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费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莒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彦,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军阳(曾用名刘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费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佃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中专文化,莒南县新华府售楼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冰,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大专文化,莒南县爱琴海售楼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居住地山东省莒南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怀兵,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兰山区泉府公馆售楼处职工,居住地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传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宝丽未来城售楼处职工,居住地山东省郯城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海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房源集团职工,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依忠,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慧谷领御售楼处职工,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兰菊,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凤德(曾用名朱小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清华苑售楼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金成(曾用名武金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皇山景城花园售楼处职工,居住地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义堂镇中央上城售楼处职工,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守峰,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尚府售楼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尚府售楼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帆(曾用名杨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荣昌绿园售楼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科利(曾用名吴科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专科文化,莒南县新华置业职工,居住地山东省莒南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红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专科文化,莒南县新华置业职工,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居住地山东省莒南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志勇,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8〕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刘军阳、曹佃平、高帆、杨传玺、张海娜、刘晓庆、李秀娟、朱凤德、武金成、贾海霞、王志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杜宇龙、杨帆、赵红康、吴科利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厚彦、曹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来、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彦、被告人刘军阳、被告人曹佃平及其辩护人薛冰、被告人吴科利及其辩护人刘景红、被告人赵红康及其辩护人贾志勇、被告人杜宇龙及其辩护人李怀兵、被告人高帆及其辩护人姜守峰、被告人杨传玺及其辩护人宋军生、被告人张海娜及其辩护人王依忠、被告人刘晓庆及其辩护人黄兰菊、被告人李秀娟、杨帆、朱凤德、武金成、贾海霞、王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将印有“刘能”、“刘君”、“吴晴晴”名字的能办理各种证件的卡片发放到新华府、爱琴海、阳光尚府、中央上城、宝丽未来城、泉府公馆、荣昌绿园、房源集团、慧谷领御、皇山景城花园、清华苑等售楼处,被告人曹佃平、杜宇龙、李秀娟、贾海霞、高帆、杨传玺、王志远、杨帆、张海娜、刘晓庆、武金成、朱凤德等人通过卡片上的手机号码添加微信,让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为不符合办理房贷的客户伪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等。被告人刘某来负责联系客户,制作各种假证件和部分伪造证件的投送;被告人魏某某负责联系客户,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取费用;被告人刘军阳负责部分伪造证件的投送。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为被告人曹佃平、王志远等人共计伪造离婚证51本、离婚协议书48份、户口本33本、户籍证明3份、银行流水90份、社保18份、营业执照3份、暂住证2份、无房证明1份、收入证明6份、公司公章5枚。
被告人刘军阳、朱凤德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12月8日到莒南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曹佃平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11本,户口本12本,离婚协议书11份,户籍证明1份,银行流水1套。
