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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朱某某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1年8月19日被抓获,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不符合制动要求的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损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肇事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不符合制动要求的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损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肇事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18日止)。

审判长:张宏军
审判员:栗德亮
审判员:曹广师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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