泰公司也没有库房。公司会计资料中有购销合同、相应的公司章,但没有法人签字,没有物流票据。从账目反映,这五家公司是处于亏损状态的,熊某1曾问过小赵和小刘,小刘说为了发量,小赵说是进项发票少了就要多交增值��。5家公司都是熊某1去交税,熊某1将需要交的税款以短信或微信方式给小赵、小刘看后,小赵就把钱打入熊某1建行卡里。2015年10月和11月,小刘负责的三家公司的税款都是三方协议代扣的,后来小刘让熊某1到王某处去拿钱交税。(17)证人郭某4证实,2015年12月10日至今,郭某4经冉某1介绍分别在攀枝花市海苏药业有限公司、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林安药业有限公司、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宏美昌药业有限公司、格伦纺织有限公司、中禄纺织有限公司、欧瑞纺织有限公司、尚轩木业有限公司、光佳皮革有限公司、光佑皮革有限公司、中艺皮革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负责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4按照这些公司老板的安排、要求向相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国税局购买发票。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是姓刘的男联系的开票,根据他发的信息把发票邮寄到河南开封他本人收,姓刘男子的联系电话是158XXXX****。格伦纺织有限公司、中禄纺织有限公司、尚轩木业有限公司是冉某1老公王某给郭某4发开票信息,再寄到河南开封姓张的人收。中艺皮革有限公司、欧瑞纺织有限公司是姓赵的男人联系开票,再根据他发的信息把发票邮寄河南、浙江等地,他的联系电话135XXXX****。郭某4不知道这12家公司的进项发票、资金流、物流、经营状况,也不知道这些公司的生产加工场地有没有。(18)证人冉某2证实,冉某2经朋友冉某3介绍担任中益纺织有限公司、久福木业有限公司、恒捷皮革有限公司的会计,主要工作是给这三家公司做账、申报纳税、购票、开票。久福木业有限公司和恒捷皮革有限公司是与赵总联系工作,赵总的电话号码是135XXXX****,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是通过前任会计刘某1联系工作。这三家公司的资金流还没有做过帐,也不知道物流情况,没见过货物,不清楚经营情况,这三家公司在攀枝花市没有加工场地。恒捷皮革有限公司只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业至今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合计金额19816706.16元,税额3368839.97元。中益纺织有限公司目前只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业至今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合计金额11116312.69元,税额1889773.18元。(19)证人林某证实,大约在2015年11月,晋江市创特皮鞋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林某与攀枝花市恒捷皮革有限公司驻晋江点主办蔡某2洽谈后从攀枝花市恒捷皮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车皮革,并得到了恒捷皮革有限公司的���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创特皮鞋贸易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国税部门进行认证抵扣。2016年1月,创特皮鞋贸易有限公司接国税局通知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有异常。(20)证人陈某1证实,2015年7月19日永春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从攀枝花市欧瑞纺织有限公司订购355.79吨棉纱,双方口头约定在2015年9月中旬前交货至永春,运费对方承担,货款在交货完后转入对方的对公账号。2015年8月26日左右,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收到对方邮寄过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8月29日公司财会人员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9月初,对方发货来后公司经检查发现产品未达到要求就拒绝收货。后来税务机关通知公司说这些增值税发票为失控发票,随后公司进行了补税。(21)证人施某1证实,福建永达兴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及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6日、2015年10月10日与攀枝花市中益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购棉布的合同。2015年10月28日左右,这两家公司就收到对方邮寄过来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10月底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之后,对方要求这两家公司先付货款,而这两家则要求对方先发货后再付款,对方拒绝。2016年1月份,这两家公司和攀枝花市中益纺织有限公司取消交易,并到永春县税务部门办理税额进项转出。因此,永达兴公司、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益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22)证人赵某6证实,大概在2015年9月20日左右,一个自称攀枝花市欧瑞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男子到烟台三��树制衣有限公司推销棉布,双方商谈后赵某6要求该男子必须要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好抵扣,该男子答应。几天后,该男子将棉布送到公司,公司验货后收下。该男子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底公司就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莱阳市国税局进行了抵扣。2016年1月份,莱阳市国税局通知公司称该发票已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国税局列为失控发票,也就是作废票据,要求补缴税款,随后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23)证人张某4证实,2015年自称是攀枝花市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的张伟伟到南通冉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推销布,张某4和张伟伟口头约定了价格和购买数量。