2.被告人吴科利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4本。
3.被告人赵红康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3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于某1的证言:2017年8月份我在新华府购买一套楼房,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赵姓的(电话152××××0651)销售员给办假离婚证,收我1000元。假离婚证放在哪记不清。
(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6月我在新华府购买房子,当时我老婆不同意,赵姓的销售员说可以办假离婚证,然后他要我和我对象的照片、户口本,办了假离婚证,收我800元。办完假证后约半个月,我和我老婆离婚了,假离婚证让我烧了。
(3)证人鲁某的证言:2017年,我和妻子王某1在新华府购买房子,因我银行征信不过关,新华置业销售吴科利要我照片、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给办了1个假离婚证,收了1000元费用。
(4)证人王某1的证言:鲁某是我丈夫,2017年6月,我在新华府购买房子,因鲁某信用卡逾期无法办房贷,新华置业吴姓销售员说可以办理假离婚证,后他要了我和鲁某的照片、户口本、结婚证,办了假离婚证,收我1000元,假离婚证在家里。
(5)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7年9月我在新华府看中两套房,但没法买,吴科利说办个假离婚证就可以了,他跟我要我和我对象的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办了2个假离婚证。给吴科利2000元。假离婚证在家里。
6证人张某1的证言:魏某某是我前妻,她手机号15×××13。2017年10月30日,我才知道魏某某办假证,我不认识刘某来、“吴某1”、“刘某4”、“宏达商贸”。
(7)莒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于某1与王依收、陈某2与吴某2、李某5与董某、孙某1与李某6、王某1与鲁某所持有的离婚证均是假证。
(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两张,曹佃平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曹佃平和吴某1微信联系,为李某1、侯某等人共办理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各11本;为吴某3办理户籍证明1份、户口本1本。
(9)被告人魏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3月份开始,我与刘某来、刘军阳合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我和刘某来是2015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2017年6月份我与前夫张某1离婚后,我们发展成了男女关系。伪造假证件是刘某来提议的,当时因为我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刘某来提出来办假证挣点钱,我也不懂这些事,他让我怎么干就怎么干了。刘军阳是刘某来的儿子。我平常主要是负责联系业务,只要我联系到业务就通过微信传给刘某来,然后刘某来联系刘军阳,由刘军阳制证,刘某来负责刻章,平常刘某来也联系业务。我们先是印制了“刘某4”和“吴某1”的两张宣传卡片,就是你们抓我时,在滨河新天地五号楼803室内搜查出的那些卡片。印制卡片后我们就到各个售楼处发放,售楼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卡片上的电话加我们的微信,如果有需要的,就通过微信与我们联系。我们主要是制作离婚证、户口本、银行流水、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收费50元,户口本100元,银行流水50元,离婚协议书50元,赢利后刘某来分的多一些,我分的少,大概是三七分成,刘军阳是由刘某来发工资的。
我用于联系业务的微信号一个是吴某1,手机号13×××84,一个是刘某4,手机号132××××9474,一个是刘能,手机号156××××4109,其中13×××84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另两个号码登记的是刘某来的名字。我的支付宝账号15×××13、13×××84。我还有一个微信号是一诺倾心,手机号15×××13,这个号主要用于朋友间的联系,未用于联系办假证的业务。我的一诺倾心、刘某4、刘能、吴某1这四个微信号,刘某来都知道,刘某4和刘能这两个号是刘某来给我的,微信名也是刘某来起的,是他用过的,然后给我。刘某来有两个微信号,未来和宏达礼品,手机号是139××××1990。我微信中的中国公司是刘某来,中国公司是我给做的备注,是宏达礼品这个号。
我主要是给各个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联系,主要是在临沂这边,我记得莒南有两个售楼处,一个是新华府的曹佃平,一个是爱琴海的杜宇龙。曹佃平联系的比较多,杜宇龙较少,具体做了多少我也想不清了,每次都是微信支付,查我的手机微信能查清楚,其他还有临沂这边的售楼处,有焦庄佳园赵洋,凤凰水城高雨,翡翠园孙龙,金域华府张海娜,绿园李慧,阳光尚府海霞(罗某),海联国际杨茹,还有很多我想不清了,从我的手机微信中都能查到。我们伪造的证件主要用于售楼处工作人员给买楼的客户办理房贷手续的。
我们做完假证,都是刘某来负责送货,具体怎么送的我不知道。我的鲁Q×××××长城汽车是刘军阳开着的。
10月18日,你们扣押的五部手机,有一部是刚买的,没用,有一部是159××××3313和13×××84两个卡的,一部是刘某132××××9474,一部是刘能156××××4109,还有一部手机号我忘了。我用于联系假证业务的是三部手机。其中一台电脑主机是刘某来的,还有印有吴某1和刘某4的宣传卡片是我们找人印制用于宣传的,一部小数码相机是我的,一部大数码相机是刘某来的。
刘军阳只是负责送证,我记得是七、八月份,刘军阳受伤在家没事干,他才帮着给送证,他也只是送了一部分,平常刘某来也送。制证窝点在哪我不知道,制作证件都是刘某来负责的。制证用的印章都是刘某来制作的,他就是刻章的,印章都是刘某来拿着的,有的用完就销毁了,他说留着是麻烦,因为刻章的成本很低,每个五角钱。
刘军阳的微信号我不清楚,我记得有一个叫假装不认识,我备注的是马廷秀,这个号应该是刘军阳用的,开始是刘某来用的。我给“假装不认识”发过十多次客户的送货地址,但是不是刘军阳送的我不知道,刘军阳有个手机号7777794,其他号不知道。
(10)被告人刘某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从2017年春节后,我发现一些售楼处的房贷手续需要办理一些假的证明,我觉得有生意可做,就到各个售楼处去加了一些售楼人员的微信,然后我就从微信中发一些能做假证件的广告。内容是:专业刻章30元至50元起,楼房二手房贷款手续,离婚证50元,离婚协议50元,户口本100元,银行流水50元,社保50元,查房证明50元,升资质(社保发票),带开发票(定额,手写,机打),房产证,学位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学生上学手续,送货上门,见货付款。加急件可发同城快递,到付,随时欢迎你的光顾。有需要联系我,电话0539-77××××2,也可以加我微信155××××8430,以上都是保过,不过免费重做,见货付款。之后有三十个左右的售楼处与我联系,大多数需要办理假离婚证、户口本及户口本内页、银行流水、离婚协议等。到现在为止,我干了有半年了,总共赚了三万元左右。
