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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辅警,住沂南县。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晓明,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峰、王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绪仓、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玉礼被本村村民尤某2瑞杀害,后尤某2瑞被判刑,被告人王某认为判决不公。2018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车途经其村中央孔现金家附近十字路口时,发现尤某2瑞的亲人正在按风俗给其当天死亡的母亲“送汤”,后王某驾车调头蹿至“送汤”队伍前,持刀将尤某2瑞的弟弟尤某2县及尤某2县的儿子尤某1刺伤。经鉴定,尤某2县、尤某1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
物证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刀长约七十五公分、宽约五公分,刀尖尖锐。
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
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扣押。
(2)照片一宗。
侦查人员于2018年3月12日拍摄的被害人的现场伤情照片四张,证实被害人尤某2县、尤某1的伤情。
3、搜查笔录
2018年3月13日11时30分至2018年3月13日12时2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王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家中大门朝东,住宅为四间平房,中间客厅,东西卧室各一间,在院内南侧为三间小平房,最东侧为杂物间,中间为洗浴室,最西侧为洗手间,在洗手间便池左侧放置杂物,旁边并有木板等物品遮挡,在杂乱的木板中间发现藏匿的长尖刀,该长尖刀长约75公分,带刀鞘,刀刃长约50公分,刀把约20公分,该刀为单刃不锈钢材质,侦查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并对现场搜查的尖刀进行扣押。
4、鉴定意见
沂南县公安局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沂公刑鉴伤字[2018]4001、4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尤某2县、尤某1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5、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1的证言。
我村尤某2县的母亲死了,“泼汤”的时候,我在队伍前面拿着“汤罐子”,我的后面是尤某2县和尤某1。当时我们“送汤”的时候是由东向西走,到孔现金家十字路口往南拐。在我们往西走的时候,我看着有辆黑色的汽车从我们队伍北边往西去了。当时我在前边刚拐弯往南走,那辆黑色的轿车又从西边过来了,停在了“送汤”队伍的北边。我看着王某从车上下来了,站在了队伍跟里。他下车后,我看着他像是在找什么人似的,站在那儿一愣神。接着我就听尤某2县问王某:“你怎么着,你干什么”。王某当时也说话来,说的什么我记不清了,我耳朵也有些聋。我看着王某上车跟,从车上拿了把刀下来,朝尤某2县去了。我看着王某拿刀朝尤某2县肚子乱比划。这时候尤某1也上来了,站在他父亲尤某2县跟前,和王某面对面。我看着王某拿刀放在尤某1脖子上,吓唬他来,具体划没划着我不清楚。当时他们都争吵来,具体说什么我没听着。
(2)证人尤某3的证言。
2018年3月12日那天下午,俺村尤某2县的母亲去世了,我和高某1一块给他家抬“汤罐子”,当时送丧的队伍沿着俺村东西大街靠路南侧往西走。高某3拉着音响走在队伍的最前面,我跟高某1抬着“汤罐子”在他后边,我们俩后边就是尤某2县等人。“泼汤”的队伍快走到俺村当中的十字路口,准备往南拐,我跟高某1、高某3快拐弯了,突然自西向东来了一辆黑色车,开的怪快,冲着我们这群“泼汤”的人就过来了。这辆车冲到尤某2县等人前边停下来。我跟高某1在车西边,当时被吓了一跳。这辆车的车窗玻璃降下来,我看见开车的人是俺村的王某,他坐在车里往外瞅了瞅尤某2县等人,接着王某从车里下来了,他手里拿着一把长刀。我知道十年前,王某的父亲被尤某2县的大哥杀了,他们两家有矛盾。这次王某拿着刀过来拦“泼汤”的人,是来找事的。我就自己一个人到了十字路口南边,后面发生的事情我不知道了。过了三四十分钟,我听到派出所的警车过来了,我就上了十字路口,看见尤某2县和他儿子受伤了,说是被王某用刀捅的。
(3)证人尤某2同的证言。
