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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诉讼代理人王中兰,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颜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性处分,且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撤回对被告人颜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赵文湘
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
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

书记员: 李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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