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
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4年3月1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卢运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因琐事而故意持刀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作案系未遂,且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因琐事而故意持刀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作案系未遂,且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赵梅
审判员:张崇样
审判员:郑双彩

书记员:李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