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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马某甲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莫兴田

书记员: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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