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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雪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15年8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系起诉书原文):2017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易雪某下班回到南充市顺庆区家中,到家后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然后在卧室玩手机。下午14时许,何某送蔬菜到易雪某家中,并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15时许,易雪某给文某打电话叫其来家帮忙在网上购买手机和付款,后文某与朋友韩某2一起到易雪某家中,两人到了易雪某家后均吸食了毒品。18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在易雪某家中将易雪某、文某、何某、韩某2抓获。经检测,易雪某、文某、何某、韩某2均为吸毒人员。民警对被告人易雪某家进行依法搜查,在其床上枕头内搜查出冰毒净重49.61克,麻古净重4.51克;在床头柜内搜查出冰毒净重0.48克,在电脑桌旁的地板上搜查出麻古净重8.92克;在电脑桌上搜查出冰毒0.79克,在电脑桌上一印有“爱心珠宝”的红色布袋里面搜查出冰毒净重3.77克,麻古0.19克,在电脑桌下的抽屉内搜查出冰毒净重0.67克。在被告人易雪某家中搜出冰毒共计净重55.32克,麻古13.62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易雪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查出的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雪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68.94克和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被告人易雪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易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这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根据易雪某的供述,除从枕头内搜出的毒品(即1#封装袋内冰毒49.61科,麻古4.51克)和地板上的毒品(即4#袋内的冰毒0.79克)外的其他毒品是易雪某的,其他毒品是易雪某非法持有的。对于这部分毒品,由于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不宜认定为犯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易雪某下班回到南充市顺庆区家中,到家后吸食了毒品,然后在卧室耍。同日下午14时许林某来到易雪某家中耍。后何某送蔬菜来到易雪某家中,并在易雪某家中卧室里吸食了毒品,吸食完以后在其家中卧室内玩耍。同日下午15时许,文某和韩某2一起来到易雪某家中,二人在易雪某家中卧室里吸食了毒品,吸食完以后二人在其家中卧室内玩耍。后韩某2开门离开易雪某家的时候,到来的民警将易雪某、文某、何某、韩某2抓获。经检测(胶体金法),易雪某、文某、何某、韩某2、林某的尿液呈阳性。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易雪某家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床上枕头内搜查出疑似冰毒净重49.61克,疑似麻古净重4.51克;在床头柜内搜查出疑似冰毒净重0.48克,在电脑桌旁的地板上搜查出疑似麻古净重8.92克;在电脑桌上搜查出疑似冰毒0.79克;在电脑桌上一印有“爱心珠宝”的红色布袋里面搜查出疑似冰毒和疑似麻古,其中疑似冰毒净重3.77克,疑似麻古净重0.19克;在电脑桌下面的抽屉里搜出一圆铁盒,上面有大象图案,在圆铁盒里面装有一玻璃瓶,里面装着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净重0.67克。在被告人易雪某家中搜出疑似冰毒共计净重55.32克,疑似麻古共计净重13.62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易雪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查出的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时查明,55.3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和13.6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现扣押在南充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刑辖7号决定书,证实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3、被告人易雪某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易雪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1月20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易雪某家卧室床上枕头内搜查出疑似冰毒净重49.61克,疑似麻古净重4.51克;在床头柜内搜查出疑似冰毒净重0.48克,在电脑桌旁的地板上搜查出疑似麻古净重8.92克;在电脑桌上搜查出疑似冰毒0.79克;在电脑桌上一印有“爱心珠宝”的红色布袋里面搜查出疑似冰毒和疑似麻古,其中疑似冰毒净重3.77克,疑似麻古净重0.19克;在电脑桌下面的抽屉里搜出一圆铁盒,上面有大象图案,在圆铁盒里面装有一玻璃瓶,里面装着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净重0.67克。