我平常就是通过微信联系业务,有需要的就把资料发给我,我再找人加工,然后用微信支付结算,我找的加工的人负责加工和送货。主要做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社保、银行流水等,除了户口本100元,其他四个收费都是50元。我找的加工的人微信名是王某4,家是东海的,以前吃过饭认识,他给我说他可以做假证,让我给联系业务赚点钱,然后我才干的。
我有两个微信,一个是未来,139××××1990,一个是刘阳,155××××8430。魏某某没有与我联系办假证的事,我们是朋友关系,有时一起同居。
(11)被告人刘军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因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我来投案。今年5月份左右,我父亲刘某来让我给他帮忙送东西,一开始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后来我知道是一些假证、假证明。我总共给送了十多次,主要是在临沂市区,其它县里的都用快递。有业务时,刘某来就用微信把客户的信息发给我,我先看好位置和路线,然后刘某来把做好的证件给我,我开车给送到地点,送到地点后我用手机拍好照片,发给客户。我一般就是送到各售楼处附近找个比较隐蔽的地方藏好。
参与伪造证件的就是我和刘某来、魏某某。刘某来负责制证,魏某某负责联系客户,我主要负责送。刘某来是我父亲,微信名宏达礼品商贸,魏某某是和我父亲同居的,手机号、微信号我都不知道。我是从2017年五、六月份知道伪造证件的事情的。主要伪造离婚证、户口本、银行流水。制证窝点在罗庄区盛庄街道林村小区7号楼2单元501户,是刘某来买的楼。做假证用的一些证本都是刘某来从网上买的,印章是刘某来自己做的。我在卧室房间内看到有两台电脑和两、三台打印机、电脑桌,还有一些空白的证本和一些印章、打印纸等。出事后,刘某来把那些东西都弄走了,我不知道弄哪去了,我是在刘某来被抓后发现东西不见的。
以前我用的手机号130××××7776,微信名清水入喉,现在用的手机号151××××3663。
(12)被告人曹佃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现在新华府售楼处干经理,我们售楼处的营销顾问有时候为了卖楼,有些客户的征信资料不符合或者其他的一些原因,我们的营销顾问就告诉他们可以办理假的一些证件然后去银行办理手续,营销顾问把客户的一些相关资料给我后,我就用微信发给吴某1让她给我办理,她给我办理完毕后,就通过物流给我发到莒南来,我就把这些假证再给营销顾问就可以了,至于其他的都是营销顾问给办理的。
我给我们公司的吴科利和赵红康他们办理的假证,基本上都是离婚证,户口本做的很少。他们俩办假证就是去银行办理银行贷款,去房管局办理一些购房手续。吴科利和赵红康他们办理一个假证就向客户收取200-1000元不等的费用,然后他们就把这些费用用红包发给我,同时也把客户的信息和需要办理的假证名称一起发给我,我再用微信发给吴某1。我找吴某1办假证,她每个收我200元。吴科利和赵红康他们多收取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平均分配的,要是吴科利收取了客户1000元费用,除去给吴某1200元办证费用,剩下的我就和吴科利平均分配了,我和赵红康也是这样操作的。
吴某1的微信账号是×××,微信名字就是吴某1。总共办了9个假证,都是假的离婚证,没办过其他的证件。参与办理假证的还有吴科利和赵红康,他们每人办了几张我分不清了。
(13)被告人赵红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从2016年底在新华置业上班的。我总共办了三、四个假证。第一个是为张萍办理的,当时我收了800元钱,还有李某1和于某1,每人收了1000元,还有陈某2,当时我没收钱,她直接与曹佃平联系办的。我为客户办理的都是假离婚证。我收了钱和客户资料后都交给曹佃平,由曹佃平联系办理假证,然后曹佃平把剩下的钱再分给我一部分,第一次给我200元,是现金,另外两次每次300元,是微信红包转账的,总共得800元。
(14)被告人吴科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从2016年9月份去新华府售楼处上班,是2017年五、六月份才开始办理假证件的,我总共办理了四个假离婚证,分别是李小芳、鲁某、黄某1、黄某1对象刘某5,都收费1000元,我把钱和客户资料给曹佃平,剩下的钱我俩平分,我办了四个,总共分1600元。曹佃平有时给我现金,有时发微信红包。假离婚证都给客户本人了,办假证的事是曹佃平提出来的。
4.被告人杜宇龙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8本,离婚协议19份,户口本6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某1的证言:2017年6月份,我在爱琴海买房,销售人员说可以办假离婚,收费500元。
(2)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我找杜宇龙给刘晓璇办1个假离婚证。10月份找杜宇龙给杨某1办1个假离婚证。我收客户费用500元,杜宇龙没要钱。假离婚证用于办理楼房贷款。
(3)杜宇龙和刘某4联系办理假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杜宇龙和刘某4联系办理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各一份。
(4)莒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孙某1与李某6所持有的离婚证均是假证。
(5)光盘,杜宇龙、魏某某证据摘取:证实杜宇龙通过刘某4为李某6、孙某1、杨某1等人办理假离婚证8本,离婚协议书19份,户口本6本。
(6)被告人杜宇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春天,当时在我们售楼处的前台有一沓名片,上面的主要内容就是可以提供办理各种证件,方便给不符合办理房贷的客户办理手续,卡片上有号码132××××9474,0539-6669191,微信名刘某4,我通过搜索该手机号码加了微信,然后过不长时间,我的一个客户不符合办理房贷,我就与刘某4联系,后来办理一个假的离婚证,之后断断续续的我联系办理了有七、八个离婚证,三、四个户口本,这七、八个当中有两个是我的客户。我的微信号是爱琴海杜宇龙,手机号152××××5807。我手机里存的假证大全就是刘某4,为了方便记我修改的备注名。
5.被告人高帆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银行流水19份,营业执照2个,社保2份,暂住证2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商某的证言:2017年8月份,我在润地中央上城买了一套房子,置业顾问是高帆,当时我贷了38万,贷款时因我还款能力不够,需要有公司来提高我的还款能力,我就让高帆给办理了一个假的营业执照,通过微信转给她500元钱,假营业执照在高帆手里。