10月中旬,张伟伟将货物送到公司并提供了6份攀枝花市格伦纺织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张某4将发票交给公司会计入公司帐申报抵���。2016年1月时,国税管理分局通知公司说攀枝花市格伦纺织有限公司的这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失控票,因此公司只有让会计做了进项税转出,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迟纳金。(24)证人高某1证实,从2015年6月开始,喀什联谊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联系购买了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购买完药品后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就将购买药品的增值税发票寄给喀什联谊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20日左右,喀什地区国税局到公司查票发现这些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就将发票的抵扣联全部收走了。(25)证人褚某证实,从2015年7月,喀什市益康医药有限公司从攀枝花市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药品,攀枝花市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将购买药品的增值税发票寄给喀什市益康医药有限公司。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共开具了900万余元税款的增值税发票。2016年4月20日左右,喀什地区国税局来公司查票发现这些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当时他们就将发票抵扣联全部收走了。(26)证人门某证实,2015年9月下旬,攀枝花市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吕某1到河南维之康药业有限公司推销药品过程中,门某与吕某1签订了购药合同。2015年10月和11月吕某1将药品送到公司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货款,而吕某1送货后交给公司78份攀枝花市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公司将这些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刚才公安民警告诉门某这些攀枝花市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具的专用发票涉嫌虚开。(27)证人吕某2证实,2015年12月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收到攀枝花市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为中药材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申报抵扣了。这些发票是公司负责采购业务的经理杨云生提供的,他说是从攀枝花市寄来的,票先来,货随后到。后来对方没有检验报告就说货不来了,于是在2016年2月份公司就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了。在这笔交易中是没有货物的,货款也没有支付,是挂在账上的。(28)证人罗某2证实,2015年东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到了攀枝花尚轩木业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电话联系公司老板高某2,高某2说是一个叫“张威”的河南尉氏县人上公司推销木材,高某2就同意购买了,由“张威”上门把票送过来的。这批发票在2015年11月、12月抵扣了11份发票,还有3份发票没有抵扣。2016年1月后高某2就联系不上对方公司,也没有收到货物,感觉不对就对已抵扣的11张发票做了进项转出。(29)证人刘某5证实,2015年河南龙华医药有限公司收到了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是公司业务员杨天才办理的业务,但现他已离职。这笔业务的财务凭证反映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没有收到。这些发票已进行了抵扣。(30)证人杨某3证实,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5与攀枝花市满盈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在11月份攀枝��市这家药业有限公司向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开具了货物名为中药材等的增值税专用票。公司财务于11月将这些发票进行了认证,12月份申报抵扣时由于这些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不予申报抵扣。张某5签订的购销合同涉及的货物没有到公司,公司也没有支付货款。(31)证人李某1证实,2015年3、4月份一男子到郑州市仁现工贸有限公司推销木材,双方口头达成购买意向。2016年4月初至2016年6月初该男子给公司送了十多次板材,李某1支付了货款。2016年6月23日,对方送来四张攀枝花市尚轩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财务于2015年6月、8月进行了抵扣。(32)证人晋某证实,2015年5月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和攀枝花中义盛��皮革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海某来鄢陵县平川箱包有限公司推销皮革,公司觉得价格便宜且可以后付款,就同意从赵海某处购买皮革。2015年7月至11月赵海某连续送货到公司库房,公司收货后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的货款。尔后,赵海某给公司送来了41张分别由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和攀枝花中义盛嘉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笔业务还有100余万的货款没有支付,因质量问题也退了八九十万货物给对方。之后就联系不上赵海某了。公司的这批货物已全部销售出去了。(33)证人黄某2、龚某证实,2015年11月份南通莱罗包装装饰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有过一次业务往来,对方开具了4张增值税发票给南通莱罗包装装饰有限公司。公司将这些发票进行了抵扣,后来2016年1月13日��通市国税局对这四张票进行了查处,说这是失控发票。我们就补缴了进项税款58119.64元。