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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
孙炳伟(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06年10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炳伟,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4年5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丽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木工斧一把、电锯一把予以没收。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木工斧一把、电锯一把予以没收。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赵梅
审判员:张崇样
审判员:郑双彩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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