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成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小学文化,济南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根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济南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阴县,2013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平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昆,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廷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小学文化,济南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士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济南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济南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小学文化,济南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成喜、陈根廷、杜廷伟、胡士清、张孝国、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8)鲁0124刑初29号刑事裁定,中止对被告人高某某的审理,并于同日作出(2018)鲁01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成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杜廷伟、胡士清、张孝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被告人陈根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根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朱成喜、陈根廷、杜廷伟、胡士清、张孝国均不服判决,其中朱成喜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陈根廷以其主观上没有盗窃故意,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陈根廷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行为,陈根廷不构成盗窃罪;杜廷伟、胡士清、张孝国以各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朱成喜、陈根廷、杜廷伟、胡士清、张孝国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洪川
审判员 刘建民
审判员 王国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