疑似冰毒共计净重55.32克,疑似麻古共计净重13.62克。搜查出吸毒工具塑料瓶、玻璃瓶各一个、小铁盒二个(内装吸管、塑料分包袋若干)并予以了扣押。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文某、何某、韩某2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易雪某就是容留他们吸毒的人。6、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毒品)尿液检验报告单,证实文某、何某、韩某3、林某经检测(胶体金法)尿液呈阳性。7、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7]771号鉴定文书,证实从被告人易雪某家中搜出的疑似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接受毒品回执,证实本案所涉毒品甲基苯丙胺55.32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3.62克,现扣押在南充市公安局禁毒支队。9、现场搜查视频光盘二张、称重记录视频光盘二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易雪某家搜出疑似毒品和称重的过程,以及对被告人易雪某讯问的过程。10、情况说明二份,证实在被告人易雪某家进行搜查和疑似毒品称重过程侦查人员所使用的执法记录仪默认的时间与侦查人员搜查、称重的时间不符;因被告人易雪某无法提供“胡某”的基本信息情况,侦查人员无法找到“胡某”。1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7年11月20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易雪某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32号3栋1单元702号的家中,将易雪某、何某、文某、韩某2抓获。12、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易雪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1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0日下午14时他来到易雪某家中,当时只有易雪某一人在家。他到后,一个外号叫“老干”(何某)的中年男子也来了。后面又来了一个姓曹的男子,姓曹的男子耍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又来了一个男的和一年轻的女子。他到易雪某家的时候,没有看见卧室的茶几上面有吸食毒品的壶壶,后来上述的人来了后,他就去上厕所了,出来的时候就看见茶几上面有吸食毒品的壶壶,但是他没有看见有人吸毒。究竟吸食毒品的壶壶是哪里来的他不知道,他虽然没有看见有人吸食毒品,但是他心里知道有人吸食了,因为他曾经吸食过毒品,吸毒的那个烟子冒出来是有味道的,他闻到味道了。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0日下午2点多左右,他给易雪某打电话联系好后,就带了点萝卜去易雪某家里。到了易雪某家后,他就敲门,这时候出来了一个高个子男的给他开的门,他进屋后就直接来到厨房把萝卜放下,然后他就进入易雪某家的卧室,进去后看到易雪某在电脑桌前打游戏,那个高个子男的坐到易雪某旁边在说事情,他当时没有听。另外卧室里面摆了一个茶几,茶几上放了两个吸食冰毒用的壶壶,旁边还放了两个锡箔纸,锡箔纸上就放的冰毒,他就自己用打火机去烤那个锡箔纸,但是不小心把锡箔纸烧起来了,这时候易雪某就转过来看到了,说了一句“你哪门点起的哦”他就说“我点不来这个”。于是那个高个子男的就坐到他旁边帮他用打火机烤锡箔纸上的冰毒,后头烟子就烤出来了,他就吸食了几口。吸完后他就在沙发上打游戏,过了二十几分钟,高个子男的就出去开门,后头跟着高个子就进来了一个年轻女的和一个矮个子男的。他们进来后就围到茶几坐起,隔了一会儿他就看到那个年轻的女的在吸食冰毒,吸完后还给那个矮个子男的吸了几口。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那个矮个子男的说要去给娃儿买药,所以就先走了,刚开门,警察就进来了。15、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0日中午13时许,她接到易雪某的电话,易雪某叫她下班后去其家中帮其买手机,顺便用信用卡做个分期还款。15时许,她下班后就叫她男朋友韩某2来接她,而后她们就打车到了易雪某家里。进门时,一个外号叫“鸭儿”的朋友给开的门,她和韩某2先走进易雪某的卧室,看见易雪某当时坐在电脑前打游戏,鸭儿坐在茶几旁边的小凳子上玩手机游戏,一个矮胖的中年男子坐在沙发上用手机打游戏,她就坐在茶几旁边靠床的那个凳子,韩某2就坐在她旁边。她就问易雪某找她啥事,易雪某说叫她帮忙在网上购买iphone7plus手机并用信用卡做个分期,她就帮易雪某操作,易雪某就继续打游戏。她发现茶几上放了两个吸毒用的“冰壶”,旁边还有锡箔纸,锡箔纸上有剩余没烧完的毒品,她就拿起茶几上的锡箔纸和一个“冰壶”,点燃吸了两、三口,吸完后,她就把“冰壶”递给韩某2吸食,韩某2大概吸了两、三口,随后她就出了卧室去帮易雪某洗萝卜,洗完萝卜她就回卧室坐下休息,韩某2说要出去给娃儿买药,于是就开门出去,这时警察就冲进来了。16、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0日下午2点左右,文某给他发微信说雪姐想在手机上用信用卡刷卡分期买手机,叫文某帮忙去买,文某就叫他去接其下班然后一起去雪姐家,他当时就答应了,于是他就去新世纪商场接文某一起到雪姐家。到了雪姐家后,文某就直接进到里面的卧室,他也跟到走进去了,进去后就看到卧室里面除了雪姐还有一个年龄大的中年男子和一个瘦高个的年轻小伙子在里面。当时卧室里面摆了一个茶几,茶几上面就放了两个吸食冰毒的壶壶。雪姐就坐在电脑前打游戏,另外两个男的都围到茶几坐起的,中年男子坐到沙发上的,年轻小伙子就坐在中年男子斜对面的小板凳上,他和文某进去后也围到茶几坐起,这时候文某就拿起雪姐的手机帮忙分期买手机,而且文某还喊旁边的那个瘦高个男帮其点一下吸食冰毒的壶壶,因为那个壶壶要用打火机把锡箔纸上面的冰毒烤化,冰毒烤好后就开始冒烟子,文某就开始拿起壶壶上的吸管吸食冰毒,吸了几口后就把吸管递给他,叫他也吸几口,他当时给文某说下午还要给娃娃买药,不能吸太多,于是他就吸了一口后就在那儿耍手机,因为吸食了毒品所以他当时就感觉眼睛里面只看得到手机游戏中的人,其余就什么都看不见,脑壳一片空白,大概持续了二十多分钟左右,人才渐渐清醒过来。