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1956年9月3日,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诉讼代理人陈洪,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蕾,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罗某1、汪某、李某1、李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光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罗某1、汪某、李某1、李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洪,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勇、岳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家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龙塘村五组152号,被害人李某3、李某4家住泸县海潮镇龙塘村五组219号,两家系邻居。案发之前,2016年11月10日,何某某因怀疑其妻刘某2与李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李某3、李某4父子发生抓扯,打斗过程中,李某4将何某某打伤,两家因此产生矛盾。2017年4月5日11时许,何某某的母亲任某再次因此事与李某4的母亲罗某1发生口角,何某某听到争吵后,随即从自家厨房内拿了一把双刃尖刀冲到李某3家,持刀将李某4当场刺死,将李某3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4系双刃刺器刺破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3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家中等待,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将何某某抓获,何某某将作案凶器交给民警。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因被告人何某某致李某4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罗某1、汪某、李某1、李某2产生的物质损失为: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0012元;因被告人何某某致李某3受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产生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101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案件信息登记表、到案过程说明、何某某报警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5日11时36分,群众龙某报警称,泸县海潮镇五组有人被杀。同日11时40分许,何某某报案称其为打李家父子的人,在海潮镇龙塘村办公室旁边的家里等着民警。民警赶到案发现场,了解到何某某因怀疑其妻刘某2与李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在李某3家将李某4当场捅死,将李某3捅伤。民警在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何某某告诉民警自己用刀捅了李某4、李某3,并将作案用尖刀交给民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个人基本情况。
4、李某3、李某4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3、李某4个人基本情况及居住地址。
5、泸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何某某、被害人李某4等人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李某4于2017年4月5日11时28分拨打海潮派出所电话报警,群众罗某1于同日11时32分、35分两次报警,群众车福连于同日11时35分报警,被告人何某某于同日11时40分拨打110报案。
6、接警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分别于2017年4月5日11时28分、35分、38分、53分接到群众、市公安局、县公安局、村干部的电话,称龙塘村五组办公室旁有人吵架,后有人被杀。
7、泸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住院病历。证实:(1)2016年11月11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何某某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2017年2月9日,何某某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为头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可能有抑郁症。(3)2017年3月1日,经泸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何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急障碍,同年3月16日被诊断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8、医院急救站院前急救病历、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历、住院病历。证实:2017年4月5日12时18分,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护车达到现场,经诊断被害人李某4已死亡。2017年4月6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李某3全身多处刀刺伤。
9、前科说明。证实:案发前何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10、关于对何某某第二次讯问的情况说明。证实:对被告人何某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在泸县人民医院特殊病房进行,受条件限制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龙塘村5组219号李某3家住宅,现场男性尸体的位置和状态,现场多处血迹,公安民警对血迹编号后均棉签擦拭提取,对现场粘附有血迹的凉拖鞋和男式皮衣一件编号后原物提取。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尖刀特征说明、作案工具尖刀的来源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5日12时许,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被告人何某某向民警上交尖刀一把,刀的正面、反面、刀刃、刀尖均有疑似血迹。同年4月7日,民警将相关物证移送DNA实验室,技术人员对该尖刀多处可疑血迹和刀柄处进行棉签擦拭转移。
1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5日19时许,何某某到案后因发病被送往泸县人民医院,民警在特殊病房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提取相关生物检材,并对其发案时所着衣服、拖鞋等物上粘附的血迹提取备检。同日,民警提取李某3口腔拭子备检。
14、解剖尸体通知书、解剖尸体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李某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4系双刃刺器刺破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提取死者血样、双手指末端擦拭棉签。李某3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1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作案现场相关物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对现勘提取的部分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何某某衣服上可疑血迹布片以及被害人李某4双手指末端擦拭棉签上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支持为李某4所留的假设。(2)对现勘提取的部分可疑血迹擦拭棉签,海潮派出所移交尖刀的多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何某某衣服上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李某3所留的假设。(3)在海潮派出所移交的尖刀刀柄擦拭棉签上检出混合DNA-STR分型。