昨天下午俺正在村中心大街大路上“泼汤”,从东往西走,“泼汤”的有三四十人,走到中心街尤某2升家门口时发现王某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下来,我没发现王某手里拿东西。因为“泼汤”我站在后边,我前边还有尤某2华、尤某2县,前边的情况我根本看不见。我个子又矮,我是低着头走路,我看到王某的时候,“泼汤”的都停下来了。再到后来,我看到王某手里拿了一把刀,刀有半米长,拿着刀站在车跟比划,我没敢靠前,我看着尤某1直接到了尤某2县跟前,说什么话没听清。后来我听着俺二哥尤某2县说肚子破了,尤某1受伤没受伤我没看见,尤某2县怎么受的伤我也没看清。
(4)证人尤某2华的证言。
2018年3月12日三四点钟,我村尤某2县的母亲去世了,我和尤某2县家没出五服,我跟着一块“送汤”,送汤的人有三十多个人,前边有两个挑汤的,再后边就是尤某2县、尤某1。我在尤某1后边,基本都是单排着往前走,走到村中央孔现金家的十字路口东边时,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从西向东,速度不慢到了尤某2县跟里“哧”的一声刹住停下车。我看见我村的王某手里拿一把长尖刀下了车,上了尤某2县、尤某1跟里用尖刀指了两下,用刀指的尤某2县身上一下、指了尤某1身上一下,接着王某拿刀开车向东走了,尤某2县和尤某1身上就淌血了,尤某1报了警。一会民警来了,安排尤某2县、尤某1去医院看伤去了。
(5)证人高某2的证言。
2018年3月12日早晨我婆婆去世了,我们家亲戚十几人一块给我婆婆“泼汤”。俺村的高某1、尤某3两个抬着汤罐子走在队伍某1,俺丈夫跟在后面,俺儿子和叔辈兄弟尤某2华、尤某2同走在后面,我离俺对象和俺儿子有二三十米远。我们沿着水泥路往西靠路南侧走,走到村当中十字路口孔现金家附近时,我在后边听见周围有人说,前边有辆车把路堵住了,我抬头看见在十字路口东边有辆黑色轿车停在路南侧,车头朝东南。俺儿子和俺丈夫蹲在地上。“泼汤”的队伍四散开了,我看见俺村的王某手里拿着把长刀子,站在俺丈夫、俺儿子北边,面朝东。我和俺两个小姑子赶紧往西走,快到王某跟前时,王某拿着长刀朝我们乱指还说“我把您这些驴日的都捅死”。我们当时都被吓坏了。王某骂了几句后,拿着长刀上了轿车,王某降下车玻璃又冲着我们骂,说要把我们这些人一个个的都捅死,接着王某就开车跑了。俺丈夫右腹部被捅的淌血,俺儿子右胸部被捅得淌血,俺儿子打电话报警了。
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尤某2县的陈述。
2018年3月12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尤某1及我姐等亲戚在我村为母亲“送汤”,送汤的人有三十多人。“送汤”的路线是从我母亲的宅子经过村中央孔现金家的十字路口向南去我村的土地庙子。我们三十多个人基本单排着往前走,走在最前边的一个“吹手”拉着一个带轮子的音箱放着哀乐,接着是两个挑“汤罐子”的老年人,我跟在挑“汤罐子”的后边,我儿子尤某1跟在我后边,在往后边是我们本家的一些近亲属。当我们由东向西快走到村中央孔现金家十字路口东边时,我看见我村的王某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从我们东边超上来向西去了,王某的车过了孔现金家十字路口十几米的地方停下来,调过头向我们人群冲来,这时挑“汤罐子”的两个人已经拐弯向南去了,我刚走到孔现金家十字路口东边。王某的轿车直向我冲撞过来了,我吓的上了电线杆跟里躲着。他没撞着我,接着停下车拿一把尖刀从他轿车车尾转过来问我“您哥呢?”,我说“我知道吗”。接着他上来朝我肚子右边就捅刀,嘴里一边说着“一个一个的,我都捅死您这些王八日的”,他又捅了我儿子前胸膛一刀,又去东边捅我两个姐来,被其他“送汤”的人隔开了,紧接着他回到他车上开着车向东跑了,这个过程很短,约摸有两分钟的时间,我儿子尤某1当场打了110报警,过了一会派出所到了。
大约在十年前,王某的父亲王某2和我大哥尤某2瑞发生矛盾打仗时,王某2受伤死了,我大哥尤某2瑞被判了刑。现在还在监狱服刑,王某一直找事,把我大哥及我家都给砸了,我嫂子带着孩子吓得不敢在家里住了。
(2)被害人尤某1的陈述。
2018年3月12日早晨俺奶奶去世了,我跟俺父亲尤某2县、母亲高某2、姑姑尤某2银、尤某2爱等亲戚三十来人给俺奶奶出殡。今天下午4点30分左右,我们这些人出来给俺奶奶“泼汤”,沿俺村的东西水泥路往西走。当时,俺村的高某1和另外一个男的拿着汤罐子走在前边,后边是俺父亲尤某2县,俺本村的叔尤某2华、尤某2同,我在他们三个人后边,俺母亲高某2和俺姑尤某2银、尤某2爱等人在队伍某2边。我们靠路南由东往西走,快走到俺村申英宝家附近时,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由东往西,这辆车贴着我们行人,靠路南走的。我们继续往西走,这辆车超过我们后,过了前边的十字路口,继续往西走了。我们快到前边的十字路口,准备拐弯往南走,高某1和另一个拿汤罐子先拐弯往南走了,我跟我父亲尤某2县、俺叔尤某2华、尤某2同也准备拐弯往南走的时候,我听见从西边来了一辆车,动静快大,这辆车车速得在60迈以上。我看见这辆车由西往东,靠路南侧,快到人群的时候不减速,冲着俺父亲就过来了。俺父亲吓得赶紧躲到路南边的一棵电线杆东边,尤某2华和尤某2同吓得往东躲了,我也吓得跑到俺父亲东边。这时整个出殡人群被吓得四散跑了,我和俺父亲面朝西站在路边。这辆黑色轿车右侧车灯紧贴着俺父亲腿停下了。我看见俺村的王某拿着一把长剑从车上下来了。王某拿着长剑从车尾处转到路南边,往我和俺父亲这边走,站在我跟俺父亲面前,他用长剑朝我父亲右侧腹部捅了一剑,他边捅边说:“我要捅死你”。我父亲捂着肚子坐在地上了。接着王某拿着长剑又朝我右胸部捅了一下,他边捅边说:“我要劈死你”。我被捅的用手捂着伤口坐在地上了。我母亲高某2、姑姑尤某2银、尤某2爱看见我们被捅伤,从东边过来要护着我们,王某拿着长剑指着俺母亲、俺姑说:“我要把您这些人都弄死。”王某绕过车尾上了车里,他坐在车里,降下副驾驶玻璃,用长剑指着我和俺父亲说:“我把您这些人都弄死。”接着,他就开车往东跑了。