(34)证人朱某1证实,2015年11月,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2到宁波北仑康恒纺织品有限公司推销涤纱,宁波北仑康恒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1看了对方提供的样品后就订了400万元的货。12月份,对方拉过来一部分货并带来了35份发票。由于货的质量比样品差,朱某1就把货物连同发票全部退回去了。(35)证人徐某证实,2015年11月,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2到宁波北仑焕新纺织品有限公司推销涤纱,宁波北仑焕新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看了对方提供的样品后就订了400万元的货。12月份,对方拉过来一部分货并带来���35份发票。由于货的质量比样品差,徐某就拿其中3份发票找公司会计验证一下,发现发票也有问题,于是徐某就把货物连同发票全部退回去了。(36)证人陈某2证实,2015年11、12月份的时候,宁波高腾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在象山一个饭局里认识江苏人刘某6。他说可以提供原料纱,价格比市场便宜。然后陈某2就从刘某6处看了样品感觉很好就订了200万元的货。12月底,货物送到公司,同时还有18张以攀枝花市中禄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开给宁波高腾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2验货后发现货物质量很差就把货连发票一起退回去了。(37)证人施某2证实,2015年11月21日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中益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丁某2签订了购买棉布的订单,并约定在2016年1月31日前交货至永春,运费由对方承担。2015年11月26日,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先收到对方邮寄过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对方要求公司先把货款发给对方,公司则要求对方先发货后付款,对方拒绝。在11月底,公司将发票拿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12月份,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益纺织有限公司取消该笔交易,并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额进项转出。(38)证人李某3证实,2015年华鑫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3收到过一次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开出的25份增值税发票,这些发票是朱某2开过来的。李某3将这25份增值税发票后拿到国税局进行了验票没有问题。2016年1月,国税局发现这25份增值税发票有问题。(39)证人曹某证实,2015年宁波妮可儿服饰有限公司法人曹某委托安徽池州个体户张某6生产一批服装,货物均按规定时间送到公司。张某6分别于2015年10月、11月通过快递的方式提供了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2份,宁波妮可儿服饰有限公司将其中30份增值税发票予以了抵扣,还有2份由于认证时没有认证出就没有抵扣。2015年宁波妮可儿服饰有限公司发现张某6提供的发票有问题后,于2016年1月份将已抵扣的税额全部转出。(40)证人何某2证实,何某2是霍山县王家店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合作社经营石斛种植、销售。何某2在2013年领取的25份通用机打发票都在其手中。攀枝花市公安局协查的合作社于2015年9月22日开具的25份税票给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何某2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现在其手中的这些税票有空白没有开具的,也有开具的,但都没有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的,金额也对不上,何某2怀疑是别人克隆的假票。(41)证人朱某3证实,朱某3是岳西县惠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及岳西县天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天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没有和攀枝花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元茂盛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源亿鼎药业有限公司有生意往来。攀枝花市公安局提供的岳西县天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进项清单中涉及的发票不是天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开具的,这些票据上的信息与合作社真实开具的票面信息均不一致,开票人、收款人署名也不是合作社的人。(42)证人汪某证实,汪某是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保亚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合作社与攀枝花宇泰药业有限公司、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元茂盛邀约有限公司没有生意往来。攀枝花市公安局提供的岳西县保亚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进项发票不是合作社开的,这些发票是伪造的,与合作社真实开具的发票信息不一致。(43)证人陈某3证实,2015年9月,攀枝花旺昌泰纺织公司业务员刘某到长恒县宇惠制衣厂推销布。制衣厂就购买了攀枝花旺昌泰纺织公司的71万元的棉布。然后刘某就向制衣厂提供了7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26日长恒县宇惠制衣厂已在国税局补交了全部税款。(44)证人毛某证实,2015年9月,攀枝花旺昌泰纺织公司业务员刘某到长��县希哲制衣厂推销棉布。制衣厂就购买了攀枝花旺昌泰纺织公司70万多元的棉布。然后刘某就向制衣厂提供了6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长恒县国税局通知说旺昌泰公司涉嫌虚开,然后长恒县希哲制衣厂在国税局补交了全部税款。49.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的7、8月份,王某通过战友认识了河南开封的赵海某。尔后,王某经赵海某介绍分别认识了刘某、张伟伟、刘某某,经张伟伟介绍认识了杨磊。2015年1月份开始,赵海某、刘某某、张伟伟、杨磊分别让王某帮忙代办成立公司、找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如田某等和会计如熊某1等。