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彬,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寿光市。2017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艳华,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彬及辩护人张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张彬成为“善心汇”会员。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张彬积极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宣传鼓动他人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并引诱他人发展下线获利。案发后,“善心汇”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张彬所在层级13级,下线会员达1834人。被告人张彬非法获利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张彬发展会员树形图等书证,证人张某1、姜某、王某1、王某2、王��3、张某2、孙某、朱某、夏某、贾某1、李树霞、贾某2、杨某、张某3、刘某1、张某4、刘某2的证言,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利用“善心汇”平台,以扶贫济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布施”并购买“善心币”和“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投资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彬在整个“善心汇”非法传销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该归��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整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系自首、未获利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本院为依法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予以追缴���告人张彬违法所得50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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