等他清醒过来的时候他就看到文某还在帮雪姐买手机,雪姐就在电脑桌钱打游戏,另外两个男的就在耍手机,他就问文某走不走,他说他要去给娃儿买药,文某说还没有帮雪姐买完手机,他就说他先走了。然后他就开门准备去给娃儿买药,结果门一开警察就冲了进来。17、被告人易雪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1月20日中午她从顺庆区蚕种场下班回家,不晓得是她给朋友“鸭儿”(外号)打的电话还是“鸭儿”给她打的电话,“鸭儿”说没吃饭,她就叫“鸭儿”到她家吃午饭。她回家后就先把饭蒸起,然后进入卧室,从沙发上拿个吸毒用的“冰壶”,又在电脑桌上拿了点冰毒和麻古混合在一起放在锡箔纸上面点燃,然后坐在沙发上用“冰壶”吸食,当时她吸食了一条锡箔纸的冰毒和麻古。后来,“鸭儿”来了,“鸭儿”炒的菜然后他们一起吃的午饭。由于昨天她给另一个朋友何某打电话喊其带点萝卜和白菜过来,于是在他们吃午饭过后,何某就提了点萝卜、白菜等过来。他们三个进到卧室里面,她坐在电脑桌前,何某和“鸭儿”做在沙发和凳子上,她当时拿起电脑桌上的“冰壶”,点燃锡箔纸上的冰毒和麻古又吸食了几口。当时何某和“鸭儿”也在房间里,由于她边吸毒边玩游戏,没有去注意何某和“鸭儿”,所以不晓得何某和“鸭儿”有没有吸毒。下午15时许,她的一个女性朋友文某和其男朋友来到她家,她叫文某帮忙在网上用信用卡买一台手机。文某和其男朋友进到卧室后,文某先帮忙给她在手机上用信用卡分期还款,她当时还是坐在电脑面前,后来文某和其男朋友有没有吸毒她也不晓得。后来,文某的男朋友说是要去给其娃儿买药,刚刚出门,警察就冲进来了。她现在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32号原印染厂宿舍3-1-7-2的房屋,是2014年和前夫离婚后分得的,房子一直都是她一个人在住。另证实,她吸食的毒品是去年一个叫“胡某”的朋友送她的,从她家搜出的毒品里,其中在她家卧室枕头内和地板上搜出的毒品是她一个叫“胡某”的朋友前一天拿来放在她家的,“胡某”说自己有事要出去一段时间。她当时不知道“胡某”放在枕头内的,被搜出后才知道的,还有就是“胡某”放了一部分麻古在电脑桌上,警察到她家后她准备往窗外扔但被警察挡住了一下就落在地板上面了。除了这些毒品,警察在她家搜出的其余毒品都是她的。她不知道“胡某”的电话号码,也不知道“胡某”是哪儿人,“胡某”做什么工作,家住哪里她都不清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雪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雪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雪某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易雪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易雪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雪某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易雪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易雪某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易雪某辩护人提出“1、对被告人易雪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易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这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根据易雪某的供述,除从枕头内搜出的毒品(即1#封装袋内冰毒49.61克,麻古4.51克)和地板上的毒品(即4#袋内的冰毒0.79克)以外,其它搜出的毒品是易雪某非法持有的。对于这部分毒品,由于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不宜认定为犯罪。”的该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易雪某到案后仅如实供述了自己吸食毒品的事实,关于何某、文某、韩某2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何某、文某、韩某2的证言均证实,三人在易雪某家中的卧室里吸食了毒品,易雪某就在同一间卧室里玩电脑,何某、文某、韩某2在吸食毒品过程中会产生烟雾,且易雪某和三人均在卧室内,由此可推定易雪某是明知何某、文某、韩某2三人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的。2014年易雪某与前夫离婚后分得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32号原印染厂宿舍3-1-7-2的房屋(易雪某家),且一直是其一人居住,侦查人员当场在易雪某家中卧室床上的枕头内、床头柜内、电脑桌旁的地板上、电脑桌上、电脑桌下面的抽屉里搜出毒品,并拍摄了现场视频,卧室是易雪某平时休息的地方,又是平时在家里待得最多的场所,电脑也是经常使用的工具,由此可推定易雪某是明知家里藏有毒品的。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易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二、对涉案的55.3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和13.6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吸毒工具塑料瓶、玻璃瓶各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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