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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外号“毛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外号“顺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8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月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谢吉才,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未检刑诉(2018)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提议盗窃摩托车得到被告人刘某某和洪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同意后,三人窜至东兴区汇宇一品小区三号门,通过推车、重新接剥线路打燃的方式,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重庆牌雅马哈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当天曾某报警后,公安人员通过GPRS定位在东兴区大千路一网吧外将该被盗摩托车找到,通过蹲点守候,将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洪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价值3700余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川江
审判员  徐弓长
审判员  米志刚

书记员: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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