(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8月份我在润地中央上城买了一套房子,贷款时因为我是外地户口,需要在当地办理居住证,到派出所办理需要半年时间,高帆说他可以给办理一个假的居住证,我就同意了,后来高帆打电话让我到售楼处签字办理贷款手续,我签字的时候看见有居住证等手续。办假居住证的钱是我通过微信转给高帆的,多少钱记不清了。
(3)光盘:被告人高帆和刘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高帆通过魏某某为孟某2、刘某1、商某等人办理假营业执照2份,假社保2份,假暂住证2份,假银行流水19份。
(4)被告人高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2017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我发现办公桌到处都有一张刘某4的名片,名片内容是专业刻章,办理离婚证等内容,还有个手机号码和微信二维码,因为我在售楼处工作,有很多来买楼的客户手续不全,我就心思我能用到,就把名片装起来了。到了八月初,一个济宁市泗水县的孟令可要买楼,手续不全,我就让刘某4给办理一张营业执照,刘某4给办了一张临沂市东明装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就给孟某2办理了购楼与贷款手续,办好后,我就把假证销毁了。另外我还给孙吉学与商某做过营业执照,孙吉学是因为年龄大,偿还能力不够,商某是因为贷款额度大,他们办完手续后,我就从他们手里把假营业执照要回来销毁了。另外我还给刘某6、杜家勉夫妻做过假离婚证、户口本与银行流水,还给彭世国做了一个居住证,给吴某4、刘某7做了一个社保,给杨某2、张某6夫妻做了结婚证,燕某、孙某2夫妻做了离婚证与户口本、银行流水,给崔某、吕某做了居住证与银行流水,给杨某3、苑景花等人做银行流水,其中王某5、李某7等人是我同事李某8让我给做的,李某8现在辞职了,不知道去哪了。
办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社保都是50元,户口本80元,营业执照、居住证100元,我给客户一般就要原价,或者加个三十、二十的。我都是通过微信把钱转给刘某4。一共转给她多少钱记不清了。办理的假银行流水都在银行,其余的都用复印件,用完怕出事,都从客户手里要回来销毁了。我的微信号是183××××1868,昵称润地中央上城高帆。
6.被告人杨传玺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3本,户口本5本,社保7份,离婚协议书1份,银行流水5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杜某的证言:2017年5月份我在滨江中央华府购买过一套楼房。办房贷的时候是杨传玺给帮忙办理的,杨传玺给办的什么假证我不知道,反正就是缺少什么手续他给我办什么手续,我就负责给钱,我给了他100多块钱的手续费。我没有离婚,假的离婚证估计在杨传玺手里。
(2)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7年我在滨江中央华府购买过一套房子。办贷款手续的时候,因我和我老婆曹某2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不能通过银行审验。我的置业顾问杨传玺说他给办,后来我们去签字时,我看见有假的户口本、以曹某2的名义办理的银行流水证明等手续,我没有给过杨传玺钱。
(3)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我在滨江中央华府看买房子,贷款时售楼处的销售杨传玺跟我说他能办假的流水和收入证明,收300元钱左右,我就让他给我伪造了我和我对象严某假的银行流水和收入证明,然后我就微信把300元转给杨传玺了,是否有假章我不知道,可能是盖在假银行流水和收入证明上的章子吧,这个我都让杨传玺办的。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伪造的银行流水一宗:2017年12月1日,侦查人员依法在刘某2处扣押刘某2的中国民生银行流水、严某的中国银行流水一宗(分别盖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银行公用章)。
(5)侦查人员依法在银行调取的刘某2、马某1、杜某、朱某1、黄某2、孙恢房贷手续一宗:刘某2身份证复印件、刘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刘某2收入证明(盖临沂华夏高科信息有限公司)、刘某2严某结婚证复印件,马某1收入证明书、马某1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马某1孙某3结婚证,杜某和秦某的离婚证,朱某1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黄某陈某3离婚证、黄某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光盘:被告人杨传玺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杨传玺通过魏某某为杜某、黄某3、张某2、朱某1等人办理了假离婚证3本,户口本5本,社保7份,离婚协议1份,银行流水5份。
(7)杨传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3月底,我通过应聘到了滨江中央华府售楼处工作,接触到一些贷款手续不符合银行规定的客户,我就联系吴某1,第一次给马某1、孙某3办理假的社保证,我还让吴某1刻了一个华夏高科信息有限公司的公章,这个章子是我帮同事朱孟韦刻的,我转给吴某1130元钱。之后我又给杜某、秦某夫妻做了一个户口本与杜某的离婚证,给张鸿乾做过户口本,给曹某2做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社保、银行流水,中央华府按揭部的蓉蓉让我给做过黄某3的离婚证、户口本、社保。这些假手续在客户办完手续后,我给客户了。做假证件是为了提高业绩,没有这些手续,客户就买不到房子。我还给朱某1、庞某、邓某、王某6等人做了社保,给杨树香做了户口本,给刘某2夫妻做了银行流水,另外刘某2还让我给刻了一个公司的椭圆章,具体什么公司我忘记了。
我都是把客户的资料、照片还有需要办理的证件等资料通过微信发给吴某1,吴某1通过同城快递给我们送到售楼处。做假证件每个收费100元,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1。我的微信号是对方正在输入……和宝利未来城杨传玺。我微信中的“纪流水”是做假证件的,他收费比较高,我就让他给刘某2做了银行流水。
7.被告人张海娜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3本,离婚协议书3份,银行流水7份,无房证明1份,户籍证明2份,社保1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光盘:被告人张海娜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海娜通过魏某某为陈某4、范某、喻某等等办理离婚证3本,离婚协议书3份,银行流水7份,无房证明1份,户籍证明2份,社保证明1份。