其中刘某某成立了攀枝花宇泰药业公司、攀枝花裕如耀药业公司、攀枝花元茂盛药业公司3家;赵海某成立了中艺盛嘉皮革有限公司、攀枝花欧瑞纺织公司、攀枝花恒捷皮��有限公司、攀枝花久福木业公司4家;张伟伟成立了格伦纺织公司、攀枝花尚轩木业公司、攀枝花雅庭皮革公司、攀枝花中益纺织公司、攀枝花诚鼎药业公司、攀枝花满盈药业公司、攀枝花中禄纺织公司、攀枝花裕昌药业公司、攀枝花合茂福药业公司、攀枝花先佑皮革公司10家;杨磊是攀枝花市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1家;刘某成立攀枝花昌源广纺织公司、攀枝花旺昌泰纺织公司2家,当时刘某说他是赵海某安排来攀枝花开公司的,他来找王某的目的是让王某帮忙找这两家公司的会计及办理增值税发票增量。这两家公司后面的相关事宜就是赵海某在直接和王某联系了。王某只见过两次刘某,感觉就是给赵海某跑腿的。在整个过程中刘某某给了王某10—20万元,赵海某给了王某10—20万元,张伟伟给了王某可能有40多万元,目前为止王某收取了50或60万���这些钱一部分是给会计、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及房租,一部分缴税,一部分王某得了。其中交税是公司会计刘某1、丁某1、熊某1办理的,开票是刘某1和王某1还有个姓冉的,税款是他们存入王某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卡上,王某再支付给刘某1、丁某1、熊某1。购票大部分是赵海某、刘某某、张伟伟在外面签订好购销合同之后,他们会通过微信将购销合同的照片发给王某,王某再转发给开票人员,让开票人员去税务机关开票,也有一些是赵海某直接将购销合同发给开票人员的,让开票人员到税务机关去购票。这些公司的进项发票,有些是赵海某邮寄给王某转交给会计,有些是赵海某直接邮寄给会计。这些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他们要求直接由开票人员邮寄给对方公司或他们指定的地址。开票金额大约是4.6亿元左右,有6000多份发票。2015年1月王某收了赵海某10万的费用后,王某确实就明白他们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挣钱了。理由是⑴这些成立的公司每个月都是亏损的,但是每个月都给我分了不少红。⑵每个月的增值税税负都会让会计计算,保证增值税税负在千分之三以内,根据销项发票来倒推进项发票。⑶同样的行业成立多家公司,实质就是为了能开更多的票。⑷成立的公司全是纺织、皮革、药业、木业这几类行业进项是可以为农产品发票,国家是免征增值税的。⑸这些公司相关于物流的运输发票都没有。⑹这些公司的货物交易都是发生在外地,而他们却在攀枝花开设公司违背常理。⑺给我的钱金额太大。⑻我见到的只有发票。⑼他们都不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从不将车船费用及过路费给会计作成本帐,应该是害怕留下痕迹,出事后好逃避��击。另外一家公司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限制的,每个公司每月最开始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能开具24份,后面赵海某、刘某某、张伟伟将公司合同寄给王某或者寄给会计,让会计到税务机关以增加业务量为名将公司每月能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加到60份。只要公司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和用票量超过原来核定的量,就可以带着公司销售合同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8月份,攀枝花市国税局将发票增量业务转到了王某所在的纳税服务科了,赵海某、刘某某、张伟伟成立的公司当中,有些是王某办理的发票增量业务。2015年10月份,王某给赵海某、小刘、张伟伟打电话说这件事做不得了,但他们没有听。之后王某就被公安机关查到了。目前王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炳草岗支行账号为77222XXXX74的账户的存款272067.57元中有15万元左右是赵海某等人转给王某的钱。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账号为62284XXXX77的账户的存款71391.86元都是赵海某等人转给王某的钱。50.被告人赵海某供述,2013年,尉氏县的朱某4邀约赵海某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赵海某同意。2014年赵海某通过战友介绍认识了攀枝花市国税局的王某,并与王某商量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2014年12月,赵海某介绍刘某某与王某认识后,刘某某与王某商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宜,尔后刘某某就成立了攀枝花宇泰药业公司、攀枝花元茂盛药业司、攀枝花裕如耀药业公司,这三个公司都是他在管理。2015年正月16,赵海某和张伟伟及司机杨磊驾车来到攀枝花找到王某商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大家约定赵海某和张伟伟负责找进项发票、联系下家销项发票的售卖,王某负责公司注册、法人、会计和发票增量工作。所有收益由赵海某、张伟伟占五成,王某占五成。尔后,王某在攀枝花注册了药材、木材、皮革、纺织四类企业,赵海某让朱某4帮忙在网上找河南、山东的农产品公司,电话联系好后对方把进项发票邮寄给赵海某转寄给攀枝花公司的会计熊某1和刘某1以及王某,赵海某以票面价值0.8%到1%支付购买费用;张伟伟负责联系购票企业把攀枝花公司开的发票以3%的发票面额售卖出去,下游购票企业是朱某4或张伟伟去联系,有时候公司会计熊某1、刘某1将攀技花公司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寄到要票的公司,有时候是公司会计将票寄给赵海某转寄给要票的公司。直到2015年12月份王某电话联系赵海某说国税局已经在清查了,赵海某就没有做了。赵海某在攀枝花开了四家企业,分别是攀枝花中艺盛皮革有限公司、攀枝花欧瑞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恒捷皮革有限公司、攀枝花久福木业有限公司。大约2015年8月石某和刘某到攀技花成立了攀枝花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攀枝花昌源厂纺织有限公司。之后国税部门不批准要求去国税面谈,石某、刘某两人通过赵海某找了王某后才把公司通过审批,后来赵海某帮助这两家公司找过3000万左右的进项发票。赵海某帮杨磊和要某成立的攀枝花市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联系了河南诺尔曼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久满生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谈好发票价格是开票金额的3%。