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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胡某某
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湖北省大冶市。
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炳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及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及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会岭

书记员:康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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