(2)被告人张海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6月份,正是卖房的高峰期,贷款也多,买楼户想多买楼房,又想省钱,就得做一些假的离婚证,贷款就是需要做假的银行流水,我的手机上正好有个叫吴某1的,做假证件的,我就和她联系给做假证,都是一些假的离婚证、银行流水证明、社保证明、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还有一枚德州金锣有限公司的假公章。我总共联系做了有二、三十份。收费情况是一套离婚证约120元,一份银行流水约80元,一份社保证明约50元,一张户籍证明约50元。我都是通过微信红包付款给吴某1。我们上班的时候,假证就已经送到我们的公司门缝里了,我们再转交给那些买楼的客户。
8.被告人刘晓庆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4本,离婚协议书2份,户口本1本,银行流水12份,营业执照1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光盘:被告人刘晓庆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晓庆通过魏某某为陈某5、公某、刘某9等办理离婚证4本,离婚协议书2份,户口本1本,银行流水12份,营业执照1份。
(2)被告人刘晓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在河东区的慧谷领御小区售楼处工作。2017年年初,有个女的到我们售楼处发放吴某1的名片,业务范围是办理各种证件。2017年九、十月份的时候,我的两个客户禹某、胡某2来买房,没有近期的银行流水,我就用微信和吴某1联系,每个价格50元,做好后送给我,我给客户办理了房贷;我还给客户张敏办理过银行流水;还让吴某1给我公司的一个经理孙某4办理了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套80元;还给我公司的经理左某办理了假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每套120元;7月份,给客户肖太增办理过假离婚证;7月份,给客户刘某9办理假离婚证和户口本;给客户陈之欣办过假银行流水和假营业执照;今年6月份,给我客户的三个朋友公某、孙某5、王某7办理过假银行流水;给同事王某8、张某7、颜某办理过假银行流水。
9.被告人李秀娟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银行流水11份,户口本1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在罗某尚府买了一套房子,在我老婆赵高秋名下,所有的手续都是售楼处李秀娟给办理的。当时李秀娟说我老婆的户口和我的不在一个本上,不行,让我去合户,我说没空,麻烦就不买了,李秀娟就说不用我管了,她给弄,后来李秀娟就通知我们去签字、贷款。在这之前我给李秀娟转过500元钱,让她帮忙给弄房子的事。我没有见过假户口本。
(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7年10月,我在罗庄区的阳光新城购买一套小产权的商品房,需要贷款23万元,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他们说最好是本地户口的,外地户口的不好办,我的户口在黑龙江,后来负责我的那个售楼小姐叫菜菜,她说不用我管,他们给弄个当地住址,后来我什么事情都没操心,贷款就办出来了。给我办了一个我自己单户的户口本,一共三页,分别是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上面的公章是临沂市公安局朱陈派出所。我记得菜菜收了我200元钱,说给我办个证。我不知道是假户口本。
(3)扣押清单、假离婚证:2017年11月24日,在张某8处扣押张某9、乔某的离婚证;同年11月,在赵某处扣押赵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4)光盘:被告人李秀娟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秀娟通过魏某某为张某3等人办理了银行流水11份,户口本1本。
(5)被告人李秀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年初,我在阳光尚府售楼处发现一张印有吴某1的广告卡片,内容是能办理各类证件,之后我就加了她的微信开始联系,从四月份开始办理业务。开始我只是做银行的流水,后来因为一些客户的个人问题不能办理房贷,我就让吴某1给办理假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我记得给郭某、洪某、张某3、代广胜、王某9、赵某等人办了户口本,给乔某、张某9、岳洪娟、王某9、钱某等人办了离婚证,另外还办了两张身份证,一个身份证是李超的,用的是李超的信息,头像是李秀锦的,一个身份证是王文宾,用的是孙学华的信息和头像。其他一些都是做的银行流水,我都记不清了。
办假证就是因为一些客户的个人问题不能办房贷,我为了卖楼挣点业绩才给办理的。我为客户办理假证,客户都是知道的,公司的领导不知道。客户把他们的信息发给我,我用微信再发给吴某1,吴某1做好证后把证件送到售楼处附近的花池子里,有时送到门口的垫子底下,有几次是送到我住的阳光国际门卫的,我们从来没见过面,只是电话微信联系。我的微信名是李娟.阳光尚府,微信电话号152××××1121,吴某1的微信名是吴某1。
10.被告人杨帆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2本,离婚协议书2份,户口本2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7月份,我和我丈夫张录波在兰山区荣昌绿园小区通过售楼处的杨帆购买一套商品房。为了贷款,杨帆给我们办理了一套假手续,里面有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我一共付给杨帆500元办假证的钱。我和张某10实际上没有离婚。
(2)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7年10月份,我和丈夫周贵波在兰山区荣昌绿园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杨帆帮我们办了一套假手续,里面有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杨帆一共要我1000元办假证的钱。我和周某实际上没有离婚。
(3)扣押清单、假离婚证:2017年12月5日,在李某3处扣押李某3、周某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公章)、离婚证(民政局公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局公章)。
(4)光盘:被告人杨帆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帆通过魏某某为王某张某10夫妇、李某3周某夫妇共办理假离婚证2本,离婚协议书2份,户口本2本。
(5)被告人杨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大约二、三月份的时候,有来买楼的客户办理银行房贷缺少一些证件,提出办个假的证件或手续,我为了多拉客户,就联系吴某1,然后我就通过她办理了五、六个假的离婚证和银行流水,都是给在小区买楼的客户办房贷用的。都是我把客户信息给吴某1,她按照要求给做。我都是通过微信红包把钱给吴某1。我没有从中获利,只是为卖房客户提供贷款方便,能增加客户提高业绩。