另外久满生药业公司的进项发票是赵海某找刘某某找的一家名为淮北市淮强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项发票,久满生药业公司和诺尔曼药业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两家公司就是在买卖增值税专用���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海某得了大约20万元,赵海某给了王某2、30万左右。赵海某知道的有张伟伟、王某、朱某4、刘某、刘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7月份,刘某知道赵海某在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后就帮赵海某开车赚工资。刘某没有在攀枝花成立过公司,只去过两次攀枝花。一次是2015年8月份,赵海某让刘某带着于某身份证到攀枝花找到王某,在王某安排下与公司丁会计拿于某的身份证到攀枝花市国税局,由刘某假冒于某的名义在攀枝花市国税局办理了昌源广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尔后,丁会计从税务机关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放回公司办公的地方。刘某只知道这家公司是赵海某成立的。第二次是2015年10月份,刘某和赵海某开车到攀枝花市找到王��,由赵海某找王某谈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刘某就在宾馆休息。几天后,刘某和赵海某就回了河南。刘某是受赵海某的指使去做的这事,事成以后赵海某承诺给刘某分钱,但后来他没有分钱。在刘某随身的电脑包里,有三个网银U盾、一张银行卡,这些都是赵海某叫刘某去银行办的,赵海某说要转钱用,可以洗钱。刘某没有参与旺昌泰公司、昌源广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5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5年年初,因赵海某欠刘某某2.7万元钱,赵海某就让刘某某帮其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后还钱,刘某某同意。当时刘某某就知道赵海某在攀枝花开有中药材公司,他要卖的票也是中药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需要发票的话赵海某就联系王某开票。2015年四五月份开始,因朋友张某7需��买中药材方面的增值税发票,刘某某就牵线搭桥将张某7需要的发票面额、货品种类等信息转发给赵海某,赵海某又把发票邮寄给刘某某转交给张某7,张某7在以票面价值3%的点子计算购票费用后将购票费用通过刘某某交给赵海某。赵海某将所欠的钱归还了刘某某。后来刘某某就抛开赵海某,帮张某7直接联系王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7付给刘某某四千元工资。而购票款张某7就直接打到王某的银行账户上。2015年11月底左右,王某告诉刘某某说攀枝花这边出事了,刘某某就把电话号码换了。攀枝花这边开票的公司是裕如耀公司、元茂盛公司、宇泰公司。整个过程中,进项发票都是张某7去弄,找到进项发票之后直接寄给了王某。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是王某和张某7一人得一半,王某负责攀枝花公司及税务的事情,张某7负责卖票。王某的利润是张某7直接计算和��付。5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某、刘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四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根据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四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分工的不同,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承担全部罪责。故��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重大立功。故被告人赵海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海某被抓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指证一同被抓的刘某某也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刘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参与��枝花宇泰药业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符,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本案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不详的情况下,对其他被告人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王某到案后不仅应供述其参与犯罪的全部事实,而且也应如实供述同案犯参与犯罪的基本事实、同案犯个人信息等,包括同案犯的个人面貌特征等,因此,其对同案犯的照片辨认仅是如实供述的内容,不构成重大立功,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海某、王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海某、王某、刘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王某、赵海某、刘某多次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符,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刘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本案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中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对这部分真实交易涉及的数额应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扣除;2.本案发生后税务机关已追回了部分税款,将国家损失降到最低”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中的税务稽查报告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公司会计、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涉案的20家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这20家公司均没有生产场地、仓库,没有货物运输票据,没有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的相关货物,被告人设立这20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20家公司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的交易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的事实。