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邵某某
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卓某某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邵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12年6月9日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12年6月9日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卓某某(曾用名俊仔),男,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12年6月9日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384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敬礼、孙浩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卓某某及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徐兴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熟人,打电话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卓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退赔、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某指使他人电话诈骗,为其同案犯提供作案工具、诈骗所需的资料、住宿伙食等,且与同案人平分诈骗所得赃款,在本案中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积极参与。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全部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三被告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三、被告人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以上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熟人,打电话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卓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退赔、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某指使他人电话诈骗,为其同案犯提供作案工具、诈骗所需的资料、住宿伙食等,且与同案人平分诈骗所得赃款,在本案中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积极参与。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全部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三被告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三、被告人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以上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宗保山
审判员:薛丽
审判员:吉志强
书记员:田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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