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
罪犯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柞水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2)柞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艾某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1日止)。
审判长:余高奇
审判员:姜淑成
审判员:卢洛军
书记员:吴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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