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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户籍地安丘市,住潍坊市奎文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振华,山东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高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在被害人工作居住的连排沿街店铺前故意放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建芳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

书记员: 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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