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陈国民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民。200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国民驾驶川AC8U22长安小型客车由金堂县竹篙镇金华村14组往青松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一下坡路段时,车前部与行人吴XX碰撞,造成吴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吴XX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国民因操作不当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国民主动前往金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民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予以处刑。被告人陈国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国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民交通肇事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国民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陈国民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国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民交通肇事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国民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陈国民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国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晓梅
书记员:肖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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