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至22日被菏泽市辽宁省公安机关抓获被羁押,2016年7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机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效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阴私,于2017年1月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某及其辩护人翟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凯
书记员: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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