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高某
潘柠(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柠,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潘柠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陕X号车停放于西部大道与子午大道十字西侧20M处北侧机动车道,开车门下车时,适逢杜某某骑自行车沿西部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高某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
杜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杜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姚化鹏
书记员:郭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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