今年7月份,给客户王某2和张某10夫妇办了假离婚证、假户口本、假离婚协议书各一份;10月份,给李某3、周某夫妇办了假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各一份;上半年给郭颂办理两次假银行流水;给刘梓玉办理一次假建行的银行流水。假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一套180元。
我的微信名是时光旅人,我的微信里还有和吴某1关于办假证件的聊天记录。
11.被告人朱凤德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1本,离婚协议收1份,户口本1本,社保6份,银行流水12份,公司公章1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于某2的证言:2017年9月份我在临沂经济开发区清华苑购买过房子,置业顾问是朱军。我买楼的时候和朱军说我要办贷款,他说可以,后来我又和他说没有银行流水,他说有办法给我弄银行流水,能帮着办贷款,我就给朱军提供了办贷款的其他材料,后来我就没有管了,都是朱军办的,我通过支付宝转给他400元钱。我来公安局之前和朱军打过电话,他说不用管,不用去。但我还是没听朱军的,所以就来了。
(2)光盘:朱军和刘能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朱凤德通过魏某某为苗某、于某2、马某2等人办理社保6份,流水12份,户口本1本,离婚证1本,离婚协议书1份,公司公章1个。
(3)被告人朱凤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6月份我在河东清华苑售楼处上班,有一天在售楼处前台发现一张印有刘能的广告卡片,后来因为一些客户的个人问题不能办理房贷,我就让刘能给办理假离婚证、户口本、社保等证件。我记得给苗某、马某3、唐某1等人办理了社保;给邵某1、马某2、马某4、朱某2、邵某2、于某2、张某11等办理了银行流水;给唐华丽、王某10、关某、付军等做了银行流水和社保,唐华丽还做户口本;给马一伟父亲杨思锐和母亲马某2做了假离婚证。
客户把他们的信息发给我,我通过微信发给刘能,刘能做好证件后就把证件放在办公室门口脚垫下,有的是从门下面塞过来。我们从来没见过面,只是微信联系。办假证收费情况是,离婚证、银行流水、社保都是50元,户口本80元。我用微信给刘能转账。总共给刘某10、七百元左右。我的手机号是186××××3699,微信名taobao58wfy。
12.被告人武金成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3本,户口本3本,离婚协议书3份,银行流水6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家属叫XX云,2017年5月份我在临沂经济开发区皇山景城花园购买过房子,置业顾问叫金成,当时贷了55万元,金成让我们提供了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他说办好就通知我们去签字,过了几天金成打电话说办好了,叫我们去签字,然后我们就到了芝麻墩农业银行签了字,办了贷款,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都是金成操作的。我和XX云没有离婚。今天下午你们打电话,我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打电话问金成这个事,他说不用管。
(2)证人司某的证言:我家属叫张某12。2017年6月份我在临沂经济开发区皇上景城花园购买过一套住房,置业顾问叫金成。买楼时我贷了大约60万元,金成和我要了我和家属的身份证,后面的手续都是金成给办的,这期间金成要了300元,说是办贷款需要一些办证的费用。我和张某12没有离婚。贷款用张某12的名字。
(3)光盘:被告人武金成和刘能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武金成通过魏某某为李某4等人办理离婚证3本,离婚协议书3份,户口本3本,银行流水6份,居住证1本。
(4)被告人武金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3月1日,我应聘到临沂经济开发区皇山景城花园售楼处工作,主要负责楼盘销售。有一天我发现办公桌到处都有一张刘能的名片,主要内容就是办理假证件。我就加了刘能的微信。3月14日,我和刘能联系,给我在美景华庭的客户王田华花100元钱办理了一个居住证,从此我在皇山景某花园售楼处的客户因为买楼的贷款手续不合格,我还给钟某、王某11夫妇做壹本假离婚证;给陈蒙蒙、王某12夫妇做假离婚证、银行流水;给伏圣兴做假银行流水;给XX云、李某4夫妇做假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银行流水;给王鲁杰做假银行流水;给王某13、王某14夫妇做假离婚证、户口本、银行流水;给张某12、司某夫妇、王某15、陈某6夫妇、吴某5、候垒夫妇做假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办假证件就是为了银行能快点放款,我能挣到买楼提成,而且客户非让我给办理。给客户办理假证是行业潜规则,我公司与客户都知道。办证收费情况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各50元,户口本80元,居住证100元。我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刘能。我的微信号是×××。
13.被告人贾海霞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4本,离婚协议书1份,户口本2本,银行流水2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孟某1的证言:我在罗庄区阳光尚府买了一套房子,贷了27万元,2017年7月份办完的购房手续。当时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我丈夫刘利祥不给签字,售楼处贾海霞说花300元钱办个假的离婚证就行,我就同意了,后来贾海霞就给我办了假的离婚证。
(2)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7年我在罗庄区阳光尚府购买一套房子,因我是城市户口不能贷款,售楼处工作人员贾海霞说给办个假的户口本和离婚证就可以了,后来都是她操作的,贾海霞给我要200元钱,我也没给。
(3)光盘:被告人贾海霞和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贾海霞通过魏某某为孟某1等人办理了离婚证2本,离婚协议书1份,户口本2本,银行流水2份。
(4)被告人贾海霞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3月份,我在上班的阳光尚府售楼处发现了一张印有吴某1的广告卡片,内容是能办理各类证件,我就加了她的微信,开始我只是做银行的流水,后来因为一些客户的个人问题不能办理房贷,我就让吴某1给办理假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我记得给唐某2、刘某11、刘某12等人办了户口本,给孟某1、刘某11、刘某12等人办了离婚证,其他的记不清了。我办假证就是为了卖楼挣点业绩。客户把他们的信息发给我,我用微信发给吴某1,吴某1做好证后就把证件送到阳光尚府售楼处附近的花池子里,有时送到门口的垫子底下,大多数放在比较隐蔽的地方,其中有一次我关键要,是一个二、三十岁的青年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去给我送的。
