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党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临邑县翟家镇董寨村原党支部书记,临邑县翟家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临邑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临邑县翟家镇董寨村党支部书记,临邑县翟家镇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临邑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翟家镇统计、上报董寨村小麦种植面积、玉米受灾情况的过程中通过虚报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小麦补贴款、玉米受灾款,共计75157.95元。其中,胡某某分得37338.52元,党某某分得37819.4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小麦直补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黄某、胡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翟家镇统计、上报董寨村小麦种植面积、玉米受灾情况的过程中通过虚报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小麦补贴款47272.95元、玉米受灾款27885元,以上共计75157.95元。其中,胡某某分得32988.52元,党某某分得33469.43元,另有8700元用于公务支出。另查明,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党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27574.43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法院退赃25593.52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法院缴纳7395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党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法院缴纳589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的户籍情况。(2)翟家镇委员会、机关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党员身份,于2004年1月至2014年12月担任翟家镇董寨村支部书记职务,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党某某的党员身份,于2015年1月担任翟家镇董寨村支部书记职务,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类国家工作人员。(3)临邑县翟家镇经管站出具的董寨村的小麦直补发放明细表和小麦补贴标准,黄河水费缴费标准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小麦种植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小麦补贴款共计47272.95元。(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提供的2012-2013年玉米受灾理赔表及赔偿标准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玉米受灾赔偿款27885元。(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州办事处提供的小麦直补存折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玉米受灾赔偿款27885元。(6)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系被电话传唤到案。(7)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证实,2017年11月22日,党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交款27574.43元。(8)翟家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证明一份证实,党某某是翟家镇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胡某某是翟家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9)翟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党泽德出具的证明证实,董寨村修建牌坊和水涵洞情况属实,共花费8700元,由胡某某、党某某支付。(10)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实,2018年3月16日胡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法院缴纳25593.52元。2018年4月25日胡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法院缴纳7395元。2018年4月25日党某某向临邑县人民法院缴纳5895元。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党某某是夫妻关系,家里共有四口人的地,其家里的小麦直补是党某某的名字,对于其账户中的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款其没有领取过。(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某某是夫妻关系,家里共有13.5亩地,其家里的小麦直补是胡某某的名字,对于其账户中的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款其没有领取过。(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某某是父女关系,其名下在董寨没有耕地了,对于其账户中的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款其也没有领取过。(4)证人党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是其叔叔,其家的耕地亩数为7.14亩,对于其账户中的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款其也没有多领取过,其家的小麦直补款一直是其叔叔代领,且一直是按照实有的7.14亩地耕地和实际受灾情况给钱。(5)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其担任韩家管区书记,下辖董寨村,在担任韩家管区书记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和党某某曾给其2000元,用来感谢当时其在分配玉米受灾面积上给的适当照顾。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董寨村村主任期间和时任村支书的胡某某共同虚报了小麦补贴面积和玉米受灾亩数,套取了2009年至2013年的小麦补贴款和2012年、2013年的玉米受灾款,共计75157.95元,其分得37819.43元,其中27574.43元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翟家镇董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和时任村主任的党某某,两人共同虚报了小麦补贴面积和玉米受灾亩数,套取了2009年至2013年的小麦补贴款和2012年、2013年的玉米受灾款,共计75157.95元,其分得37338.52元,其中25593.52元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予以全部采纳。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媛、书记员吴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翟家镇统计、上报董寨村小麦种植面积、玉米受灾情况的过程中通过虚报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小麦补贴款、玉米受灾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山东省临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胡某某、党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胡某某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2988.52元,被告人党某某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3469.4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