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
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务工。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赵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应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应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应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应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群
审判员:葛文森
审判员:王新地
书记员:崔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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