办理假离婚证50元,户口本80元,银行流水50元,我一般收客户200元,有的客户不要钱。我用微信红包转账给吴某1,我总共给吴某1多少钱想不清了。这些假证件都被我扔了,我们只是用复印件,也不给客户,用完之后就撕碎扔垃圾桶。我的微信名是海霞阳光尚府,电话159××××1125。
14.被告人王志远通过刘某来、魏某某为他人伪造离婚证5本,离婚协议书5份,银行流水15份,收入证明6份,公司社保2份,工行回执单1份,公章5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7年10月份我通过售楼处的王志远在兰山区泉府公馆购买一套商品房,手续的事都是王志远让我提供什么,我就给他什么,材料也是他整理的。他是否帮我提供虚假的手续我不知道,我没有爱尚窗帘的公章,光有营业执照。收入证明当时王志远说他给我想办法,具体怎么办的我没注意。
(2)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7年12月份,我通过泉府公馆售楼处的王志远在这个小区购买楼房。因为我和家属的户口是吉林的,办理房贷很麻烦,王志远告诉我办个假离婚证,我同意了。他说假离婚证和银行流水他就能办,什么也不用我管,我只提供相关的信息就行了,然后我把我和老婆周丽建的身份证拍照发给他,把办证需要的550元钱微信转给他,然后就把房贷办好了。我和周丽建实际未离婚。
(3)证人房某的证言:2017年10月份,我在泉府公馆购买一套商品房,销售人员是王志远。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王志远找人给我办理了假的银行流水,还刻了刘庄饭店的公章,收了我300元钱。
(4)证人夏某的证言:2017年2月份,我在泉府公馆购买一套楼房,王志远是售楼员,在办理房贷时需要我的离婚证,但找不到了,我说去补办,王志远说他能给办个假的,缺什么手续他都能给弄,我就微信转给王志远300元钱,他给办了假离婚、假银行流水等材料。
(5)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7年1月份,我在泉府公馆购买一套楼房,办理房贷时,因为我是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售楼员王志远说他给我办,我就给了王志远相关手续,王志远给我办理了假的暂住证和收入证明,我给他160元钱。
(6)证人时某的证言:2017年五六月份,我和对象朱传东在泉府公馆购买一套商品房,王志远是销售经理。在办银行贷款时,王志远给我们弄了个假的收入证明,上面分别盖了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和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我们也没有给王志远刻章的钱。
(7)书证:扣押清单、假离婚证等一宗:2017年12月4日,在刘某3处扣押刘某3和周丽建的假离婚证一本;2017年12月8日,在夏某处扣押夏某、刘某13假离婚证一本;张某5和王志远的微信截屏,证实微信联系做收入证明的聊天记录。
(8)视频资料,王志远、魏某某手机微信取证报告:证实吴某1”×××微信号的提取文件中存有证人李某1、于某1、陈某1、鲁某、黄某1的身份证照片及户口本内页照片。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曹佃平和魏某某的“吴某1”微信号联系办理假离婚证、离婚协议的聊天内容。
证实王志远通过魏某某为张某5等人办理离婚证5本,离婚协议书5份,银行流水15份,收入证明6份,公司社保2份,工行回执单1份,公章3个。
(9)被告人王志远在侦查阶机关的供述:我在临沂兰山区泉府公馆售楼处上班,主要负责楼房销售。在我从事销售工作中,有些客户在签订了购房合同,需要准备手续办理购房贷款时,缺少部分资料证件,或者贷款资格不合适,我就帮着他们准备一些假的证件、证明类的,以方便帮助他们办理贷款手续。我给帮忙办理的假证件有银行流水、社保证明、还有几个公章。
我记得给刘某14、陈某7、王某16、刘某3、孙某6、韩某办过假的银行流水;今年10月份,我给客户房某刻了一个“刘庄饭店”的公章,盖在他的收入证明上;今年4月份,我帮客户张某5刻了一个“爱尚窗帘”的公章;还刻过“临沂保利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章,给谁用忘了;给时某刻了“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给朱成刻“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公章;今年1月份,给陈某7办了假离婚证;给刘某3办了假离婚证;今年2月份,给胡某1办了假社保证明;给夏某办假离婚证,并刻了个“女人街梦梦服装店”,盖在她的收入证明上;今年3月份,帮一个姓张的河北人办贷款,给办了一个假的本地身份证;7月份,帮崔兆娣办了临沂凯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一个社保证明。
这些假证件都是今年年初,一个男的去售楼处推销,说可以办各种证件,当时加了他的微信吴某1,以上这些都是通过吴某1办理的,都是通过微信联系,把需要办证的文字说明或者图片发给她,证件办好后,对方把证件或者章子装在信封里,放在门口的草地上,然后微信告诉我具体在什么地方,我去拿。到了晚上,我又在同样的地方,把钱给放上,让他取钱,有时也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流水收费80元,刻章30元,社保证明50元。公章盖完就销毁了,证明文件都给客户了,有的在银行里,有的客户自己存着的。
与本案有关的还有下列证据:
1.物证:随案移送涉案手机5部。
2.书证:
(1)照片一套:在被告人魏某某家中搜查的照片一套(手机、电脑、离婚证等);被告人杜宇龙和刘某4联系办理假证件的微信截屏(杜宇龙与微信号“×××”(昵称刘某4)的人联系办理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费用180元。杜宇龙还问“刘某4”能否办理死亡证明)。
(2)17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3)涉案手机5部明细表。