16、精神鉴定申请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病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7年4月10日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何某某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同年4月12日,经鉴定,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7、被害人李某4生前讯问笔录。证实:李某4家和何某某家系邻居,2016年11月10日,因何某某称其妻子与李某4的父亲李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4与何某某发生抓扯,后李某3、村支书等人赶来劝架,何某某又与李某3发生口角和抓扯。
18、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罗某2系支书。何某某家与龙塘村办公室相邻。何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怀疑其妻刘某2与李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何、李两家在2016年11月10日为此打架,何某某受伤住院,李家出了5000元。之后,何某某认为因为被打而导致病没有治好,常与李家发生争吵。
19、证人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尸体笔录。证实:死者李某4系其儿子,伤者李某3系其丈夫。2017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罗某1听见任某因何某某与李某4打架一事在骂李某4,遂与任某发生口角,李某4称已报警让派出所来处理。后何某某双手抱在胸前冲过来,冲至李某4面前时,拿出一把刀捅向李某4腹部,李某4倒地,痛的打滚,何某某继续用刀朝李某4的手臂、胸部和脖子处捅,李某4流了很多血。罗某1呼喊李某3,李某3听见后从屋外往堂屋跑,罗某1拨打110和120报警。报警时,见李某3将何某某拉出堂屋,两人扭打在坝子内,李某4踉踉跄跄地从堂屋内走到坝子中间栽倒,何某某拿刀往李某3身上乱捅,在李某3逃跑时,何某某一刀剁在李某3腰上。民警和120医生赶到后,确认李某4已死亡,李某3被送往医院救治。罗某1另证实,2016年11月因何某某骂李某3,李某4与何某某打架,李家赔了5000元,此后两家有矛盾。经辨认,罗某1指认死者系其儿子李某4、何某某系案发当日持刀将李某3捅伤和将李某4刺死的男子。
20、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任某的丈夫何某、儿子何某某、儿媳刘某2。何家与李某3家系邻居。2017年4月5日,任某在煮饭时见何某某浑身发抖,就站在自家门口骂李某4,罗某1与任某发生争吵,何某某听见后从家中跑出来冲向李某4家,与李某4打起来。任某跑过去拉何某某,见何某某右手持一把尖刀往李某4身上捅,后李某3跑进堂屋,从背后抱着何某某往场坝上拉,何某某就持刀朝李某3身上乱捅。警察来后,何某某将带血的尖刀交给警察。任某另证实2016年下半年李某4把何某某打伤一事。
21、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地在李某3家场坝内,何某某家与李某3家系邻居。2017年4月5日11时许听见有人吵架,龙某和母亲车福莲走到龙塘村办公室门口,见李某4仰面躺在场坝里,口喘粗气,场坝内到处是血,何某某右手持刀在捅李某3,龙某打110报警。警察到了后,从何某某家取走一把带血的刀,何某某被民警带走时背上全是血。
22、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5日11时许,家外面很吵闹,就走到坝子头去看,见李某4倒在自家坝子里,地上有一滩血,看见李某3从背后抱着何某某,何某某用刀往身后乱捅李某3,女儿龙某打了110和120报警。
2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刘某1见任某和罗某1两人隔着公路在吵架,后何某某从家里冲出来,冲到李某4家院坝内,隔了几分钟见李某4从堂屋内出来跑到公路边喊杀人了,然后倒在院坝地上。李某3从背后抱住何某某,何某某右手用刀摆动小臂朝身后两侧捅,后李某3跑到坎下坐着,罗某1用棉花捂着李某3左侧腰部,李某3全身多处流血。
24、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听到任某和罗某1在吵架,看见何某某朝李某4家冲过去,听见李某4家传来救命声,后看到何某某回家,站在家门口,把刀柄上的血往衣服肩膀上擦。詹某跑上去见李某4仰面躺在场坝里,口喘粗气,后眼睛就直了。
2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李某5系泸县海潮镇主任,何某某和他母亲常在村里说李某3和何某某妻子关系不正当,何、李两家经常吵架,2016年11月10日何某某和李某4、李某3发生打斗,李某4家出了5000元。
2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马某系何某某舅舅,案发前曾和何某某一起外出务工,打工期间,何某某经常喊头昏头痛,自言自语称有人要害他。
27、证人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汪某系李某4妻子,李、何两家系相隔公路的邻居。2017年4月5日上午接到罗某1电话说李某4不行了,汪某赶回家后见李某4仰面躺在自家坝里,地上很多血。经常听到何某某和其母亲骂李家的人。经辨认尸体照片,汪某指认死者系其丈夫李某4。
28、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毛某系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案发当天11时30分,毛某达到现场,见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平躺在院坝内,仰躺,瞳孔散大,四周都是血,另一伤者在院坝下,左腰部明显出血,头部、腿部也有出血,将伤者包扎抬上车后,再次观察死者,瞳孔已经散大,经做心电图已无生命特征,确定当时已死亡。
29、证人罗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罗某3正在五组卖甘蔗,路过李某3家门口时,见李某4用手捂住脖子从堂屋内往院坝走,李某3从行凶者身后用双手抱住对方双臂,行凶者手持尖刀,后听到罗某1吼杀人了,看到李某4倒在院坝内躺起。经辨认,罗某3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系案发当天在李某3家堂屋内持刀的男子。
30、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李某3系本案被害人,另一被害人系其儿子李某4。2017年4月5日11点半左右,李某3正在坝子边树下剥胡豆,听到罗某1喊救命,跑上去后看到何某某右手拿刀,李某4浑身是血坐在堂屋沙发上,李某3从背后抱住何某某,李某4站起来往坝子走倒在院坝内。李某3身上被何某某多处刺伤,在李某3逃跑时,何某某一刀剁在李某3左腰部。李某3另证实,因何某某怀疑其妻子与李某3有不正当关系,2016年下半年何某某与李某4打架。经辨认,李某3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系案发当天在堂屋内持刀和刺伤自己的男子。
3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被害人笔录。证实:(1)案发前,何某某怀疑其妻与李某3有不正当关系,为此曾与李家父子打架,何某某入院治疗,李家给了5000元。案发当日,任某与罗某1因打架一事发生争吵,何某某听到后就从屋内拿了一把尖刀,冲向李某4家院坝用刀刺李某4,二人扭打到堂屋内,何某某继续乱刺。后来,李某3从后面抱住何某某往坝子里拖,何某某又用刀往身后乱捅。后何某某回家拨打110报案,后何某某把尖刀交给警察。(2)经辨认,何某某指认出其主动交给民警的刀具系案发时自己所使用的凶器、李某4系案发当日被自己用尖刀刺死的男子、李某3系案发当天被自己刺伤的男子。(3)何某某对作案地点、相关现场进行了指认。
3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情况以与被害人李某4的身份关系。
33、出院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证实:因被告人何某某的侵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造成的物质损失。
34、火化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4死亡及尸体已火化。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犯罪时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证据显示,何某某因怀疑其妻与李某3有不正当关系,多次辱骂李某3,与李某4发生争执和打架,案发当天在听到罗某1与任某因打架一事发生争吵时,何某某径直持刀行凶,致李某4死亡和李某3重伤,故何某某应承担本案全部刑事责任,两名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综合全案,虽然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犯罪时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但其动辄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主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罗某1、汪某、李某1、李某2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001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1012.87元。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雷刚
审判员 李旭东
审判员 李瑞亮
书记员: 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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