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出租车司机,现。2015年9月2日因嫌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刘炳杰、项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中段“银匠世家”,持刀威胁店主张某丙,并劫取张某丙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玉坠一个(东营市价格认定中心无法对该玉坠做出价值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人郑某、薛某、李某、王某、冯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量刑事实:
被告人赵某劫取他人现金100元;2015年9月2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民警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城头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在赣榆区潘坨沟村一饭店内将被告人赵某抓获;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办案民警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玉坠一个(被告人自供该玉坠系从被害人处劫取,且经被害人辨认系被害人被劫走物品)。
上述量刑事实,除与查明犯罪事实证据一致外,另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的被害人张益清的玉坠一个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张益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忠霞 人民陪审员 杨军华 人民陪审员 张翠芬
书记员:李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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