十年前我大爷尤某2瑞与王某的父亲王某2发生争执,俺大爷用刀子将王某2捅死了。俺大爷被判刑入狱了,从这件事后,王某一直对我们家人怀恨在心,还多次到我们家闹事,把我们家都砸了,今天王某看见我们给俺奶奶出殡,又过来寻仇,报复我们家人。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我和尤某2县本身就有矛盾,2008年我父亲王某2和尤某2瑞发生纠纷,尤某2瑞又叫了尤某2县一家把我父亲打了,我父亲住院出院后又被尤某2瑞杀了,后来尤某2瑞被判了14年,赔偿俺家13万元,我觉得判决不公,杀我父亲这个事我就一直记着,我怕尤某2瑞还有他家人再把我杀了。
2018年3月12日下午三四点钟,我从临沂开我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回青驼老家,在俺村东西大街上,我看到一伙人正在办丧事,我开着车过去了,当时我不知道是尤某2县一家人。我要从俺村小卖部拐弯往北走,这时从北边来了一辆车,把我堵住了,我又倒车上了大路,准备掉头往东走,这时南边巷子又来了一辆车,我就等着南边巷子里的那辆车出来往东走,刚走到前边一个巷子路口,我看到俺村的一伙人正在“泼汤”办丧事,我和“泼汤”的碰个对面,我车是靠路南边行驶的,“泼汤”的在我车北边,我的车刚起步,我看到有“泼汤”的过来了,我就减速把车靠边走,听着我车扑腾一声,我想是有人拿着棍子捣我车,一看是俺村的尤某2县,他手里还拿了一根棍子,我想尤某2县本身就跟俺家里有仇恨,我坐在车里问尤某2县你碰我车干什么,我当时态度也不好,尤某2县说什么我也没听清。尤某2县和他儿子尤某1拿着棍子就上来了,还有尤某2县一起“泼汤”的叔兄弟几个人就一块上来了,几个人一起围着我的车,站在路南我车跟的。我以为这几个要打我,我就下了车从我后车座上拿了一把工艺品刀,站在车后侧,我把刀拨出来,一手拿刀,另一手拿刀库,尤某2县往前一上一上的、胸脯往前一拱一拱的,我拿着刀指着尤某2县,我说你别过来,你过来我杀了你,尤某2县还是往前走,后边还有拉仗的,我后边也有人,我就拿着刀乱比划。刀怎么捅在尤某2县身上的我不知道,捅在尤某2县身上什么部位我不清楚,尤某1跟尤某2县并排着对着我,我当时就拿着刀在那里乱比划。尤某1站在最前边,也往前一上一上的,我就拿着刀指着这些人,我也忘记了捅没捅到尤某1,现场很乱。俺村的尤某2华还有他儿尤某5贵在那里拉我,尤某2国也在那里拉着我,这些人都是尤某2县的叔兄弟,我叫这些人给拉开了,推着我让我走,我开着车就回家了。我左侧肋骨疼,我记得是尤某1用拳头打了一下。
8、综合证据
(1)常住人口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2)办案说明。
证实被告人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3)抓获经过。
证实案发当天,民警接到被害人报警并经初查后在被告人王某位于沂南县青驼镇武家庄子村的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村委会证明及联名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品行好,素质高。2、调查笔录两份,证实事发当天事发路口的车辆情况,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及我不是寻衅滋事,是他们那方先碰我的车,我跟他们发生争执后,尤某1打了我”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高某1、尤某3、尤某2同、尤某2华的证言及被害人尤某2县、尤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人体伤情鉴定意见,能够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快速停在“泼汤”的队伍前面,被告人王某下车持刀将二被害人刺伤的事实。被告人王某辩解被害人尤某2县碰他的车,尤某1先打他,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因其父被尤某2县之兄尤某2瑞杀害而心生怨恨,不能释怀,从而诱发该案的发生。被告人王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二、没收作案工具长尖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建斌
审判员 夏立军
人民陪审员 郭元清

书记员: 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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