因此,对四名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总数认定;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在案发后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及时追回部分税款,被追回的税款不应成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正当理由,故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海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及的昌源广、旺昌泰两家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赵海某无关;2.被告人刘某只参与了昌源广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行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被告人刘某没有参与旺昌泰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中被告人赵海某、刘某相互证实对方系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而被告人王某则供述赵海某、刘某均参与了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过程。因此,可认定被告人赵海某、刘某、王某均参与了昌源广公司、旺昌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三被告人均应对这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承担罪责。故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对宇泰药业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帮宇泰药业公司等3家公司销售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人王某、赵海某则供述宇泰药业公司等3家公司均系刘某某出资成立的,结合证人田某证实“裕如耀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裕河南的小刘,电话是158XXXX****”,及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8XXXX****”。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是宇泰药业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刘某某应对宇泰药业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承担全部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海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海某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中涉税数额不清,证据不足,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清”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刘某否认其参与旺昌泰纺织有限公司、昌源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本案扣押、冻结的王某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炳草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XXXX77)中的71391.86元、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炳草岗支行的账户(77221XXXX74)150000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王某使用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6plus手机1部、黄色手机外壳1个,刘某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作案工具网银U盾3个予以没收。对于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了银灰色honor牌手机1部、手机卡(号码为159XXXX****、183XXXX****)2张、棕色kenuo牌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XXXX99)1张��从赵海某处扣押银灰色vivo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手机卡(号码为159XXXX****、151XXXX****)2张;从刘某某处扣押了白色苹果手机1部、手机卡(号码为182XXXX****)1张,因无法证实系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赵海某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赵海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五、对冻结的王某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炳草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XXXX77)中的71391.86元、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炳草岗支行的账户(77221XXXX74)150000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对扣押的王某使用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6plus手机1部、黄色手机外壳1个,刘某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作案工具网银U盾3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仕强审 判 员  曹 宇人民陪审员  代长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肖秋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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