(4)前科查询:经查询,17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省公安厅交办的信访事项,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临沂市滨河新天地小区5号楼被抓获归案;刘某来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临沂市兰山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军阳于2017年11月13日主动到城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曹佃平、吴科利、赵红康于2017年10月13日被侦查人员到新华府售楼处传唤到案;被告人杜宇龙于2017年10月26日在莒南县爱琴海售楼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秀娟、贾海霞于2017年11月22日在罗庄区阳光尚府售楼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帆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临沂市润地中央上城售楼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传玺于2017年11月28日在罗庄区宝丽未来城售楼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凤德于2017年12月8日到莒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被告人武金成于2018年1月3日在临沂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海娜于2017年11月3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王志远于2017年11月2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杨帆于2017年11月2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晓庆于2017年11月30日被传唤到案。
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
(1)莒南(网监)勘[2017]1012号
时间:2017年10月23日18时41分至2017年10月29日21时00分。
对象:被告人魏某某使用的黑色m1metal手机、白色魅族m1metal手机、魅族M5S手机、魅族M57A手机。
黑色魅族m1metal手机中微信×××(昵称刘某4,绑定手机132××××9474)聊天记录21346条,内有大量伪造国家证件的内容;固定支付宝信息15条,手机中的支付宝账号为132××××9474(昵称:刘能,真实姓名:张霞),固定浏览器信息487条。
白色魅族m1metal的微信号×××(昵称吴某1,绑定13×××84)为涉案业务使用微信,固定聊天记录53774条;固定淘宝账号huiqin313记录67条,手机上有2个支付宝的使用记录704条,分别是:15×××13(昵称:吴某1,真实姓名魏某某)和13×××84(昵称:13×××84,未实名)。
微信号×××(昵称:刘某4,绑定132××××9474)为黑色魅族M5S手机主要的业务用微信号,该手机固定聊天记录34163条。
经审查,在“吴某1”(×××)微信号的提取文件中存有证人李某1、于某1、陈某1、鲁某、黄某1的身份证照片。
(2)莒南(网监)勘[2017]1013号
时间:2017年10月30日15时21分至2017年10月30日21时00分。
对象:被告人刘某来使用的黑色魅族MX5手机、白色魅族m1metal手机。
黑色魅族M5手机中微信账号×××的记录41289条,里面有大量伪造国家证件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刘军阳、曹佃平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妨害了国家机关对证件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高帆、杨传玺、李秀娟、贾海霞、张海娜、刘晓庆、朱凤德、武金成、王志远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杜宇龙、杨帆、赵红康、吴科利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魏某某、曹佃平的辩护人辩称离婚协议不属于国家证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证件的前置条件,其行为应视为整个伪造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宜单独追究。
被告人刘军阳、朱凤德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曹佃平、吴科利、赵红康、杜宇龙、高帆、杨传玺、张海娜、刘晓庆、李秀娟、杨帆、武金成、贾海霞、王志远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来、魏某某、刘军阳、曹佃平、高帆、杨传玺、张海娜、刘晓庆、朱凤德、武金成、王志远、李秀娟、贾海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认定中已部分采纳,未被采纳的部分,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佃平、刘军阳、高帆、杨传玺、张海娜、刘晓庆、李秀娟、朱凤德、武金成、贾海霞、王志远、杜宇龙、杨帆、赵红康、吴科利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曹佃平、刘军阳、高帆、杨传玺、张海娜、刘晓庆、李秀娟、朱凤德、武金成、贾海霞、王志远、杜宇龙、杨帆、赵红康、吴科利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曹佃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军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杜宇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王志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杨传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张海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刘晓庆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朱凤德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武金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高帆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贾海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秀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杨帆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吴科利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赵红康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八、随案移送扣押的五部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孙钦欣
审判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宋立奎
书记员: 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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