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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凤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廖凤阳,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检察员靳瑞玲
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521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1、2018年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廖凤阳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德全路某号“某某某某某”,趁被害人何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于桌上的1部“小米”牌手机盗走。
2、2018年5月4日5时许,被告人廖风阳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三段某号“某某某某”,趁被害人蒋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蒋某某放于桌上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
3、2018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廖凤阳来到成都市温江区柳南某某某号“岚之舍”旅馆,趁被害人黄某某离开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沙发上的1部“苹果”牌手机盗走。
辩护人:无。
辩解(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廖凤阳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廖凤阳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凤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廖凤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凤阳有盗窃行为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廖凤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凤阳退赔被害人何某某1部“小米”牌米3型手机,退赔被害人蒋某某1部“华为”牌荣耀7X型手机,退赔被害人黄某某1部“苹果”牌5S手机。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枫

书记员: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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